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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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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法院:
1,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法庭
2,南京海事法院南通法庭
3,南京海事法院泰州法庭
4,南京海事法院苏州法庭


南京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是全国第11家海事法院,管辖区域为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水道通海水域.。南京海事法院内设综合办公室、政治部(督查室)、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审判监督庭)、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司法警察支队、机关党委。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还分别在辖区内的连云港、南通、泰州、苏州四个城市设立了派出法庭。

    南京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为:自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江苏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自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处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以及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与通海可航水域。

    南京海事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受理下列第一审案件: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等六大类共108种类型案件.。对南京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设立南京海事法院,是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为民和司法效率,满足江苏境内是益增长的海事海商司法需求,促进江苏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海事法院主管在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商海事案件,其设置目的是为了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外贸经济发展的需要。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可以跨区域受理与管辖案件,但应设置在外向型经济和航运业发达的省份,方有利于及时掌握港口建设、口岸开放、航运物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优质、高效地为外向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
    设立“南京海事法院”,可以此作为完善江苏地区发展现代物流业和现代服务业所必须的法律服务环境和商事服务环境的必要途径,促进江苏海事海商方面的律师代理业、涉外保险业、涉外金融业、仲裁业、检验鉴定业等全面发展,形成可以提供航运交易、信息、咨询、金融、保险、商务、海事法律等方面服务的海事海商现代服务产业链。
    在江苏境内设立“海事法院”是江苏适应经济全球化,推动航运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突破之一。江苏境内“海事法院”的设立将有利于推动海事海商服务产业链的形成,有利于推动航运贸易服务软环境的发展,有利于接受“上海自贸区”辐射,使长江江苏段具有调动区域甚至国际资源和资金的强大功能,形成吸纳区域资金流和资源流,以及向影响区域配置资金流和资源流的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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