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电子证据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是因为其具有可采性和一定的证明力。 证据的可采性是指证据的“证明能力”,即“可接受性”,也就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问题。电子证据以电磁或其他形式储存在一定的介质上,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其表现为文字、图片、视频、数据等能够为人们所感知的信息,其形成、保存和传输、再现都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其内容也会与电子商务往来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只要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再符合合法性要求,就完全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因而具有可采性。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目前已经得到了公认。1996.
IT企业的法律风险 1、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标准壁垒的风险。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化是国际IT企业发家致富的“主线”,而这一切都是围绕着法律展开的,所以涉及知识产权权属界定、侵权纠纷的诉讼自然会触及IT企业的“命根”。但并不是网络及IT企业的所有知识产权都可以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就是一个薄弱的环节,而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只是停留在表现形式上,对于技术性稍强的“抄袭”,在法律认定上是十分困难的,类似的法律保护不足的情况在网络及IT领域还有很多。技术标准的形成则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新技术和新产业带来更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
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 第一,虚拟财产具有无形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无形性又被称之为虚拟性,"即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此种无形性表现在虚拟财产的本质仍为二进制的数据组合,只是其在网络游戏的虚拟世界中通过编程和译读过程,使这些二进制的数据组合表现出了诸如"武器"、"装备"、"宝物"等的虚拟具象的效果,然而这些虚拟的具象在与虚拟空间相对立的现实三维空间中,是不具有任何物理形状外观的,并且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