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遗产继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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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遗产继承律师全程指导遗产纠纷案件的取证、代理立案、法院起诉开庭,兼顾情,理,法的结合,为当事人提供继承纠纷、遗产纠纷、房产继承、土地继承、遗产继承、遗嘱继承等相关法律服务。 ●江宁遗产继承律师业务范围: ■ 遗产的调查、分割和析产 ■ 财产传承的策划,包括遗产税的避减、公司继承安排等 ■ 家庭财产安全保障、家庭财产的分割、婚前财产公证代理 ■ 遗嘱订立、遗嘱公证、担任遗嘱执行人 ■ 代理继承权公证、遗产减免税申请、遗产过户 ■ 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 ■ 继承纠纷、婚姻纠纷、非婚姻析产、人身伤害索赔诉讼 ■ 涉外继承法律事务(外籍人士继承国内财产、国内人士继承境外财产) ■ 财产赠与的法律安排(赠与合同、赠与附带条件的执行、赠与税务事项、赠 与财产的过户和移交) ●江宁遗产继承律师谈什么是继承? 继承,是公民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以后,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所谓继承纠纷,就是指在确定死者遗产范围和由谁继承、怎样继承的问题上发生的争执.。 ●江宁遗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怎样处理 遗产继承纠纷,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对继承权和遗产分割引起的争执。 对于争执继承顺序的纠纷,应按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加以处理。夫妻、子女、父母为..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有前一顺序继承人,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得行使继承权。只有在没有..顺序继承人或者..顺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下,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可以享有继承权。 对于争执遗产继承份额的纠纷,应当优先照顾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人,贯彻男女平等原则,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和本人生活的实际情况。对于有关遗嘱继承的纠纷,首先要看遗嘱是否真实、合法.。如果遗嘱中取消了未成年人或其他无劳动能力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应得份额,则这部分遗嘱内容无效,不予承认。 无论如何,出现了纠纷,当事人之间要互谅互让,协商一致,当然,如果分歧太大,无法调解,任何当事人都可起诉,由.来主持公道.。 ●江宁遗产继承律师谈遗产继承调解: 调解继承纠纷要依据继承法和有关法规调解,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互助团结、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发扬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巩固社会主义新型的家庭..。 首先是坚持男女平等原则,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继承法》第斗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为此,在调解工作中应注意掌握:①在同一继承顺序中,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②男女双方互有继承权,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③维护寡妇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允许寡妇带产再嫁。 其次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即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情况,决定其继承权的取得或丧失,继承份额的有无、多寡。坚持这一原则,在调解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被继承人尽了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同生活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割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顺序继承人.。③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④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⑤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⑥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江宁遗产继承律师谈如何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要到.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江宁遗产继承律师谈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的程序及收费标准 (一)房产继承需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江宁遗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手续的办理 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 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同财产.。 2,继承人对.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江宁遗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过户所需的费用 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产过户的税费: 1、房产继承权公证费用; 房产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房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5 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 10000以上部分 0.1 3、房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房产继承过户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如一套100万的房子办理继承过户,要承担5000元的房屋评估费用+2万元的公证费用+500元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25605元,费用可观,所以有的人在购买房产的时候直接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 房产继承比房产赠与费用更低 ●江宁遗产继承律师谈如何确定继承份额 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不列入继承顺序。 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研究,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起诉。 ●江宁遗产继承律师谈自然人死亡后其网络财产譬如QQ号,游戏号可否作为遗产继承? 自然人死亡后其网络财产譬如QQ号,游戏号只要是合法的都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及《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 人民.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点第3小点 “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的规定,虽然这一点中并未明确规定QQ号和游戏号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的范围,但是这句话中用了一个“等”字, 因QQ号,游戏号为代表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三大属性即可支配性、价值和使用价值属性,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转移的实质就是对其上述三大属性的转移,只要这种转移是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的影响是积极的法律就应予以保护,所以我个人认为可以解释为“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但不限制于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 结合上述《继承法》第三条第(七)款和《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 人民.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点第3小点的规定,可以得出只要是死者生前合法取得的QQ号和游戏号,都属于遗产,既然属于遗产就可以依法进行继承,但是基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虚拟财产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致于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对这些虚拟财产执行难的问题。 ●江宁遗产继承律师谈租赁公房的继承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产,但这里的“房产”,是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产权房和已经转为私房的公房.。未购买并办理产权证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公民对该房屋仅享有使用权和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使用权和租赁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继承的。所以公有住房不属于遗产,其所有权人为国家,被继承人在系争房屋内仅享有承租使用权,因此该房产不应作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纳入遗产范围。 ●江宁遗产继承律师谈公民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如何处理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政府的相关规定,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分两种情况: 1.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江宁遗产继承律师谈城市居民继承农村房产有规矩 农妇张某拨打律师热线咨询:“我想通过合法的方式将属于自己的四间房屋留给大女儿,可大女儿现在是城市居民,已有一套两居室,怎样才能让大女儿有效继承该项财产?” 江宁遗产继承律师说,如果四间房屋属于张某私人财产,即使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也不影响张某通过遗嘱处分四间房屋所有权.。江宁遗产继承律师建议张某 办理遗嘱公证。办理公证时,要出示四间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 对宅基地不享有所有权 江宁遗产继承律师指出,由于目前对农村房屋继承没有出台具体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不管是本村村民还是城市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对本村村民来说,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如果村民自己已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因继承又获得另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他对继承来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进行出卖,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当房屋损坏不能使用时,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村民应对房屋进行拆除。 城市居民继承农村房屋后,因为不是本村村民,无法变更宅基地审批表,对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里的用地情况,决定收回宅基地,此时继承人面临自行拆房的风险;另一种是经过乡人民政府批准,继承人可以按照规定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其他村民。 ●江宁遗产继承律师谈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江宁遗产继承律师谈工伤保险待遇可否继承? 从继承法的角度来看,继承是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因为工伤已产生的三项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属于其合法财产性权利,属于可继承的财产应无疑问。至于该工伤保险待遇是否有人身属性,我们应当参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如果赔偿义务人已经进行了金钱赔偿的,可以继承.。 最后,允许工伤职工的继承人继承工伤保险保险待遇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同时,其家庭和近亲属实际上同样受到伤害,包括因职工受伤导致其家人减少或丧失的生活来源及额外支出的费用。如果在受害的工伤职工死亡后待遇就消灭的话,对于工伤职工和其家庭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在实践中甚至会产生鼓励企业恶意拖欠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直至其死亡的恶果.。 ●江宁遗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案举证事项: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b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成立的证据 1、 证明法定继承法律..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 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 明。 2、 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 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书。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应 提交有关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的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的在场见证人.。 ●江宁遗产继承律师谈家庭纠纷房产继承法、房屋财产继承法、房产继承步骤 1、房产评估 2、继承公证 3、房屋测绘 4、继承登记 5、其它材料 如果涉及该房产权属等事项是.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 ●江宁遗产继承律师谈五种特殊情况下的法定继承人 因夫妻离婚、再婚、子女去世、收养子女等原因产生的继承主体是比较特殊的法定继承人,常引起人们的一些误解,现单独说明如下: 一、夫妻离婚对于亲生子女与亲生父母的..不产生根本影响。 夫妻离婚,不管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子女与另一方的..仍是亲生父母子女..,互相仍有赡养、抚养义务和法定继承权。即使离异后子女改姓甚至双方不怎么来往,也不能从法律上改变这种法定的权利义务。 二、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有继承权,要看是否形成抚养..。 父母再婚时,如果子女已成年,肯定与父母再婚的对象不能形成有抚养..的继父母子女..,互相之间没有相关权利义务和继承权。 如果当时子女未成年,则要看具体情况判断是否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比如看是否.同生活、是否有抚养教育事实,如果确认有抚养..,那么继子女就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且双方互相产生法定继承权。 由于上述规定的存在,就可能出现,一个子女同时与亲生父母有相互之间的继承权,且与继父或继母之间也有相互之间的继承权的情况.。 三、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继承权同亲生子女与父母的继承权相同。 非婚生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互相之间是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当然也是有法定继承权的。 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的,在养父母子女之间就形成拟制血亲..,除非解除收养..,否则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同亲生子女相同。 收养是目前唯一一种能断绝亲生父母子女法定权利义务的方式,与养父母形成收养..,就意味着与亲生父母及相关亲属的..的结束,不再与亲生父母及相关亲属之间有法定继承权。 四、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 因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实践中真正能继承兄弟姐妹财产的情况很少.。在此只做简单说明.。 除父母完全相同的兄弟姐妹以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也是有法定继承权的。 五、丧偶儿媳、女婿也可能有继承权.。 子女如果在父母在世时先去世,儿媳和女婿原本是对配偶的父母无赡养义务的,当然也不享有对配偶父母的财产的继承权。 但是如果在配偶去世后,儿媳和女婿对配偶的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在法定继承时,丧偶的儿媳、女婿列为..顺序法定继承人。 丧偶的儿媳、女婿为..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影响其子女原本就有的代位继承权。 ●江宁遗产继承律师谈华侨及外籍人怎样办理在华遗产继承手续 一、首先向居住国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书,证明申请遗产继承人的职业、住址、与在华死亡人的亲属...。申请人申请的公证书须居住国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指定的办理认证的其他官方机构和我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二、来华向遗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手续。申请人持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如有遗嘱应同遗嘱一同)亲自前来办理,公证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审核后,如果经审核认定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颁发继承权证明书; 三、申请人凭我国公证机关颁发的继承权证明书向遗产管理部门(如银行、房地资源局等)按法定程序和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事项; 四、遗产继承人需要证明的主要事实发生在 人民.和国境内,遗产继承人也可以在我国有关地方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核发继承权证明书; 五、遗产继承人不能亲自来 人民.和国申请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可以委托其在 人民.和国领域内的亲属代为办理,没有亲友的,可委托遗产所在的法律顾问处推荐律师办理。在委托律师办理的情况下,申请人须办理委托书; 六、委托书的内容应写明受托人的姓名、住址、权限。委托书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生效; 七、在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时,申请人可向遗产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诉讼的时效适用《继承法》的规定。。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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