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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讨债律师致力于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处理南京市江宁区及周边地区各种债务纠纷,清收各种:欠款、骗款、赖债、三角债、企业货款、工程款、货款、借款、赔款、违约金等债务纠纷案件。
    江宁讨债律师承接个人及公司债权债务案件,为当事人进行法律债务追讨,维护合法权益,追讨各种货款、工程款、借款、死债、赖债、烂债、三角债等。

◆江宁讨债律师谈讨债方略
    第一种是和对方签订还款协议。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那么就可以与其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还款的方式和期限。如果可能的话,还可以和对方约定如果到期不还的话,可以申请.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并经过公证。如果有了公证的还款协议,一旦到期,债权人就可以依据协议直接请求.强制执行,免去大量烦琐的诉讼程序,节约时间和金钱。
  第二种是在起诉讼前十五日或起诉同时进行财产保全。所谓财产保全就是在起诉前或同时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利益,以保证申请人在诉讼获胜后能够执行裁决.。当然申请保全须事先提供担保,如申请错误,还要赔偿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

◆江宁讨债律师谈如何解决个人债务纠纷?
    就债务纠纷而言,只要掌握债务人欠款的证据(如借、欠条,合同或协议等),按照民诉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规定,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提起诉讼,人民.应该受理并审理。.以找不到被告为由,不予解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通知被告按时出庭,在公告期结束后,若被告仍拒不出庭参与庭审,则人民.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需要提醒你:所谓的朋友已躲藏避而不见,如果你不能掌握其资产(银行存款或其他不动产),并向人民.申请诉讼保全的话,可能面临胜诉后无法执行的处境,即所谓的“赢了官司输了钱”。所以,不论在开庭前还是判决后,你都要拿出相当的精力去寻找该人的下落、资产情况,向人民.提供,作为执行回自己诉讼标的的依据,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宁讨债律师谈如何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为了使申请支付令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债权人在向.申请支付令之前,江宁讨债律师提醒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理顺债权债务..,提出书面债权债务文书;二是没有债据的,要向债务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的书面凭证;三是核实清楚债务人名称、所在地等基本情况,以便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江宁讨债律师谈合理合法讨债的几种方式
一、“函电”讨债法
(1)是指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发送催款索款的信函、电报、传真,或通过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债款和清结债务的目的.
(2)优点:经济实用;免伤和气,便于改善..;作为应急手段,便于及时中断时效;便于债权人收集和保存证据。
(3)使用范围:一直保持业务往来且..较为密切的;债权债务..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的;债权金额不大,且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相距较远,且交通不便,或债务人众多,并相对分散;债权人意欲收集和保存确权书证。
二、“会议”讨债法
(1)优点:方便易行,有利于提高讨债效率;便于全面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和制订相应的对策;便于债权人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或“攻坚战”。
(2)适用范围:债务人众多,但在一定的区域又相对集中;债权债务..明确,不易产生异议或发生争执;债务总金额虽然不大,但众多债务人的平均债务数额不大的案件.
三、“公证”讨债法
优点:强化债务人偿债的责任意识;不经审判程序,即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作为债权人延误时效的补救措施;
四、“代位取偿”讨债法
适用本法应注意:债权的转移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要充分考虑两个债权数额的大小;代位取偿要考虑取偿的可行性;
五、“律师协助”讨债法
(1)律师的重要作用:敦促作用;参谋作用;骨干作用;代理作用;助手作用;预防作用。
(2)律师的主要做法:清理帐目,分析成债原因;函件催讨;行政干预;召集债务人会议;债权转移;两地律师协作调解;签订清欠协议书;请求工商、金融部门配合清帐;诉讼。
六、“兼并清欠”讨债法
实施步骤:牵线搭桥,促成兼并;签订协议,保障债权;执行协议,实现债权。
七、“留置清偿”讨债法
(1)优点:确保债务人实现债权;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留置权与抵押权相同。
(2)适用条件:以债权人因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留置的财产应是债权人依合同约定而合法占有的财产;债权人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
八、“抵押清欠”讨债法
(1)操作方法:设定抵押权;行使对抵押权的占有及其例外情形;实现抵押权
(2)适用时应注意:要注意审查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济管理权;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实现抵押权要符合法定条件;实行“多退少补”原则;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要谨防债务人提供虚假的担保.
九、“劳务抵债”讨薪法
(1)优点:即使在债务人难以直接履行金钱债务的情况下,也可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债务人提供了一个既宽松又便利的还债条件,从而使债务人积极主动地还款清欠;便于化解纷争,促进团结和协作。
(2)适用的条件:债务人应具备提供劳务的能力;债务人所提供的劳务应当是债权人所需要的;债务人提供劳务应当出于自愿;债务人以其劳动偿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十、“诉讼时效”讨债法
(1)诉讼时效应注意一般诉讼时效(2年)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2)具体操作方法:对于债务..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时效尚未到期的讨债事宜,可先“礼”后“兵”;注意“诉讼时效中止”的运用;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时,债权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行使权利时,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正确适用“诉讼期间的延长”;另辟蹊跷,实现权利请求。

◆江宁讨债律师谈收货款问题
    收货款难已经成为众多企业的一个头痛的问题,试问各企业在事前有无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管呢?如果没有,江宁讨债律师建议,现在可以做的就是尽快提起诉讼,减少损失.。因为根据经验拖欠时间越长收回债款的比例越低。
  首先要前期对销售、财务的监管
  一、 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各项条款
  在与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以避免日后处理应收帐款时与经销商产生分歧而带来经营风险:
  1、 明确各项交易条件,如: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日期、运输情况等;
  2、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违约责任;
  3、 确定合同期限,合同结束后视情况再行签订;
  4、 加盖经销商的合同专用章(避免个体行为的私章或签字);
  二、 定期的财务对帐
  财务要形成定期的对帐制度,每隔三个月或半年就必须同经销商核对一次帐目,以下几种情况容易造成单据、金额等方面的误差,厂家要尤为重视:
  1、 产品结构为多品种、多规格;
  2、 产品的回款期限不同,或因经营条件的不同而同种产品回款期限不同;
  3、 产品出现平调、退货、换货时;
  4、 经销商不能够按单对单(销售单据或发票)回款;
  5、 要主动拒绝用货款垫支其它款项(客户返利、破损产品货款、广告款、终端销售推广费用等);
  6、准备齐全各种送货的单据,有合法的签章手续。
  以上情况会给应收帐款的管理带来困难,因此要制订一套规范的、定期的对帐制度,避免双方财务上的差距像滚雪球一越滚越大,而造成呆、死帐现象,同时对帐之后要形成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而不是口头承诺.
  三、 对产品铺货率的正确理解
 如果产品铺货率提高,会增加销售机会(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便利性),但应收帐款和经营风险也同时增加;如果降低铺货率,经营风险虽然降低了,但达不到规模销售的目标。所以正确、合理的解决产品铺货率问题,对降低应收帐款,保证货款的安全性是有帮助的。因此我们建议在产品不同销售阶段、或根据产品不同的销售策略、或根据市场推广的强弱势而采取不同的产品铺货政策。
  四、 减少赊销、代销运作方式
  销售人员为了迅速占领市场,或为了完成销售目标而采取赊销、代销的运作模式。这种销售模式是经销商拖欠应收货款的土壤,并极易造成呆、死帐的出现。我们要制订相应的销售奖励政策,鼓励经销商采取购销、现款现货等方式合作,尽量减少赊销、代销的方式。
   五、 制定合理的激励政策
  江宁讨债律师建议,企业在制定营销政策时,要将应收帐款的管理纳入对销售人员考核的项目之中,即个人利益不仅要和销售、回款业绩挂钩,也要和应收帐款的管理联系在一起,制订合理的应收帐款奖罚条例,使应收帐款处在合理、安全的范围之内.
  六、 建立信用评定、审核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真正能够做到现款现货的经销商很少,我们要建立信用评定、审核制度,对不同的经销商给予不同的信用额度和期限(一般为半年)。对经销商的信用管理要采取动态的管理办法,即每半年根据前期合作情况,对经销商的信用情况重新评定.

◆江宁讨债律师谈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借款合同是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同意”出借、借款人“愿意”借款的“合意”。
  根据《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
  完整的民间借贷..至少包括以下两个要素(步骤):
  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表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
  其次,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能够证明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证据有银行转帐或者借款人亲笔书写的“收条”、“欠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
  因此,理论上只有“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包括银行转帐凭证)”这两个要素才能充分证明借款的“合意”和已经“提供”了借款。
  当然,日常生活中简单的做法是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欠条、收条上写明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否则只有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而不能证明您将款项交付给了借款人,借款合同(借条)还尚未生效。
  案例:2008年2月,张某向王某提出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只是写明王某同意借给张某3万元钱。借款协议签订后,王某就当场将3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张某没有开收据给王某。后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只承认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最终王某并没有把2万元借款交给他,主张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尚未生效。王某无奈,后终于找到其他证人,证明亲眼见过王某将3万元交款交给了张某,才澄清了事实。
  【江宁讨债律师提示】
  不论采取何种民间借贷形式,都必须将借贷双方的借款“合意”和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事实这两个方面要素用书面形式体现出来,以免发生纠纷.

◆江宁讨债律师谈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借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不论是签字、还是摁手印,或者既签字又按手印,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是,签字可以模仿,一旦发生纠纷,需要对笔迹进行鉴定,笔迹鉴定相对较为复杂,看着怎么样追货款。而且具有一定“误差”率;而手印的指纹鉴定比较简单,而且指纹具有唯一性,不存在“误差”。
  因此,最可靠做法是在借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上由借款人(包括保证人)既签字又按手印。
  12.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合同法》..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但不是必备条款.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作用:
  (1)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2)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甲以承包公路工程为由,对乙许下高额利息,向乙借款30多万元,全部挥霍一空。后.以甲构成诈骗罪判处承担刑事责任.
  【江宁讨债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  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同时在必要时候,可以追究恶意借款人刑事责任.

◆江宁讨债律师谈对关联借贷案件的处理。
    在案件的审理中,如果发现案件涉嫌虚假诉讼或存在关联诉讼可能的,应及时通过上海.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查明本案当事人已结或在审的关联案件,防止虚假诉讼或出现关联诉讼互相矛盾的判决.。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的关联案件可以交由同一合议庭审理。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出借人、借款人本人或者相关经办人到庭陈述,并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后果.。可能损害到其他人利益的,应告知相关利害..人,由其选择是否参加诉讼。

◆江宁讨债律师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我们江宁讨债律师服务过的客户中,大部分企业都知道“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的规定,所以,企业会想方设法绕开这个限制,例如,通过个人的名义签订借贷合同,或者通过投资入股并要求固定收益回报的方式进行变相的借贷活动。对于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根据该司法解释明确的规定,总体上,在认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的效力上,一般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对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历来在诉讼中都是被认定无效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及最高人民.在此后的多起案件的判决,与企业之间进行直接借贷一样,企业之间的变相借贷也同样被认定为无效.
    但是,近年来,在实践中,各地.出现了不同的做法。例如,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在一些判决中均认为企业之间的借贷..不宜认定为无效。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浙江省高院发布的《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  
    与上述做法相同的是,2013年09月最高人民.副..奚晓明在  .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可见,无论是最高人民.内部的观点,还是各地.的观点,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一致。这种不确定性将对实务操作中带来巨大的风险,因为一旦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将被认定为无效,如此一来,出借人收回借款的风险将大大增加.

◆江宁讨债律师谈委托讨债律师应该注意的问题
   1、委托律师讨债,是法律所规定的国家所承认的,是一件很自然的代理行为, 而其风险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的透明及讨债律师服务的普及化下,债务人仍可 咨询律师或类似的机构进行规避如何逃债! 这是一个很无奈的现实, 对方花几百 块钱就可以找到整个官司的弱点或规避整个执行的行为。 这就是为什么委托讨债 律师依然存在风险的原因,这个风险主要是体现在拿不到钱的这个风险方面。 而这个是最直接的。赢了官司输了钱是让人最无奈的了,追债案件有超过 60%的 是有.判决书的,其余有高达 40%的客户是直接 先找债务公司的,这说明了 很大一部分债权人已经明白了其中的讨债风险问题, 而更直接的表明了债权人对 追债公司这一类债务公司的赞同和理解。  
    2、委托讨债公司的风险.。这个风险问题体现在 2 个方面。一个是合同协议的有 效性问题,一 个是讨债公司追债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风险问题.。可以通过以下 问题直接表明出来。讨债作为法律行为,既可以由债权人自己实施,也可以由非 当事人的其他人代为 实施.。 公民或者法人(代理人)以另一公民或法人(被代理人) 的名义, 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 果直接由被代为办理 的当事人享受或承担,这就是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 63 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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