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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离婚房产律师办理江宁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婚姻诉讼,为当事人解决离婚法律事务.提供专业的离婚案件处理方案,调解协议离婚,单方诉讼离婚,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为您解决离婚纠纷难题。

◆江宁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新婚姻法明确房产分割划分6种情况
  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5、双方用.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江宁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法律是如何规定离婚房产分割的
  在新婚姻法中,针对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因为了较大的社会反响;因为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针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有了重新的部分划分.
  1、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2、如果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完全属于夫妻.同房产,在离婚时候都应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进行分割.

◆江宁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双方对夫妻.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江宁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同房产处理。

◆江宁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起诉讼.。.判决给一方使用,对另一方以上述方式进行补偿。

◆江宁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江宁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一方首付.同供房离婚时协议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江宁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一方擅自卖房造成损失离婚时应赔偿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以支持。

◆江宁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一方财产的婚后收益
  一般认定.有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同财产,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另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同财产。

◆江宁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新婚姻法婚后财产的最新规定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同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同财产.


◆江宁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财产分割纠纷证据的取得
  1、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夫妻.同财产证据的取得.。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夫妻.同财产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现金存款、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认定这些夫妻.同财产其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夫妻.同持有的以一方姓名开户的银行存折、存单。同时,对这些证据要另使用生产、经营的执照、投资凭证、知识产权证书、继承或赠与协议、破产安置补偿协议等证据材料予以补强。
  (2)住房改革管理部门保管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会计资料。这类证据一般难以收集到原件,只能进行复印收集.
  (3)军人复员时持有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银行存折、存单.。这种证据因为是一方单独持有,一般很难取得。在确实难以取得军人复员时持有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银行存折、存单时,补救的方法是到民政部门收集复员军人一方的入伍档案材料、复员档案材料、复员当年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发放标准的公文等旁证材料进行推定证明。收集这些证明材料时肯定无法收集到原件,因此也只能通过复印的方式收集.。在能够取得军人复员时持有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银行存折、存单的情况下,再使用到民政部门收集复员军人一方的入伍档案材料、复员档案材料、复员当年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发放标准的公文等证据材料进行补强,证明效力更强.
  2、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财产分割纠纷证据的取得。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夫妻.同财产有生产经营设备、受赠的礼物、购买或继承或受赠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房屋.

◆江宁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认定这些夫妻.同财产的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购物发票.。这种证据可以证明生产经营设备、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房屋等.同财产及其价值。
  (2)有关行政机关依职权颁发的证书。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证可以证明房地产的存在,机动车行驶证可以证明汽车的存在,林权证书可以证明山场及林木的存在。如果以上证件被一方藏匿无法取得,补救的方法是到原来发证的相关部门复印收集申领证件的原始档案材料予以证明。
  (3)继承与赠与协议。这种证据可以证明继承与受赠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同财产.
  (4)遗嘱。这种证据可以证明根据遗嘱继承所得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同财产。
  (5)家庭财产析产协议。这种证据
可以证明夫妻双方.同从家庭财产中分析出来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同财产。
 应当注意到,以上证据材料有的只能证明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同财产在初始时的价值,有的只能证明.同财产的物质形态而不能证明其价值,有的只能证明曾经有过的.同财产而不能证明目前仍然存在.。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根据诉讼的需要和法律的规定创造证据来弥补,具体做法是:(1)创造勘验笔录这种证据以证明目前仍然存在的.同财产如生产经营设施、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等财产的存在。(2)创造鉴定结论这种证据以证明生产经营设施、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房屋等财产的现实价值。
  3、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夫妻.同财产证据的取得.。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夫妻.同财产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购买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购买的政府债券等。

◆江宁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认定这些夫妻.同财产的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权证明。这种证据可以证明投资企业财产的存在及数额。当一方把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权证明藏匿而无法取得时,补救的方法是到工商登记机构复印收集所投资公司的注册登记的公司章程及股东花名册等材料予以证明。
  (2)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这种证据可以证明握有的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3)政府债券.。这种证据可以证明握有的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财产价值。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证明也好,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也好,其价值瞬息万变,所以应当及时通过鉴定评估其价值,以鉴定评估的价值作为财产分割时的现实价值予以认定.
  4、以知识产权形态存在的夫妻.同财产证据的取得。以知识产权的形态存在的夫妻.同财产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
  认定这些夫妻.同财产的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专利权证书.。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发明创造形成的无形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2)商标权证书。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商标、品牌形成的无形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以上两种证书如果被藏匿无法取得时,补救的方法是到专利权、商标权办证机构复印收集申请、公布的材料予以证明。
  (3)已发表的著作。这种证据可以证明著作的再次发表、发行可能带来的收益.
  (4)著作稿件及与出版商签订的出版发行协议。这种证据可以即将发表的著作可能带来的收益.
  以上证据仅能证明无形财产的存在,但不能证明其具体价值的绝对数,因此,也需要根据诉讼的需要和法律的规定创造
证据来弥补,即创造鉴定结论这种证据以证明其现实价值。
  到有关部门复印收集档案材料时,为了确保复印材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要注意要求档案保管部门在复印材料上每页盖章证实与原件相符.

◆江宁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财产分割纠纷证据取得要注意的问题
  离婚纠纷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案件,人民.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进行夫妻.同财产分割诉讼时要熟练掌握这些证据规则。
  1、要熟悉法律对举证责任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就是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个原则的实质是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要熟悉法律对证据形式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形式:(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除此之外的其他材料都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这些法定证据时,要注意:
  (1)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时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2)视听资料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3)证人所作证言要当庭陈述,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许可,才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某某志的人,不能作证。同时,证人证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4)鉴定结论应当是书面的,并且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5)勘验笔录必须由人民.工作人员制作。勘验过程中要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勘验笔录要有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江宁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要熟悉法律对举证时间的要求。
  (1)对举证时限的确定。《规定》规定了两种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当事人协商举证时限再由.确认。《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第二、由人民.指定举证时限。《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不按举证时限举证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时限举证,将导致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放弃举证意味着放弃自己的诉讼主张,从而不能达到自己的诉讼目标.。人民.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意味着当事人虽然握有证据,但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予以运用,《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样,当事人手上握有的证据因为不能在法庭上出示并经由当事人质证,从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也就无从证明,诉讼目标也就无从实现。
  (3)不能按时举证的补救措施.。当事人如果不能按约定的期限或者.指定的期限完成举证责任的,应当积极启动法律允许的举证延期措施予以补救,以确保所掌握的证据能合法地进入诉讼程序予以充分利用。《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4)几个应注意的举证期限细节问题.。①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得不到许可的要在收到通知书的三日内申请复议。《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②申请人民.保全证据的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③证据交换日为举证期限届满日。《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组织当事人交换
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④证据交换一般只进行两次,但有例外。《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⑤向人民.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

◆江宁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要熟悉法律对提交方式的要求。总的要求是通过.向对方当事人全面公开披露、展示自己的所有证据材料.
  (1)通过庭审调查的途径提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提交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时除了有书面材料以外,还应有证人、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以核实其主体资格、证言和结论的可靠性.
  (2)通过证据交换的途径提交。《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通过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财产分割纠纷证据提交。这种提交方式在当事人及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己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使用。
  《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三种条件: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通过人民.收集的证据仍然需要在开庭时当庭出示并经过质证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江宁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离婚纠纷中股权分割的原则:限制干预原则

  在离婚分割股权时,股东配偶有选择加入股东行列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障碍只能是其他股东不允许转让并购买,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审判机关不应硬性剥夺。话虽如此,但在现行的公司法律中,股东配偶的选择加入权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不允许.强力判令身为股东一方补偿给另一方价款,这的确是保护了股东配偶选择加入公司的权利,但是如果其他股东不认可仍是无济于事,最后还是导致股权无法取得,只不过是变相从其他股东那里取得补偿,从某种程度上更无法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员组成稳定.

  法律规定的交叉引起的这种局限性注定对于婚姻案件中非股东一方.有权保护不足。也因为这种天生的不足,所以,离婚案件股权分割,是适用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作为裁判方的.更应该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协商,尽量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以  限度的保护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自主权,而不宜过多干预。

◆江宁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离婚纠纷中股权分割的原则:公平、公正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方法上.应本着体现正义的理念来处理。因为,从离婚的制度上来看,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分割,而是必须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以及补偿问题。所以,公平分割财产的机制就是要在离婚时,主要不考虑婚姻期间财产的状况和财产来源,而重点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因此,各方面条件处于弱势的一方,不仅可以分割一半.有财产或分享对方增值的财产,而且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比例,这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


◆江宁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同居分手房产如何处理?
    黄女士和同居5年的男友小阮无奈分手,可两人为一起出钱购置的房子如何处理,闹得不可开交.
  江宁人黄女士5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老乡小阮,两人一见钟情,开始了租房同居生活。2007年底,两人在江宁区花了25万余元买了一套二手房。黄女士出了5万,其余20余万由小阮家一次性付清,同时,他们打算在今年10月登记结婚.。临结婚前,两人产生矛盾,双方分手.。但是在房产分割上双方出现了矛盾,黄女士要求小阮退还5万元购房款,而小阮认为,房产证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房子属于自己一个人,而且这些年为黄女士花了不少钱,拒不退款。
  那么,同居分手房产究竟如何处理?就此,记者咨询了南京.律师事务所陈律师(热线:18801589148).。他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虽然黄女士与小阮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两人同居生活期间购置的房屋属于双方.有财产,从双方的出资情况看,属于“按份”.有.。在对该房屋分割时,也应“按份”分配,即黄女士有权按出资比例分得该房产,对该房产价值的确认,应以目前市场价格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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