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常识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地址在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黄家村九黄路1号,是杭州市江干区...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

    律师提示: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不准亲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去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相关机构:
    杭州市...江干区分局地址:杭州市景芳路63号
    杭州市江干区拘留所地址:笕桥镇同心路底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68号

★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组织“法治文明看监所”活动
    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组织“法治文明看监所”集中对社会开放活动,邀请区驻地.政机关、社会团体、乡(镇)街道、医院、社区代表及特邀监督员等10多名代表参加了活动。活动中,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向各位代表汇报了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所队伍建设、“五化建设”建设及人性化管理教育新模式、目前监所面临的风险和严峻形势以及存在的困难等情况后.。各位代表结合各自工作领域,对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今后在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队伍管理、监所管理等方面畅谈看法,出谋划策,希望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在现有条件下,各项工作能够得到进一步提升。特邀监督员还深入监区,实地视察了医务室、视频会见室、提审室、值班室、监控室、巡视道等.。视察后,表示自己深受启发,表示要把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人性化管理、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生活卫生情况等向居民宣传,让百姓多了解公安监管场所,改变他们传统的看法,维护公安机关良好的形象。

★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缓刑
    被告人顾某某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告人的谅解,且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的表现,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量刑方面给予适用缓刑。
    1、被告人顾某某在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顾某某系初犯、偶犯,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轻,.在量刑是也应考虑有别于与那些劣迹斑斑的犯罪分子,对其给予从轻处罚。从本案的发生原因上看,被告人顾某某和被害人是因为生活琐事的民间纠纷而引起的,是因被告人顾某某的弟弟武要认为顾某某将其常久的货源抢走,而应被告人顾某某的要求一起去想和顾某某“理论”,帮弟弟的忙,后因争执发生冲突的.。这种因普通的民间纠纷而突发引起的违法行为与那些针对性强、目的明确、有预谋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不同的,与那些一贯不走正道,无视法律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恶性上是也是有区别的。本案中,被告人顾某某的主观恶性较轻,并且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实交代了犯罪过程,所以.应给其一个从新改正的机会。
    3、被告人顾某某亲属事后主动赔偿被害人顾某某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20000元,同时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表示不追究被告人顾某某的相关责任。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给予考虑”及最高人民.于2007年9月13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强调的“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相关规定及精神,本案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顾某某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顾某某因民间琐事纠纷一时失足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又是初犯、偶犯,事后又已给受害者赔偿,并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

★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摘录
    公诉人表示的第二个观点是,被告人没有证据证明内心形成心理强制。辩护人认为,这个逻辑既有歧义,又不成立。公诉人所谓没有心理强制的证据,是说没有造成心理强制的原因行为的证据呢?还是说没有心理受到强制这个结论本身的证据呢?不过,无论如何理解,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逻辑都是不成立的。首先,如果公诉人是指本案没有造成心理强制的原因行为的证据,那么本案的侦查机关已经自认了对徐某某进行大量外提,而侦查机关对于外提的理由,即所谓的对案,既无合法程序,也无合法事由,又无经过说明,而且所谓的对案内容与徐某某丝毫无关,就是这毫无..的对案还与提讯证证明事实相矛盾,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存在对徐某某进行刑讯的高度可能性。其次,如果公诉人的意思是说没有心理受到强制这个结论本身的证据,那么辩护人想问,难道一个妇女受到了非法威胁,被迫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之后她去报案强奸时还要提交自己的精神鉴定,以证明自己的内心状态吗?这显然是荒谬的。与之同理,当徐某某基于被侦查机关非法威胁,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陈述,这就是心理强制的客观表现,本案有对徐某某非法外提的证据,那么徐某某受到心理强制就是不言自明的题中应有之意。公安机关对徐某某进行了刑讯,造成了徐某某的恐惧,徐某某基于恐惧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供述,这是具有牵连性的整体事实.。公诉人人为将一个整体事实分解,这是错误的。

★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处罚
    杨某某参与本案聚众斗殴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这是属于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杨某某参与犯罪的动机是对袁涛的非法欺凌行为进行报复;杨某某并未用刀伤害袁涛,其犯罪手段一般;杨某某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能够提供同案犯线索,揭发同案犯的.同犯罪事实,并有一定悔罪表现;杨某某以前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一贯表现较好;作为未成年人,杨某某在父母离婚缺乏管教的客观情况下,为了泄私愤而参与殴打袁涛,属于初次偶然犯罪.。这些均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说明杨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易于改过自新。.在量刑时应给予杨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杨某某是..个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当时公安机关并未掌握其他同案犯情况,杨某某就如实供述了伙同他人将袁涛打伤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向公安人员提供了与同案犯联系的方式。正是根据杨某某QQ号上保存信息所提供的线索,公安人员才能够确定其他同案犯正在上网的场所、地点,并顺藤摸瓜地到网吧将这些同案犯一一抓获归案.。杨某某提供的重要线索,客观上协助了公安机关,从而得以顺利捕获同案犯。根据最高.《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杨某某以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那种认为只有直接带领公安人员前往抓获同案犯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协助的观点是狭隘的.。协助不仅包括直接协力抓获行为,也包括为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提供重要线索行为。对于提供同案犯藏匿地点等抓捕线索的,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均需要带路前去抓捕;但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无须带路即可根据线索抓获同案犯的,亦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提供线索能否认定为协助,关键在于公安机关能否据此抓获同案犯,这与直接带路也必须以实际抓获作为立功成立条件是一致的.。只要提供线索行为与警方抓捕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就应当认为确实起到了协助作用。这种协助作用应该包括:带领公安人员前往抓获,经当场指认、辨认同案犯而抓获,以及提供不为公安机关掌握或公安机关按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地点等重要线索而抓获各种表现形式。

★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宋某某不构成放火罪.
    要弄清宋某某是不是构成放火罪,首先必须弄清刑法上“放火”的概念.。“放火”是指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的行为;而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从本案来讲,放火罪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对象物已经形成失去控制的燃烧。
    2、放火行为给公.安全带来了现实的威胁。
    本案中,宋某某点燃窗帘会不会给教育局大楼带来火灾威胁,也就是说会不会给公.安全造成威胁,是罪与非罪的另一个焦点.。一般情况来讲,在室内点燃窗帘的行为是可能造成这样的威胁的,但是,在本案中,这样的威胁恰恰不存在。有一个细节特别需要提请法庭注意,那就是,宋某某清楚地知道,当她把自己反锁在办公室的时候,办公室外有很多人。这样,她即使在室内点燃窗帘,也不可能导致教育局出现火灾的危险,因为她知道,从常理上来看,只要办公室冒出烟雾,肯定会有人施救,再说,办公室不像居家房屋那样有很多易燃物品,仅仅是点燃窗帘不会导致火势一发而不可收的程度.。宋某某正是深知这一点,所以,才想借此手段威胁教育局从而达到她面见..解决矛盾的目的,其主观意图就是点燃窗帘,甚至故意说要烧死自己,试图造成要出大乱子的假象。从引起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来看,宋某某都远不可能达到放火轻生的程度,所以,不论是从该罪的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上看,都不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据此,宋某某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
    我们说宋某某不构成放火罪,并不等于说宋某某的行为是对的。很明显,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款..项的规定。该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烧毁一幅窗帘和一个字纸篓,显然属于“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评价范围。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宋某某犯放火罪属事实认定错误。宋某某不构成放火罪。

★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岳某某庭审中说自己的行为可以说是“捡”也可以说是“偷”。“捡”和“偷”在法律上的性质是有天壤之别的.。“捡”为合法,“偷”为违法甚至是犯罪。那么包到底是捡的还是偷的呢?据他庭审中所言,他是中途下车方便时发现了包,到站下车时看见此包没有被下车的其他旅客带走,于是自己就拿了。公诉人提交的案卷材料中没有能够推翻他这种说法的材料,我们姑且就当是事实吧。如果这是事实,那只能认为他的行为是捡拾无主物或者他人遗失物。捡拾他人遗失物或者无主物应当交公,他没有交公,只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并不构成盗窃罪。
    即使包就是他偷的,那他的行为有没有构成盗窃罪呢?盗窃毒品触犯盗窃罪无疑,可是前提也照样要求其明知是毒品而去盗窃,否则所获毒品不能算入其盗窃的对象。如果岳某某偷包时不知道内有毒品,但是在被抓获前已查看过物品,知道内有毒品并继续持有,那构成的将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可是根据检验报告,毒品上并无被告人指纹,那说明被告人在被抓获前并未查看过包内之物。
    盗窃罪的数量起点是500元,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其明知的“盗窃”对象是这个黑色的手提袋,这个手提袋的价值是多少呢?有没有500元?没有看到相应的价值鉴定结论。但是一般来说,一个手提袋的价值是不会有500元的。所以只能认为岳某某也不构成盗窃罪。

★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警方立案、搜查程序均违法
    辩护人向.提交的自检察机关所获得的第三组证据显示:赵某某等人被抓获,后续几人询问笔录中显示赵某某和张某某均是7月7日晚上22点被抓获;同日,某某分局刑侦支队针对赵某某住处及张某某住处的呈请搜查报告书中均称7月7日20时许接到举报,称有人正在贩卖毒品,因而前往两地分别将赵某某及张某某抓获;针对1612房和张某某住处的搜查证上签署的出示时间为7月7日22:15,相应的搜查笔录也记载的搜查时间为22:15;现场勘查笔录中称,22时许,接到举报将赵某某抓获,这表明抓获赵某某及李某的时间为22点,而笔录中还称,搜查同时进行的勘查;7月21日某某刑侦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9月9日某某刑侦支队出具的《结案说明》又改称是上午接到报警,晚上19:50抓获赵某某.
   上述时间点的矛盾与冲突就凸显出了几个疑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一般群众报警都是拨打110,而110接警中心均是将报警转到事发地.,由事发地公安人员出警;那么群众举报普陀区的犯罪,怎么会举报到某某公安分局?又为什么会正好是刑侦支队?第二,从呈请搜查报告书中可以看到,两份搜查证的申请中均称是接到关于酒店1612房正在贩卖毒品的举报,为什么会同时分兵两路同时抓捕身处某某区的张某某?第三,晚上20点接到举报,如何能够在22点将嫌疑人抓获后提出搜查申请,并且在22:15分拿到搜查证并进行搜查?15分钟时间需要什么样的速度才可以将抓获的嫌疑人从长寿路带回距离17公里外的某某公安分局,然后提出搜查申请,并在深夜22点多得到某某公安分局相关领导书面审批同意,而后又驱车17公里赶回到1612进行搜查?第四,为什么某某公安分局所制作并出具的《呈请搜查报告书》、《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办案说明》、《结案说明》以及赵某某张某某笔录中,对于抓捕时间、搜查时间、申请搜查时间等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唯一可能的结论只能是:警方是在没有经过合法的搜查申请,没有取得合法搜查证的前提下,对赵某某及张某某住所进行了搜查,即非法搜查!而这一点,庭审当中赵某某的当庭陈述也对此有所映证。

★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认定为从犯。
    1、关于犯意的提出
    犯意的提出,其本身就确定了在犯罪过程中.同犯罪人责任谁重谁轻,也概盖地揭示了.同犯罪人罪过的大与小,并能从侧面反映出.同犯罪人的主与次。
    根据被告薛某某的交代及证人林乐的证言,早在案发前,薛某某就说自己有抵债的毒品,要上主人联系买家。后林乐也向上诉人作出了同样的表示,表示出要购买毒品。这一事实,在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卷宗内已有清晰地表示。即,本案中,犯罪故意的产生,完全是由被告人薛某某及“证人”林乐所提及,上诉人危永东只是依他人意思而产生居间介绍之故意。其罪过远远小于被告人薛某某及“证人”林乐。
    2、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
    贩毒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卖、买毒品的行为,此为贩卖毒品罪中的主行为,而其他的为他人穿针引线从而使得交易得以实现的行为则是贩卖毒品罪的从属行为,或者是辅助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辩护人发现,买与卖毒品的信息是由被告人薛某某及“证人”林乐提出的,上诉人只是在其二人间提供了介绍行为;第二,贩卖毒品的资金完全是薛某某及林乐提供,上诉人并没有参加其中;第三,毒品是薛某某从深圳购买并运输回厦门的,在交易当时,也是由薛某某与林乐交易的,上诉人并没有实施其他行为;第四、交易所提赃款,也并没有提及上诉人分赃的问题。
    因此,上诉人在整个的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并没有直接实施任何的贩毒实行行为,只是为贩毒的实行行为的实施提供了一个帮助、辅助的行为。
    3、具体犯罪结果的确定
    对于犯罪结果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于以数量确定具体刑罚的轻重的追求,是确定其责任大小的因素。
    在本案中,交易数量的确定,交易价格的确定,都是薛某某与林乐所商谈,上诉人没有,也不可能去确定贩卖的多少及价钱。他只是从属于交易双方,并不能决定犯罪的轻与重.。上诉人在贩卖过程中他既不能决定是否贩卖,也不能决定贩卖给其他人等,更不能决定贩卖的数量、地点,只是介绍、促成交易,甚至连是否有好处都是未确定的,对贩毒过程无任何的决定权。
    综合以上三点,辩护人认为:在一个被动而非积极主动追求的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一个辅助的、为他人犯罪实行行为得以实施的居间介绍行为,造成了并非自己能控制与决定或者追求的危害结果,上诉人危永东理当得到从犯地位的认定,并得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其责任而获减轻甚至于免除处罚。。

咨询律师:13052261268(何律师) 18868876507(何律师)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杭州律师
何强 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7年
18868876507
杭州律师
何律师 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3052261268
杭州律师
姜春 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18年
18921344401

浙江律师·杭州律师



相关知识
·浙江省所有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浙江省所有监狱地址、电话最新一览表
·杭州市看守所律师会见、会见手续时间、取保候审
·浙江省各市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地址、电话
·金华看守所律师会见、申请取保候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以下五类情形,可协议出让: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协议出让必须公示,发生价格争议可提请裁决针对此前协议出让公开程度不够,《规范》明确提出今后所有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在协.

一、早退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一、早退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职工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算工伤。(一)交通事故发生在职工“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包括两个方面: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1、合理的上下班时间上下班时间的合理性指职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的时间符合用人单位的上下班规定且在合理范围内。2、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则指员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之间的必经路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

一、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机构是哪个?
    一、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机构是哪个?由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一、签了竞业协议怎么离职?
    一、签了竞业协议怎么离职?《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在竞业协议限制期间,原公司必须按.

潼南征地补偿由什么构成?
    潼南征地补偿由什么构成?潼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
·杭州律师
·金华律师
·宁波律师
·温州律师
·湖州律师
·绍兴律师
·嘉兴律师
·台州律师
·舟山律师
·丽水律师
·衢州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网
·南京法律顾问
>>>更多法律知识
微信咨询


点击+微信好友:cnLaw110

专业律师
杭州律师
何强 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7年
18868876507
杭州律师
何律师 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3052261268
杭州律师
姜春 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18年
18921344401

浙江律师·杭州律师



在线咨询
*事发地:
*手机号:

·相关法律咨询:
  • Q我想申诉康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案
    A

    我想申诉康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案

  • Q律师你好,我杜哥介绍找你有点事,我有个朋友借我几万块钱都8
    A

    律师你好,我杜哥介绍找你有点事,我有个朋友借我几万块钱都8-9年了一直没还,时间长了给能起诉

  • Q${(830017523+809040882)?c}
    A

    ${(830017523+809040882)?c}

  • Q律师你好! 我有个贸易合同纠纷案件想找你 但联系不上
    A

    律师你好!
    我有个贸易合同纠纷案件想找你.
    但联系不上你,如果你看到我留言请打电话给我159887

  • Q交通事故导致脚趾骨折可以定残吗?
    A

    交通事故导致脚趾骨折可以定残吗?

  • Q欠前给打了欠条,推托不给,可以起诉强制执行
    A

    欠前给打了欠条,推托不给,可以起诉强制执行

  • Q拖欠我工资半年了欠我七千多八千元现在有说空调开关少了37
    A

    拖欠我工资半年了 欠我七千多八千元 现在有说空调开关少了37个  要扣我的工

  • Q众合股份可以索赔吗
    A

    众合股份可以索赔吗

  • Q起诉离婚都需要什么手续
    A

    起诉离婚都需要什么手续

  • Q你好我的事情是这样的,我接手一个菜鸟驿站,这个驿站是需要想总
    A

    你好我的事情是这样的,我接手一个菜鸟驿站,这个驿站是需要想总站点付承包费的,此店在转给我的时候写的承包费是从20年8

  • Q工地工伤一般怎么赔偿
    A

    工地工伤一般怎么赔偿

  • Q继承房产已经经法院判决原告占有三分之二份额的,另两名被告占有
    A

    继承房产已经经法院判决原告占有三分之二份额的,另两名被告占有六分之一,可以起诉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吗?可以出售出售房

  • Q夫妻离婚了,卖掉房子还要老婆鉴字吗
    A

    夫妻离婚了,卖掉房子还要老婆鉴字吗

  • Q离婚咨询怎么收费
    A

    离婚咨询怎么收费

  • Q你好,我叫代驾姚司机出了事故,第三方三轮车逃逸,有报交警,报
    A

    你好,我叫代驾姚司机出了事故,第三方三轮车逃逸,有报交警,报保险,姚司机拒绝理赔,请问要怎么为,能上诉吗。

  • Q工伤受权委托书和权益转让书怎么弄
    A

    工伤受权委托书 和权益转让书怎么弄

  • Q律师你好我想问下刑事案件你们怎么收费
    A

    律师你好 我想问下刑事案件你们怎么收费



  • 法律常识
    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收藏-转发-分享 |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