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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看守所地址:湖州市杨家埠镇干山二路688号、湖州市公安局看守所。介绍湖州市各区县看守所地址和电话: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

刑事律师去湖州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申诉减轻从轻处罚、缓刑无罪等刑事辩护。

●湖州市看守所相关机构:
    湖州市公安局地址:湖州市吴兴区青铜路298号
    湖州监狱:地处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身为湖州市劳动改造管教支队,1994年改名为湖州市湖州监狱。

●湖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标准:
    实物量标准如下:粮食每人每月18公斤;蔬菜每人每月20公斤;食油每人每月0.5公斤;肉类每人每1.5公斤;蛋或鱼每人每月1公斤。

●湖州市看守所代收在押人员物品、现金?
    1、接收物品:(1)接收在押人员家属送(寄)来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检查。在押人员需要特殊药品的,由看守所代购。(2)接收物品时,应当场清点并登记,对物品的名称、特征和规格、数量等应当登记准确,由送物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湖州市看守所经办民警也应当在接收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2、钱款接收、保管、使用:(1)接收钱款:接收在押人员亲属送的钱款,应当出具收据。(2)保管钱款:对在押人员钱款应当实行记帐式管理,在押人员不得使用代金券和持有钱款。帐卡一式二联(份),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由看守所存查。(3)使用钱款:在押人员每次消费后,应当由其本人签名确认,严禁由管教民警或者其他在押人员代签.。(4)结算钱款:在押人员出所时,看守所应当认真核对在押人员的帐目,将余额如数发还给其本人,发还钱款时应当面清点,并由其签名确认.。(5)查询钱款: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可凭有效凭证对代为保管的钱款和物品使用情况进行查询.

●湖州市看守所律师谈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以被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5)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的。
(6)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的。
(9)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注意:“患有严重疾病”,司法实践中需要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患病证明.


●湖州市看守所律师谈取保候审危险性的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的“社会危险性”是作为强制措施适用依据的“社会危险性”,不是广义的“社会危险性”,它应是从已发生行为中反映出来的与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紧密相关的一种可能性,这里的“社会危险性”应界定为“可作为适用具体强制措施的法定依据的,有证据证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和其他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的可能性”。它也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何种强制措施时,依据已经发生的行为或已经存在的事实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所做出的预测,进而也可以作为对其适用的强制措施可能出现的结果所作的一种风险评估。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的可能性。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所具有的实施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的可能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消极不履行刑事诉讼义务的可能性。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的诉讼义务包括:..、依法接受侦查机关对其所涉犯罪事实进行的合法的侦查;第二、依法到庭参加人民.对其所被指控的犯罪案件的审理;第三、依法接受人民.对其做出的生效判决的执行,确保具体刑罚的执行。消极不履行刑事诉讼义务的可能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逃亡、躲避或与之其它方式拒不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或拒不接受人民.生效判决所决定的刑罚的执行.。但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缄默或反驳来认定为消极不履行刑事诉讼义务,因为依据现代刑事诉讼法理论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无自证其罪的义务。

●湖州市看守所律师谈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款第二项“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标准存在极大的不确定行,完全以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为依据,主观色彩较浓,极容易因脱离客观实际而出现偏差。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竟对一些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本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适用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适用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直接为结案、证人作证、案件质量带来了比较严重的消极影响,致使被取保候审者在解除羁押后潜逃、翻供、串供,诱使证人翻证等情况屡屡发生,一些案件不得不被搁浅。对犯罪嫌疑人取保的案件,在运行过程中呈现出撤案多、不诉多、案件长期积存等特点。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款第三项对“严重疾病”的界定没有严格规定鉴定的方法和部门.。办案过程中.惯性地依据医院证明,而需要什么级别的医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和限制,这就给执法者留下了极大的“空白地”,同时也为有权有势有..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了逃脱法律制裁的途径。总之,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是日益凸现,因此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规范执法部门的行为,才能实现设立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初衷。

●湖州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事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65条、66条的规定,应郑某某妻子王某容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我们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妻子王某容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因受贿罪一案,被贵院刑事拘留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现因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患有严重疾病,需长期服药治疗,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很可能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同时,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妻子王某容愿作为郑某某的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65条、66条的规定,以及我们了解到的本案实际情况和相关事实,我们认为郑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合法权益,特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烦请贵院给予批准及书面答复。
    此致
    湖州市人民.


●湖州市看守所律师谈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了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和把握该条款的规定.
  一是对具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3)流窜作案的;(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躲避或其他阻碍刑事诉讼行为的;(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的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7)一人犯有数罪的;(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二是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躲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2)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逮捕,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患有严峻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拘留,是指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目的是通过在一定的时间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由的方式,来惩戒、教育行为人〗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6)已提出上诉的.同犯罪〖.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同故意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躲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湖州市看守所律师谈保证人
    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案件没有任何牵扯,即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其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不仅是指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以及保证人的身体状况能使他完成监督被保证人行为的任务等等。假如保证人说的话被保证人根本就不听,保证人卧病在床对被保证人是否遵守取保候审义务无力监督、督促,或者保证人长期在外经商对被保证人的行为无暇顾及等等,都很难说保证人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因此,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综合推断,而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说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在为被取保候审人承担保证义务时,他本人并没有受到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限制人身自由.。享有政治权利,是指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论、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假如以上权利未被剥夺,即可认为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保证人未受到任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未被采取任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具体讲,是指保证人未被判处徒刑、管制、拘役等刑罚处罚,未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未被劳动教养或者未受到治安拘留等处罚。这里法律规定保证人既要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又要未受到限制。只有这样,保证人才有可能履行好保证义务.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是指保证人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保证人有固定的住处,便于保持他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有固定的收入,是考虑其作为保证人承担义务的可行性。

●湖州市看守所律师谈孩子已被公安机关拘留或逮捕,怎么办?
    如果孩子已被公安机关拘留或逮捕,家长可以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向公安机关、.或.提出相关申请,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通过办案机关的审查核准,帮助孩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人民.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1、取保候审符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由于青少年正处在心理和生理发育成长阶段,人格尚未完全塑造成型,其实施犯罪具有一定的突发性与偶然性,尤其在初次实施犯罪行为后情绪比较紧张,无论是从保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是从实现教育、感化、挽救青少年的目的,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都应以不羁押为原则.
  2、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可以为取保候审提供有效保证。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意味着家庭教育的失败,值得反思的不仅仅是未成年本人,未成年人的家长更值得反思。对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目的是使未成年人重新适应和回归社会,而这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家庭教育的支持与帮助。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审有利于家庭教育功能的重新塑造。首先未成年人在司法机关介入案件后心理上非常恐惧,需要家长情感上的安慰与支持;其次,家长对家庭教育的失败也有深刻的体验,心理上有迫切重新塑造家庭教育功能的需求,在实际行动中也会严密的监控未成年人,防止未成年人潜逃或者重新犯罪,争取一个有利的处理结果。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用远远超过成年犯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湖州市看守所律师取保候审以案说法:
    申请事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65条、66条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之规定,应王某某之妹妹王某花的要求,申请贵局对王某某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湖州市看守所律师受王某某的妹妹王某花的委托,在王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本案现由湖州市.侦查中。
  我们依法会见了王某某,就其涉嫌诈骗罪的相关事实进行详细的了解,并作了相关的调查.。我们认为虽然本案可能存在个别销售业务员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但客观事实表明王某某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王某某没有诈骗的犯罪事实.。因此,本案应认定王某某与本案诈骗犯罪活动无关,从而没有继续羁押王某某的必要性。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了维护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我依法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且是以无对价或者代价极低的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物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隐瞒真相是指掩盖事实的本来面目,以假乱真,哄骗被害人。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后,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王某某的职务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王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虽然王某某负责行政人事工作,但也只是主要负责一些发货跟单、审单和客服的工作,有时负责招聘客服人员,而销售业务员招聘主要还是由销售部门负责。在售后客服方面,王某某也是认真履行职责。据王某某陈述,其向客服多次强调要认真听取顾客投诉意见,确实有理由退货退款的,一定要为顾客办好退货退款手续。因此,王某某只是认真做好自己本份工作,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其次,王某某不仅没有参与任何诈骗活动,而且还根据公司管理和处罚制度对出现违规销售的员工作出处罚和处理,主观上不存在诈骗的故意。公司为规范管理销售行为,采用电话录音系统,由监听组负责监督业务员是否存在违规销售行为,如发现有违规销售的,监听组报到销售主管,再由销售主管汇总到行政部进行处罚处理,因此,王某某除了上报的违规员工名单之外,对其他销售的业务员是否存在违规销售的行为并不知情。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同犯罪是两个人以上.同故意犯罪。其特征是:主观方面,各.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同犯罪的故意,互相沟通犯意,彼此协调。但从本案的事实看,王某某在主观方面上不存在诈骗或与协助他人诈骗的.同故意.
  第三,王某某并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王某某在公司虽任职行政人事主管,但充其量是一名普通的打工仔,其薪资是固定工资,月工资为6000元.。基于王某某教育背景、职务等方面因素,再结合在案客观事实,本案应认定王某某对其他人的诈骗活动是不知情的,更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没有诈骗的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65条、66条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我们认为王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特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烦请贵局给予批准及书面答复。谢谢!
  此致
    湖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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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权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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