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福建 陈建青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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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邱国开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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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吕超律师  | 
 执业11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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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王庆磊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65833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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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沈培亮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 
 18656084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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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 许义园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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