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侵权司法解释
名誉权对很多人来说都不太重要,因为在实践中根本不知道是否有侵权的现象发生,但对名人而言就不一样了。所以,国家对名誉权侵权作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名誉权侵权司法解释
一、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是否认定为构成侵权?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七、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因被动接受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八、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等病情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九、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十、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
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十一、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
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请求予以审理。发生适用数种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审理的合并审理;不能合并审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补充和详细说明,在法律明确的规定的时候,可以参照解释进行审理案件。所以,您遇到名誉权侵权的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就去看司法解释。需要帮助吗,我们建议登录网站找专业的律师服务。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
装修合同未约定违约金逾期了怎么办?
装修合同未约定违约金逾期了怎么办?您购买了新房的时候,都会想着把房子进行装修。那么装修就要找装修公司,当确定装修后就会和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而有些装修公司为了规避违约责任,使装修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其实这样的合同是不符合规定的。下面我们来......·
劳动合同变更纠纷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如工作内容的变更、工作地点的变更、工资福利的变更等。《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
行业垄断工商局怎样认定?
行业垄断工商局怎样认定?一、行业垄断工商局怎样认定?行业垄断的表现如下,相关部门可依照具体表现进行判断、认定。1、限定他人购买其自己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包括服务)。其情形是多种多样的。2、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或者以拒绝或拖延提供......·
上海市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怎么写?
上海市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怎么写?上海市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模板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工程......
⊙相关内容
·
南京专业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等法律工作,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鉴定证据材料及申请取保候审等途径进行罪轻或无罪辩护,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犯罪量刑、故意犯罪、经济犯罪、贪污受贿等。★南京专业刑事律师谈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余粮村晓庄186号(已经更名为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地址电话、怎么走?公交线路:可以从南京火车站乘坐36路,经过10站,到达小卫街站,乘坐315路,经过7站,到达五百户立交桥站,步行约220米,到达玄武......

·
刑事辩护律师:2018年打架斗殴的处罚最新规定
打架斗殴是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但是其处罚确实及其复杂的,轻则构成治安违法,重则触犯刑法。那么,2018年打架斗殴的处罚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下文吴丁亚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打架斗......·
石红旗律师为一起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成功!
2012年4月19日,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原贵州省黄平县畜牧兽医局副..、草地中心主任杨xx,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2011)黄刑初第3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当时在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石红旗律师、杨树录律师接受其......
·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怎样的,有哪些分割方法?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伴随着夫妻财产分割问题。那么,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呢?我们搜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怎样的《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
工程合同纠纷和解协议的范文
工程合同纠纷和解协议的范文工程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范文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原甲乙双方的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经双方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公司股权转让税率为多少?
公司股权转让税率为多少?在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总是会涉及到有关股权转让税及其税率的相关问题,那么作为当事人,了解股权转让税的种类及股权转让税率显得至关重要,对于合法维护自身权益起到了关键作用。对于该问题的相关知识,在下文为您做了详细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