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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借款合同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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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借款
合同
的行使条件是什么?我们在订立各种
合同
时,都会对
合同
的内容和违反条件仔细斟酌,以免损害自身权益。在维护
合同
订立双方的全权益上,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以免不可抗拒等因素对
合同
的正常履行造成影响。那么,不安抗辩权借款
合同
的行使条件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借款
合同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终止
合同
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
合同
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借款
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
合同
而产生,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一样,只能产生于双务
合同
,当事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单务
合同
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2、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行使,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相反,不安抗辩权是依照
合同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是暂停自己的给付的行为。其前提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3、须先履行
合同
义务的该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合同
订立后,在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丧失或者其他情况以至不能保证
合同
的履行,这种危险是在后履行已方当事人自己造成的,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中止
合同
的履行。其次是只要后履行一方有不能履行的危险,先履行一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必等到后履行一方完全不能支付时。在室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必须由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又不能履行的危险,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不能凭空猜测,而是要有确切的证据,先履行方负举证义务。如允许当事人进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使不安抗辩权,则会使
合同
关系充满危险,同样会危及
合同
交易的安全,如造成对方损失,也应承担
违约
责任。以上就是不安抗辩权借款
合同
的行使条件是什么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总而言之,上文着重地叙述了不安抗辩权的含义以及其在借款
合同
中的具体使用条件。如果您对该问题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访问网站,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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