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桐乡农村拆迁政策是什么?

首页>>法律知识

    桐乡农村拆迁政策是什么?

推进城镇一体化建设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实行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城市规划的这条路上,拆迁已经不再是个陌生的话题。面对拆迁,作为被拆迁者来说,能够得到多少补偿才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那么城市居民住房拆迁补偿和农村房屋补偿的标准是不是一样的呢?桐乡农村拆迁政策又该如何解读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解答!

一、安置形式与方案审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公寓式安置房(以下简称公寓房安置)、一次性货币补偿(以下简称货币安置)、公寓房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以下简称公寓与货币安置)、宅基地迁建安置(以下简称迁建安置)、公寓房安置与宅基地迁建安置相结合(以下简称公寓与迁建安置)等五种安置形式。

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区、振东新区及梧桐街道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不得采用宅基地迁建安置形式。

市区城市规划区外及其他镇(街道)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应积极引导被拆迁人选择公寓房安置、货币安置、公寓与货币安置、公寓与迁建安置的方式,逐步取消迁建安置方式。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中被拆迁人属于户籍非在册人员的,不得采用迁建安置或公寓与迁建安置的形式。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安置。

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农村住房的,拆迁人必须按照“征地拆迁阳光工程”要求,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公示。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拆迁范围、征地基准日和实施时间;

(二)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和奖励标准;

(三)涉及公寓房安置或迁建安置的,公寓房或迁建安置点的位置、用地总量、户均用地量以及安置小区选址、详细规划、安置房户型和购房价格;

(四)签约与腾空期限、过渡方式与期限、提前搬迁奖励;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二、安置用地与供地方式

房屋拆迁安置用地原则上由拆迁人通过存量建设用地置换或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取得节余挂钩指标等途径解决。

梧桐街道因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开发区、振东新区在发展规划区内需征地拆迁安置的,公寓房安置用地可申请市政府统筹安排。

公寓房安置用地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供地,迁建安置房用地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方式供地。

迁建安置的用地标准严格按照征迁时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拆迁人必须严格控制新村安置点配套用地总量,户均总占地(含配套用地)不得突破0.55亩。

实行公寓与迁建安置形式的,户均总占地(含配套用地)不得突破0.4亩。

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拆迁安置用房。

三、拆迁补偿安置与结算

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一律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经拆迁人、评估机构、被拆迁人三方确认后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公寓房安置的结算办法:

(一)对被拆迁人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不足125平方米的,可给予125平方米由拆迁人安排的公寓房,或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给予相应的安置面积,其公寓房购房价格超过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奖励之和时不再结算差价。对其他家庭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不足125平方米的,以同等面积按公寓房购房价置换公寓房面积。因套型原因,在限定标准内选购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其结算价格按公寓房购房价格的1.5倍结算,超过125平方米部分,按公寓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二)对被拆迁住宅房屋在125~375平方米之间的,选购不超过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的,以同等面积按公寓房购房价置换公寓房面积。因套型原因,在限定标准内选购面积超过被拆迁住宅面积,超过部分按拆迁住宅面积为测算依据,10%(含)以内部分,其结算价格按公寓房购房价格的1.5倍结算,10%以上部分,按公寓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三)被拆迁住宅房屋在375平方米以上的,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超过公寓房安置面积部分,按一次性货币补偿办法结算。

被拆迁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结算办法:

拆迁人应当在评估价补偿的基础上,对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房屋主体建筑物评估价不低于2倍的奖励。同时,对于符合征迁时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自愿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永久性放弃宅基地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再给予一定的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拆迁人根据所在城镇住宅用地出让收益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被拆迁人选择公寓与货币安置的结算办法:

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超过选购面积部分,按一次性货币补偿办法结算。同时,对自愿放弃部分,按公寓房建安成本价予以奖励。

被拆迁人选择迁建安置的,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公寓与迁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在上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对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及奖励等确定具体操作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拆迁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并一次性结算。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年限扣除已使用的期限,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评估测算后确定。

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自房屋腾空时起至公寓房交付使用后6个月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发给被拆迁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未提供公寓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拆迁人确定,并应根据住房租金的市场变动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被拆迁人提前签约、腾空交房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拆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提前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总面积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奖励;

(二)在拆迁公告规定的腾空期限内搬迁腾空,提前将被拆迁房屋移交拆迁人的,按被拆迁房屋总面积给予每天每平方米1元的奖励。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桐乡农村拆迁政策的相关内容。征地拆迁的政策不断的在改变,所以补偿标准等也不都是固定的,具体应根据农户自身实际及政府的相关政策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还不清楚如何认定的话,那么一个人是否享有征地补偿,得看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村民身份,即是否有户籍,如果没分到补偿款的可向当地村委会反映。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租客擅自转租是否有效
      合租已经成为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一种普遍现象,特别对于一些刚入职的工薪族来说,尤其如此。有很多合租是由租客转租的,其中有部分是没有经过房东的同意,擅自转租的。那么租客擅自转租是否有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租客擅自转租是否有效根据......


·名誉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名誉权赔偿标准是什么?一、名誉权被侵犯,赔偿标准是什么?1、精神损害赔偿名誉侵权通常很难直接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但会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影响。在人云亦云,网络传播速度极快的年代,诽谤造成的影响无法预计。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起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


·贷款诈骗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1、贷款诈骗罪的定义贷......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江苏 王奋永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3952106950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相关内容
·南京离婚女律师
    南京离婚女律师为婚姻家庭纠纷排忧解难,致力于婚姻家庭案件研究和实践,保障当事人在婚姻、财产、子女抚养这三大方面的合法权益,解决您婚姻家庭的疑难问题。☆南京离婚女律师谈涉外婚姻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特别规定,我国《婚姻法》具有明确的规定......


·南京交通事故索赔
    南京交通事故索赔律师专业代理交通事故纠纷、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肇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索赔。南京专业交通事故索赔律师,在交通事故赔偿领域有独到的经验,尤其是交通保险理赔,提供交通事故诉讼,交通事故损害索赔,可成功后收取律师费......


·南京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期限最新规定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南通市有几个看守所?位置在哪里?
      南通市市区有看守所,下属每个县有个看守所,南通刑事专业律师总结了南通市所有的看守所地址电话,供大家参考。南通市看守所详细地址:南通市星明路乘车路线:南通市看守所位于南通市星明路,青年路园林路口往东一点有个小路口标明的,与收教所,戒毒所......


·分居后获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要是在婚姻关系期间分居的话,那么通常就是各自生活各自的,此时相当于彼此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了,那么一方在分居后获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估计大部分的人都搞不清楚,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吧。一、一方在分居后获得的财产,也是夫妻......


·男方起诉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虽然男女都有权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此时针对主体的不同,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起诉条件是不一样的。那具体来说,要是男方起诉离婚的话,此时法律中规定的条件是什么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您男方起诉离婚的条件有哪些。一、男方起诉离婚的条件有哪......


·认缴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认缴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一、认缴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认缴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方:_______(甲方)住所:受让方:_______(乙方)住所: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市订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劳动活动想请你打官司
·假农药问题,您好
·手在厂里受伤了。少了一节指头。怎么处理呢
·我们能提出哪些赔偿?谢谢了
·检察院要求核实我的证言是怎么回事,有影响san
·著作权内容摘要一项,填写什么,
·交通事故咨询情况
·我家儿子现在羁押在封丘看守所
·我要回见我的朋友现在句容监狱是否允许回见
·请问误工费需要包补多长时每天需要多少标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