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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原告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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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案件原告注意什么问题一、
离婚
诉讼
管辖
法院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收监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
离婚
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
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
二、
离婚
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
离婚
诉讼的;
2、判决不准
离婚
和调解和好的
离婚
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离婚
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三、
离婚
诉讼期限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
离婚
。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
离婚
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
离婚
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
离婚
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
离婚
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
离婚
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
离婚
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
离婚
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
离婚
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5、判决不准
离婚
和调解和好的
离婚
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在
离婚
案件中,就不同的当事人来讲,此时需要格外注意的问题不同,而这些问题都是与当事人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因此当事人千万不能忽视。但要是还不清楚
离婚
案件原告注意什么问题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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