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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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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招标投标其实就是一种合同签订的方式,因此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些企业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时候,会分不清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整个招标投标活动在不同的阶段时,招标方和投标方将负有不同的法律责任。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招标投标在不同阶段与要约和承诺的关系。一、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是一个“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是意思表示,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引诱的不是一个,而是不少于三个,所以应广而告之.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这个活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按照我要约邀请中的规定(这里使用“规定”这个词而不是“协商”,还不是因为现在是买方市场)来了解如果参加,还需要多知道那些内容。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初步规定(这里又是规定,不是协商)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发出要约的人了解更多的项目情况。三、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其实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才是比较重要的环节,因为要约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在这一时刻成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包括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应在这一时刻之前),即要约成立。四、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从众多发出要约的人中选出最优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五、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承诺成立.《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是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是《民法典》(2021.1.1生效)合同编中规定的法律地位能否成立的重要问题,所以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总归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篡权的味道.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人的第一承诺,是确定合同主体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可不能儿戏.如果中标人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代理机构名义发出的,那么一旦发生问题,招标人可以否认其合法性,到时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官司难打.虽然一般不会发生,但合同主体还是清楚点比较好,也是投标人的权利。我们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中相关规定分析了一下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其实是我们习惯的叫做要约邀请。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不是法律行为,在发出中标通知后,承诺成立,即要负法律责任。如果对招标的要约和要约邀请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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