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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的补偿费对方自愿不要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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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判决的补偿费对方自愿不要合法吗?
一、
离婚
判决的补偿费对方自愿不要合法吗?
自愿不要的费用是属于合法的行为。所谓
离婚
损害赔偿,是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
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二、
离婚
赔偿的法律条件: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
离婚
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
离婚
。也就是说,
离婚
赔偿应该以
离婚
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
离婚
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
离婚
诉讼,如果提出请求
离婚
赔偿,必须与
离婚
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
离婚
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
离婚
,也没有提起
离婚
赔偿请求,可以在
离婚
后一年内,单独提出
离婚
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
离婚
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
离婚
赔偿诉讼。
三、
离婚
赔偿的程序规定
关于
离婚
赔偿程序,新《婚姻法》无明文规定。所以
离婚
赔偿程序既适用于行政登记
离婚
程序,也适用于诉讼
离婚
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
离婚
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
离婚
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
离婚
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
离婚
,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
离婚
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
离婚
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
离婚
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
离婚
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
起诉
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
离婚
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
离婚
后一年内另行
起诉
。
离婚
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离婚
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
离婚
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离婚
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也可适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的,可以请求给付抚慰金。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
离婚
判决的时候如果涉及到补偿的费用,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进行主张,在普通的案件里面男女都是平等的,不存在有任何赔偿的行为,而对于另一方自愿不要的话,且又协商好没有任何的纠纷那么就不会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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