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过失犯罪有什么情况,过失犯罪包括哪些
首页
>>
法律知识
刑事犯罪根据行为人主观形态可以区分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当然法律肯定是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要重一些。至于过失犯罪,您知道通常过失犯罪有什么情况吗?我们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结果的认识能力而言。应当预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断,包括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工作职责、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说粗心大意、忽略、忘记、没想到等。
如某汽车驾驶员,在倒车时违反操作规程,不事先鸣笛,也不注意观察,结果将在车后玩耍的小孩轧死。作为驾驶人员,其职责要求在倒车时必须先认真观察,而该驾驶员由于疏忽大意,既不鸣笛,也没有认真观察,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这种过失,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来说,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同时又怀着某种侥幸心理,轻信这种结果也许不会发生。
还是以汽车驾驶员为例,某驾驶员已经知道自己驾驶的汽车制动不灵,需要修理,但由于急于出车跑业务,并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高超,出不了事,结果遇到紧急情况,将人撞死。作为驾驶人员,汽车制动不灵,可能会造成事故,是应该预见到的,但该驾驶员自认为技术高超,怀着侥幸心理,结果造成危害,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应当注意到,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与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在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上作了很大限制,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如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虽有过失行为,则不是犯罪,可以进行教育或行政处罚。而在故意犯罪中,许多犯罪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虽然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得逞,也应当负杀人未遂的。二是在处罚上,鉴于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小,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比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规定得轻。
关于过失犯罪有什么情况的问题,上文已经作出了具体的解答。通常将过失犯罪分为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需要注意,对于一些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的话,那么是不会认定为犯罪的。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
侵犯财产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诈骗罪等都属于侵犯财产罪。那么,您知道法律对侵犯财产罪的定义是什么吗?侵犯财产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又是怎样规定的呢?侵犯财产罪的种类又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侵犯财产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
·
如何认定强奸罪情节恶劣
一、如何认定强奸罪情节恶劣对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由司法机关酌情予以认定。既然刑法将“情节恶劣”与《刑法》第236条第3款的其他加重情节相并列,认定“情节恶劣”的标准,亦应当与《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2)至(5)项所列情节的严重性相当。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
·
什么是侵害财产罪
您知道什么是侵害财产罪吗?这并不是《刑法》中规定的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指一类罪名,其中包括了盗窃罪、抢夺罪等等。侵犯财产罪也是有自己的犯罪对象的,那到底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什么是侵害财产罪侵犯财产罪其实就是指故意毁坏公私的财务或者是非法占有公私的财物。侵犯......
·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那么您知道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分为哪几种吗,而立案管辖的规定又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立案管辖包含哪几种?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审判......
·
刑事案件追诉期怎么计算
针对每一个具体的刑事犯罪,法律中都是做出了追诉期规定的。只有对于那些尚未超过法律规定追诉期的犯罪,那么相关机关才能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那么刑事案件追诉期怎么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探讨一下。(一)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
·
私家车交强险多少
私家车交强险多少钱机动车车主和管理者购买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规定的,如果被发现没有按照要求购买的话,就要受到处罚。那么对于常见的私家车来讲,一般购买交强险要多少钱呢?关于这方面的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私家车交强险多少钱交强险......
·
夫妻分居后财产怎么算,怎样分割分居期间的财产
一般夫妻分居的并不会涉及到财产的清算,但如果是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并且导致了夫妻离婚的话,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需要对财产作出分割。那么夫妻分居后财产怎么算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分居后财产怎么算关于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
·
酒店辞职书如何写 一、酒店辞职书如何写 酒店辞职信范文(
酒店辞职书如何写一、酒店辞职书如何写酒店辞职信范文(一)?尊敬的___:在酒店工作了三年的我对酒店有着一种格外亲切的感觉。我的第一份工作是在酒店,我最青春的三年也是在酒店度过的。在这里,我学会了很多东西,能够跟同事们在一起工作,我觉得很开......
·
限价商品房可以买卖吗
限价商品房可以买卖吗,能否买卖限价商品房一、限价商品房可以买卖吗我国规定目前限价商品房是可以卖的,但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1、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
广东
魏向阳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3147094815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899400889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相关内容
·
南京刑事律师说法
南京刑事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在线刑事辩护咨询服务,处理刑事案件、刑事辩护、贪污受贿案件、经济案件、盗窃、强奸杀人、毒品案件等。南京刑事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委托,提供刑事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调查取证以及申请取保候审等,为希望得到法律......
·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泰冯路58号,靠近泰山新村,俗称“南京市泰山新村看守所”,联系电话:025-110邮政编码:210032。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会见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热线:13......
·
池州专业债务律师,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有人拿着一张借条,并附有银行的转账记录,信誓旦旦地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借款人收到.传票后,感到很是冤枉,明明钱已经偿还,为什么还要被起诉追讨,怪自己疏忽大意未能及时收回并销毁借条。 笔者近日就代理了这样一起......
·
李军昌律师为涉嫌放火罪的被告人--的辩护词
为涉嫌放火罪的被告人--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陕西鸿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本案开庭前,本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案卷,会见了被告人......
·
合同保全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合同保全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为了防止因为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危害时就会设置合同保全以保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就会行使撤销权,合同保全撤销权的行使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下面为您介绍合同保全行......
·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相当复杂,并不是很简单的数学计算,还包括多种车辆性质的处理办法,例如军车,民车,警车都有相对应的处理办法。又比如一方为交强险,一方为商业保险又有不同的处理办法。我们整理了相关的资料,......
·
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范本内容
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范本内容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质押人:(以下简称甲方)质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以自有(本单位)车辆:型号: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作......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多少
·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应付申请费san
·
关于车位的事,本人所在小区的物业成立的车位管理中心要卖车位,
·
2019号上0分左右我接到一个电话说全国手机号抽奖抽到你有一*酒送给你,酒是不要
·
我帮人运货,他让我帮忙卸货,从车上摔下来,对方不愿承担责任
·
买的网约车,回来因为驾龄不够没有转成营运车,现在就是因为没有我自己买的保险,现在公司要托我车怎么办?
·
发生对方负全责的交通事故,4S店维修总费用约10万,对方买了
·
酒驾出车祸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报险意外伤害事故赔偿
·
这样这个实*生需要负责人吗?
·
我电动车没有发票没有牌照没有合格证挂别的非机动车号牌被暂扣还能要回吗在上海长宁区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
首页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