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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结婚未登记返还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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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一、双方结婚未登记返还彩礼吗我国的婚姻法没有婚约彩礼方面的规定,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
为条件。其中,第(1)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
同居
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如果女方因此患病,若此病不排除男女方情感的关联性,那么返还彩礼的数额应排除治病的钱数。如果女方在与男方
同居
期间怀孕流产,那么结合男女双方有
同居
关系及女方曾流产的事实,从照顾妇女身心健康原则考虑,法院应酌情认定返还部分彩礼。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要求返还彩礼的数额得根据双方是否
同居
等情况综合判断。二、返还彩礼的数额是多少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
同居
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
同居
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要是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解决,自然不必闹上法院。若是一方要求返还,但另一方不愿意返还,或者不愿意按照对方的要求返还,因此产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
起诉
讼。法院对返还彩礼的案件作出裁定的依据,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但是要注意的是,其中有一些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前提条件是夫妻
离婚
。最终女方返还给男方的彩礼,可能也并不等于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彩礼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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