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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合同法律地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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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合同
法律地位是什么?分公司必须经总公司授权后才可以签订,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二、具体内容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
合同
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
合同
,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
合同
而认定无效。当然,为保证
合同
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
合同
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
合同
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
合同
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
合同
)。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
合同
因无效。B、法律后果:
公司法
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
执行
,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
公司法
的规定的(
公司法
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
公司法
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
合同
依据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是无效的。B、法律后果:无效
合同
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定
合同
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C、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属于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须有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
合同
当事人权利。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选择将公司作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
起诉
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无营业执照)。在司法实践中,分公司一般是总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来设立的,一般是总公司在相关业务上的分支,分公司应当接受总公司的领导,对于签订
合同
的情况,必须由总公司来进行授权和认定,如果没有授权的,则签订的
合同
是无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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