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当事人对刑事抗诉提出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首页>>法律知识

    一、当事人对刑事抗诉提出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认为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级检察院应当作出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检察院应当抗诉而没有抗诉的,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重点提示] 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二、刑事案件的抗诉是怎么规定的
  
  提出抗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三、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杏找;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3.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提出抗诉,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人民法院根据这种方式重新审判的案件,不必制作再审决定书。必须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检察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亦称再审抗诉,它与人民检察院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二审抗诉,都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
  
  结合上面所说的,提出抗诉检察院也是可以实施这种行为的,但前提也是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而且还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提出来,这样才能得到上级法院的认可,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要按照流程来,这也是起到对判决书一个监督的作用。
  
  
  
  
  
  


上海 姜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7年
18921344401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20487148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5年
18868876507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相关内容
·怎么区分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罪?
      在经济领域中,企业单位为了自身的发展,会进行集资,有些不良企业,会立业集资途径,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由于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通常都是随着企业集资时发生的,故而很多朋友不知道如何区分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罪,故而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一、非法集资一般来说,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


·一、 醉驾判缓刑还需要拘役多久?
      一、醉驾判缓刑还需要拘役多久?醉驾判缓刑后不用拘役。醉驾可以适用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决。醉驾对应的拘役期限是六个月以下,如果当事人认罪态度好,并且醉驾造成的后果不严重,可以判处缓刑。醉驾是触犯了刑法的危险驾驶罪......


·对于当事人来说行政拘留有什么后果
      对于当事人来说行政拘留有什么后果其实我国绝大多数的公民,对于国家制定的任何法律制度从心底还是有一种敬畏感的。就比如有人在被行政拘留以后,也非常担心行政拘留会给自己以后的生活带来比较严重的影响。但是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结果,在一般情况下,肯定也是要坚决执行的。不过很多人考虑的一个......


·刑事自诉案件撤诉什么条件才会符合?
      刑事自诉案件撤诉什么条件才会符合?一、刑事自诉案件撤诉什么条件才会符合?1、自诉人起诉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法院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法院说服被害人撤诉或驳回起诉。如婆婆起诉儿媳构成虐待家庭成员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属于家庭纠纷不构成犯罪,说服婆婆撤诉。2、自诉人起诉认为被告人构......


·约定的借款利息不清楚该怎么办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法律意识都有了提高。不少人都知道借款时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能超出一定的范围,而这就与出借人的利益相“冲突”了,为此他们想要通过将利息不约定清楚的方式来规避。那么,遇到约定的借款利息不清楚怎么办呢?换句话说,应该如何处理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面将为......


·减刑的程序
      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原判执行机关向中级......


·拖欠物业费几年失效
      拖欠物业费几年失效一、拖欠物业费几年失效物业在持续服务期内一直有效。物业公司撤离以后,三年之内不主张权利的,按相关法律,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如下:1、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


·每年到了一些节假日,老百姓通常都会组织家庭聚餐,这中间少不了
      每年到了一些节假日,老百姓通常都会组织家庭聚餐,这中间少不了喝酒。有些人喝酒后,还开车回家。交警发现后,会对车主进行酒精含量测量,确定属于醉驾的,会吊销其驾驶证,并扣留车辆。那么,车主构成醉驾多久能去取车?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一、车主构成醉驾多......


·江西省重点交通水利征地补偿有哪些?
      江西省重点交通水利征地补偿有哪些?一、征地补偿标准1、第二十条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当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属于国家......


·退休了没有工作误工费吗?
      退休了没有工作误工费吗我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因误......


·自己下班回家摔一跤算不算工伤?
      自己下班回家摔一跤算不算工伤?一、自己下班回家摔一跤算不算工伤?下班回家时,自己摔伤,不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


·一、对于出轨生子属于重婚罪吗?
      一、对于出轨生子属于重婚罪吗?对于婚内出轨,并且与他人生下了孩子的情况,并不一定就属于重婚罪。此时判断是否触犯重婚罪,具体要看出轨方与小三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


·南京市建邺区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律师为南京市建邺区公民和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律师服务......



上海 姜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7年
18921344401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20487148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5年
18868876507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判,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判,抚养费标准是什么?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判?父母离婚后,离婚怎么判孩子?子女随哪方生活?这一般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

·公司法股票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股票的规定有哪些内容?也许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公司法,也不知道什么是公司法股票,对于一个公司,股票是运营的一种途径与方式,关于公司法股票的解说,我们特地撰写下文,希望能让您更多的了解关于公司法股票的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阅读一起学习吧。上......

·国家赔偿法精神赔偿是否存在?
    法律的不断完善,以至于国家赔偿这个法律出台,也正因为有这个法律的存在,以至于保障了公民们的生活。然而国家赔偿法精神赔偿是否存在,这个问题在人们心目中留下了一个疑问。接下来就为您介绍国家赔偿法中是否存在精神赔偿这个说法,希望能帮助到您了解更多......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该怎么做呢?,本人与某男于2003年结婚
·老板诱导青少年犯罪问老板有罪吗
·房产纠纷,律师您好:我家兄弟两个有一个老院{长25.5米宽9.5米}
·老公背着我刚买的钻戒可是我不想要可以退?
·养老保险和养老统筹是一样的吗?
·您好我父亲于2015?月在上班路上出车祸死亡厂里有责任吗?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到现
·上个月我托一家人力中介找一份列车员的工作,需要先预付2500元岗位确认金请问有什
·您好,在网上贷的款,还不起怎么san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