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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征地拆迁许可证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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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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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就是在使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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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合法化的证书,而在颁发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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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要注意很多问题,比如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颁发时应申请听证,颁发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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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时需要公示。以上列举的都是颁发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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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时要注意的问题,应该引起关注。1、颁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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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所需的要件包括哪些?①开发商是在2010年10月18日申请办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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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彼时进行城市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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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遵守的法律规定是《城市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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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日实施,2011年1月21日废止)。根据《城市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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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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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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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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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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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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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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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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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②具体到本案中,开发商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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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时,提交了项目备案证、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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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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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资金证明等申请材料。根据前述规定,基本具备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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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所需的必备资料。2、颁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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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之前,是否需要听证?①根据《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第四十六、四十七条及《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5年5月1日 实施)第三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情形主要包含两种:一是主动举行听证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二是应申请听证的,指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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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过程中,何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何为“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法没有界定。根据《城市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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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程》(2005年10月31日实施)第五条将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交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制定,可以理解为这是《城市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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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程》对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利益关系的解释。而具体到河北省,根据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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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1月25日实施)第一条的规定,“对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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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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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数在150户以上、县(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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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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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数在75户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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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城市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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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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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前,应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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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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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见。”综合上述规定,由于本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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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为6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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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数为112户,无需进行听证。3、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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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是否需要公示?网友提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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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是否还需要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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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公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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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律师回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成为房屋征收主体(即征收人)。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定情形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就是在新条例实施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在需要征收房屋时,需要向被征收人公示房屋征收决定,而不是旧条例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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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综上所述,在上文中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在颁发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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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要注意的问题,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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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事关重大,有关民生,在颁发时更应该注意细节,以免一念之差造成大祸。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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