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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催告期相关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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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权的催告期相关问题解释留置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留置权的法律效力与法律内容在《担保法》和《合同法》中都有相应的诠释,对留置权的催告期也有一定的规定和说明。将会为您详细分析留置权的催告期问题。
一、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能够充分此条件的主要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2)须债权的发生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下列情形,不成立留置权:
(1)留置违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2)留置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如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发运地留置货物;(3)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财产的。
二、催告期的确认
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的权利。催告权属于请求权的一种。《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三、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收取留置财产所生的擎息,以充抵债权;留置标的物所支出必要费用的求偿权;变价处分权,即变卖留置财产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留置财产;催告义务,留置权人变价处分权的行使须先行催告,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财产。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留置财产返还义务。以上就是我们对留置权的催告期的相关解释,我们了解到,债权人必须先履行自己的催告义务,在催告期到期,债务人还不给予明确答复时才可以变卖滞留财产,并且我们需要提醒您的是,债权人在行使自己的催告义务时,要向法院提起公示,不要因为您的一时大意丢失了本属于您的权利哦。您也可以选择专业的律师来帮你您完成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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