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办法

首页>>法律知识

    在我们找工作的过程中,一旦被公司录用,就会与我们的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当我们想要解除这份劳动合同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办法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为您整理了下面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

即: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二)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仍不超过十二年;

  (三)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

  (四)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我们的劳动者在付出劳动的情况下就应该得到相对应的报酬。在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我们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也许会因为对劳动合同法不了解而发生纠纷。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办法可以找询问,这样就可以省去很多的麻烦。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公司员工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条件有什么相关规定
      公司员工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条件有什么相关规定一、公司员工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条件(1)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律规定。(2)代理事项及权限一般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决定。(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4)有所在地单位进行推荐二、民......


·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查事项有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查事项有哪些?一、劳动争议规定的审查事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在仲裁申请受理、处理程序上,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1、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审查提出的争议是否符合申诉条件。2、经过审查核实,初步决定是否受理,是否填写《立案审批表》。3、作好立案工作。仲......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如果出现“阴阳合同”即“黑白合同”,应当依据哪份合同结算,在招投标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按“黑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则主张按“白合同”即......


·建筑工程材料成本管理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材料成本管理的相关内容有哪些?一、建筑工程材料成本管理建筑工程成本是成本的一种具体形式,在施工项目管理中,施工现场所耗费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现场其他直接费及项目经理为组织工程施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之和就是工程成本。将成本的发生范围局限在某一项目范围内,不包括建筑企业期间经营费用......


·单位可以无故减扣工资吗
      对于工作者来说每个月发放的工资福利都是最重要的,也是他们工作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公司都是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或者公司、国家制度为劳动者进行工资发放,但公司可以无故减扣工资吗?下面您就跟网站的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一、单位能扣减劳动者工资吗?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公司注销影响合同效力吗?
      公司注销影响合同效力吗?现实生活中,公司常常会因为各种各样的情形而注销,而接下来就要进行公司清算。那么公司注销影响合同效力吗?公司注销前和注销后对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影响有什么不同?这是常常是很多合同纠纷的焦点所在。接下来,的我们就来告诉您公......


·专利注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专利注册注意事项有哪些?一、专利注册基本含义在中国,目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才能取得专利权。在中国,发明创造目前包括三种类型,分别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有哪些
      单位在发展的过程中不一定就是一帆风顺的,此时要是遇到经营困难的话,就有可能进行经济性裁员。此时毕竟是涉及到劳动者利益的事情,因此我国法律中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那到底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


·法院怎么判定分居时间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离婚与结婚一样,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的,并非是以单方的意愿为基础的。当然,经过双方确认同意的方式是离婚最为迅速的方式,却并非是唯一的方式,例如分居达到一定的时间也可以单方面申请离婚。那么法院怎么判定分居时间?分居满2年能......



广东 魏向阳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3147094815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江苏 谢庆斌律师
执业17年
13921104310

江苏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899400889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相关内容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倡导理性解决离婚问题,为和谐家庭的建设保驾护航。南京离婚律师致力于婚姻领域案件,常年提供婚姻家庭、婚姻继承、婚姻诉讼等方面法律服务。南京离婚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离婚财产、财产分割、保全、抚养等婚姻诉讼。为当事人处理......


·南京打官司
    南京律师免费在线解答如何在南京打官司、南京打官司费用、南京律师收费标准、在南京打官司如何收费?南京律师收费标准、热线电话,教您如何打官司,南京打官司的常识。►南京如何打官司?1.写打官司需要的起诉状打官司首先要写好起诉状,起诉......


·金华市律师积极参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
      金华市律师在分析、总结金华市农村法律顾问在主动参与方案制订、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纠纷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的基础上,服务基层,发挥更好的作用,为美丽金华、和谐金华作出贡献。一、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要把提......


·北京律师谈公司内部借款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原告石某某系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总经理,被告杨某某曾系该单位的员工。2010年5月4日,杨某某书写借条,该借条载明:今收到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2010年6月24日,杨某某书写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有哪些一、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有哪些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离婚协议书是否必须公证才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是否必须公证才有法律效力?实践中,很多离婚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上面签字后,还会办理一个公证,那么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只有办理了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才有法律效力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离婚协议书是否必须公证才有法律效力......


·融资租赁公司流程是怎样的?
      融资租赁公司流程是怎样的?一、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劳动者所交的押金和物品辞退时要退回吗
·交通事故急急急请大家帮忙
·集体土地转让到个人土地要哪些手续
·我在工地干活,和木工打到一起了,他们六七个人打我一个人,没有
·弟弟被抓无锡市看守所,帮人转银行卡的,不知严不严重?
·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发给什么文书(类似追加第三人通知书,网上找不到样本)以及
·经理来检查要求戴口罩,我说马上带就准备回屋找口罩后
·薪资托压一个月后发放是否合法
·二手房,你好,你好,我买了二手房,因为土地证未办理下来
·我去美团应聘骑手,由于没有电瓶车,面试我的美团经理建议我在指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