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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交通律师事故提供丹阳市及镇江市交通事故、事故赔偿、交通肇事方面的律师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事故赔偿、事故鉴定、保险理赔等交通纠纷。丹阳交通事故律师在线解答各种法律问题,遇到交通事故赔偿、交通肇事、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等问题.

●丹阳交通事故律师谈承运人对因免费乘车受伤的乘客有赔偿义务吗
    有赔偿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有关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丹阳交通事故律师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具备如下要件:
   (1)须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
    这里的道路,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路,而是专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场所、公.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即通常所说的公.道路和公.场所.。乡村可供机动车通行的便道、机耕道、通向单位或单位内部停车场的叉道、单位内部有公.使用性质的通道也包括在内。
    (2)须是机动车辆事故
    所谓机动车辆事故,是指发生在机动车辆之间、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之间以及机动车辆与其他道路使用人之间所发生的相撞事故。这里的机动车辆,是指陆上机动车辆,包括各种轿车、卡车、公.汽车、无轨电车、装载车、摩托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及拖拉机,但火车、有轨电车、缆车等不包括在内。这一特点不同于德国对有轨电车以时速为标准区别对待的规定,也不同于日本排除靠架线运行的无轨电车的规定。
  (3)须是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
    机动车辆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这里的使用,是指机动车辆处于运动状态,包括机动车辆从起动到停车为止的全过程,起动、行使、转弯、倒车、刹车都包括在内。机动车辆在非运行状态所发生的事故,不属道路交通事故。
    (4)须给受害人造成损害
    道路交通事故以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为必要条件,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范围,在理论与实务上存在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仅限于人身损害,而不包括物件损害,至于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物件损害应依民法通则第106条处理。?4?该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
    (5)交通事故须与受害人所致损害间有因果..
    交通事故是机动车以与他人碰撞等接触方式造成他人损害的,对人身及财产损害须有直接的因果..,对非接触所致损害,具备相当因果..即可,如无因果..,机动车供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具备如下事由,可免除机动车供有人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其一,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的根本原因,应自己承担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其二,非机动车或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自身损害。

●丹阳交通事故律师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先后顺序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以在接可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丹阳交通事故律师谈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证据组织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往往是死亡类交通事故中,赔偿数额  的项目,因此最受各方当事人的关注,也最容易引起争议.。一方面,在尚未获得赔偿时,权利义务双方可能对赔偿的比例、计算基数、年限等问题发生分歧;另一方面,在获得赔偿后,权利主体内部可能对赔偿金的分配发生分歧.。对于前者,权利方举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1、事故认定书;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3、尸检报告;
    4、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
    5、死者的暂住证、劳动合同、纳税证明、工资收条;
    6、事故发生地与死者经常居住地基本经济数据统计报告。
    在获得整体死亡赔偿金后,赔偿权利人之间可能因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发生分歧,在学术领域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也有较多争议。司法审判领域对此的判决结论也并不统一,主要分成遗产派、夫妻.同财产派、家庭.同财产派等多个代表意见.

●丹阳交通事故律师谈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证据组织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赔偿金作为恶性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一个重要的赔偿项目,往往在赔偿总额中占据较大的数额比例,因此受到众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关注。
    残疾赔偿金的设立初衷——就因交通事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或受损的当事人进行经济补偿,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因交通事故影响劳动能力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收入的影响.。当事人的经济收入主要用于个人生存、抚养赡养人的供奉、家庭积累等等,因此理论界有观点认为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在性质和对象上有所重复,从而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没有再涉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进行了肯定。学术争论此处不做评论,目前司法实践中,仍然沿用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项目和计算方法,因此现行事故赔偿诉讼中仍然可以同时主张此两项赔偿。
    鉴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举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1、伤残等级鉴定报告;
    2、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
    3、事故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基本经济数据统计报告.


●丹阳交通事故律师谈事故责任与赔偿比例的..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交通事故保险及额外损失的赔偿方式,规定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各项损失先由强制保险在限额内赔偿,超过部分再依照责任比例方法负担。
    事故责任种类.分五种,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如果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交管部门出具认定书标注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不认定事故责任.。根据前述事故责任类型,事故责任的分配效果有三种,即“全部责任+无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同等责任”。三种事故组合的保险外常规赔偿比例为“100%+0%”、“70%+30%”、“50%+50%”。
    实践中,赔偿比例的确定并不拘泥于前述三种组成方法.。理由是,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各自代表的交通违法行为数量和对事故发生起到的作用可能非常悬殊,例如A车违反限行规定,B车违反无证驾驶、醉酒驾驶、逆行等多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警认定A车负次要责任,B车负主要责任。此时如果按照3/7比例承担保险外赔偿责任,对于A车而言确实不公平,司法审判时.可能将30%赔偿比例下调为20%甚至10%。
    现实生活中,最令当事人苦恼和不忿的是未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此时,保险公司往往即不同意按照有责限额赔偿各方损失,又不同意按照无责限额支付赔偿金,导致事故处理陷入僵局。此类案件一旦诉诸诉讼程序,一旦查明各方均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有可能推定双方各承担50%赔偿责任.

●丹阳交通事故律师谈交警能现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吗
    核心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
   问:前不久,我驾驶货车运货到某地时,撞上骑自行车的王某,所幸王某只受了一点轻伤,花去300多元的医疗费用.。近日,处理这起事故的交警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要召集我们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为参加这次调解,我要专程跑几百公里,而且损害赔偿的金额又不多,如果交警能当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就方便多了。请问,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请求交警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吗?
  【丹阳交通事故律师答】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交警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只有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并且是由当事人.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才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而如果只是一方请求调解的,即使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交通警察也不能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丹阳交通事故律师谈交通事故什么时候可以进行伤残鉴定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丹阳交通事故律师谈交通事故调解的时间
    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都要选择诉讼,调解——是压缩案件处理周期、降低案件处理成本的一种普遍且易行的办法。调解活动是第三人居中调停、公正评判、客观建议,协助当事人解决矛盾的方法.。调解可以由交管部门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开展,也可以由.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实施。

●丹阳交通事故律师谈调解的前提
    调解的前提是自愿,这说明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前,任何一方都可以无条件单方决定终止调解。

●丹阳交通事故律师谈交管部门进行调解须知
     受理调解的条件:
    (1)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交管部门调解;
    (2)在收到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申请;
    (3)提交书面申请文件。
    ·调解开始的时间: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
    ·调解的期限: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
    ·调解的效力:签署调解协议之后履行完毕之前,任何一方反悔,可以重新向.起诉;自行调解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法律效力.

●丹阳交通事故律师谈.进行调解须知
    ·调解的前置程序:.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必须先行调解,征求双方意见;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再行审判。
    ·调解的效果:当事人经.组织调解,签署书面调解协议的,对协议各方具有强制约束效力,任一方拒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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