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讨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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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讨债公司的存在合法吗? 律师提示:在法律上,我国一直对讨债公司令行禁止,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讨债公司。通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公司企业进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直到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社会服务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从那以后,类似文中所提的经营社会调查、经济贸易咨询等公司开始成为正当行业.。 再到后来,讨债公司与银行、典当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将这些金融机构的账款催收业务作为主营业务之一(业内人士称为讨债公司转正),使得讨债公司的部分讨债行为W某某化,并更名为商务咨询公司或调查公司。在这层W某某的外衣下,讨债公司曾大量招兵买马,在网上掀起了一股招聘风.。然而,不得不看到,虽然更名改姓,但这类公司的招聘人员仍然局限于退伍军人、刑侦人员以及人高马大的社会闲杂人员,与法律专业相关的职位鲜见招聘启事中。 “调查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讨债过程中容易恶语相击,甚至恶言威胁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法律界人士认为,讨债公司只要不采取恐吓及暴力的方式进行讨债, 其职业行为并不违法。为了追查债务人的行踪和财务状况,进行适当地跟踪也是合理的,毕竟债务人欠债不还在先.。但横在讨债人员面前的有两个红线是不允许逾越的:一个债务人最基本的隐私权;另一个是生命健康权.。前者涉及民事责任,后者则直接涉及刑事责任。作为一种高风险职业,讨债公司很难将自己的讨债行为控制在零违法范围之内。 按照严格的法律来讲,恐吓及暴力行为则有可能触犯《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此外利用恐吓逼迫债务人交纳比本金更多的财产,则会触犯《刑法》。 因此,讨债公司是一个灰色行业,是一个行走在法律钢丝绳上的风险行业,完全依法则没有存在的必要,若违法则可能暴力犯罪,建议广大市民遇到债务纠纷时,应求助于专业的常州债务清欠律师,合法讨债,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常州讨债律师谈民间借贷中利息问题: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适用《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即这种情况下为无息借款。如果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同期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对于民间借贷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常州讨债律师谈借款给他人的注意事项: 一、保留借款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凭证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借款给他人时,借条最能够清楚表明借贷...。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借条能够作为借款凭证来支持你对欠款人的还款要求,受到法律保护。 二、弄清债务人身份。在我国法律上,法人或合伙也可以成为借款的主体,此时他们是以法人或合伙的身份而不是以借款人个人的身份借款。借款给法人,要查明法人的实力和信誉。一般情况下如果法人破产倒闭,只以法人现有财产还债,不追究到个人头上,即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是合伙的情况下,则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约定还款时间,期限届满后要及时催要,注意诉讼时效.。 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咨询律师:13115062590(章律师) 18651990859(周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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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常州股权律师 ·常州律师成功代理“一房二卖”纠纷案,成功索赔 ·武进区律师_常州市武进律师事务所在线法律咨询, 武进区律师事务所电话、地址查询 ·常州工伤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毁损案件代理词 合同诈骗法人不知情会被追究责任吗? 合同诈骗法人不知情会被追究责任吗?合同诈骗法人不知情会被追究责任,但是,追究的不是刑事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退赔后有权向行为人追究。公司法人作为公司的法律人格的具现化拥有着巨大的权力同时也需要对公司的许多行为进行负责,公司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况法人反而不知情的时候,只能说法人对公司的控制并不完善并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二、合同诈骗的主要类型有哪些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 行为人只构成犯罪预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吗? 行为人只构成犯罪预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吗?可以的,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 犯罪的几个形态是什么? 犯罪的几个形态是什么?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二、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过程、阶段的区别是什么?1、故意犯罪的过程是对犯罪在时间、空间上的发展持续所作的描述。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的表现。2、故意犯罪的阶段也称为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的不同而人为划分的段落。可分为犯意形成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行为后阶段等。3、故意. 合同诈骗罪金额标准是多少? 合同诈骗罪金额标准是多少?一、合同诈骗罪金额标准是多少?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其他特别严重情. 定罪免罚和定罪免刑有什么区别? 定罪免罚和定罪免刑有什么区别?1、有无罪名不同。一者为有罪但无刑事处罚,二者为根本无罪。2、有无处罚不同。“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而无罪,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无处罚。3、有无案底不同。免于刑事处罚仍构成刑事犯罪,会保留案底。无罪,当然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也就不用保留案底了。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庭审阶段,可以出具写好的辩护词,如果要从免于处罚角度辩护,应该举证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很.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 ·陕西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周宏祥 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7年 |
1865199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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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浩 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1年 |
13115062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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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乾溶 律师 |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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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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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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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913441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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