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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看守所位于滁州市南谯区大王镇,俗称“滁州市大王看守所”、滁州市公安局看守所,从滁州市区坐8路公交可到。

    刑事律师提供滁州看守所会见被拘留的亲人、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无罪罪轻、缓刑辩护等法律帮助。
    提示:滁州市看守所只有4个会见室,建议提前到达看守所排队。

◎滁州市看守所相关机构:
    滁州市公安局地址: 滁州市琅琊区龙蟠大道。
    滁州市清流监狱地址:滁州市菱溪路清流桥东
    简介:清流监狱始建于一九八三年,规模不断扩大,管理日趋完善,民警队伍执法素质和工作水平显著提高,监管改造秩序稳定,连续第六年实现“四无”安全年,顺利实现九年无罪犯脱逃,连续第十四年无安全生产事故的好成绩。广大民警在监狱..的坚强领导下,团结拼搏,与时俱进,创造出了一个又一个令人瞩目的业绩:二○○三年,获得全省监狱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教育先进单位和全市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光荣称号;连续六次被评为市级文明标兵和“双拥”先进单位;连续三次被省司法厅、人事厅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滁州市看守所律师谈无罪辩护应遵循的原则
    要特别熟悉案情: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就要进一步分析如何其作无罪辩护。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师要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外,还要特别强调律师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调取相关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有利的证据。但律师尽量不要亲自调查,  是申请调取,这样有利于降低执业风险。
  无罪证据要充分: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用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要慎重决策:之所以这样,因为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往往要冒比较大的风险,无罪辩护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事实和证据往往盘根错节,很难一时就看清.。一般情况下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极低,所以慎重决定确有必要。如果冒然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反而会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大多数无罪辩护案件中被告人被诉有罪,是因为检察人员掌握了比较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既充足又不易驳倒,所以律师不能轻率向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承诺。为了慎重起见,有时应当与其他律师进行商量;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领导,集体开会,商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注重沟通规避风险: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经常会收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甚至会因为某些工作瑕疵被有关机关抓把柄,严重时还会遭受牢狱之灾。因此,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要注意保护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机关沟通,以消除误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进一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比较严重的犯罪,只是在证据上有所欠缺,这时不宜做无罪辩护,可以考虑“辩诉交易”做罪轻辩,这时我国现实法制环境决定的。


◎滁州市看守所律师谈危险驾驶罪探讨
    (一)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较低
    刑法规定的最高法定刑拘役六个月,处罚力度较低,不能起到震慑作用,一些人并没有在刑罚面前止步。
  (二)量刑幅度宽严不当
  危险驾驶罪就一个量刑幅度,在审判实践中,体现不出宽严适当的刑罚原则,不论情节轻微还是恶劣,都是拘役六个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由于理解不同,出现量刑不平衡现象.
  鉴于以上出现的问题,滁州市看守所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
  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随时询问,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逃跑、毁灭证据,一些犯罪嫌疑人确有逮捕的必要,提高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可以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建议将危险驾驶罪的刑期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样,不仅能有力的震慑犯罪的频繁发生,而且使刑法和刑诉法之间相互完善.
  二、制定危险驾驶罪的宽严幅度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列入刑法调整的范畴,完善了交通处罚体系,在程序及实体方面还需要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使危险驾驶罪在实践中更加完善,切实可行,真正做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滁州市看守所律师谈贿赂犯罪的证据特点
    (一)单一性。
    是行贿人和受贿人一对一的形式,是钱款与无形权力的交易,因这种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像大多数犯罪,都有两种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实践中,定案的依据往往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证据较为单一。
  (二)互证性。
    被告人供述既能证明自己是否受贿,又能证明对方向自己行贿,反之,行贿人的证言既能证实自己是否行贿,又能证明对方是否接受自己的贿赂。
  (三)不稳定性.
  贿赂犯罪证据的单一性,表明除受贿人和行贿人的供述与证言外,大都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供述或证言在一定程度上受主观感受和客观环境的制约,被告人或行贿人在法庭上作出的陈述和以前陈述往往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
  (四)直接证据贫乏性。
  从实践中看,受贿者往往“三不收”,即不是现金不收、要写字据不收、第三者在场不收,加上难以辨认贿金,案件的原始证据的保全与收集困难大,导致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贫乏.

◎滁州市看守所律师谈确立确立贿赂推定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控方,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亦有例外,如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就将有罪推定适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同国外相比,推定在刑事法律中适用得极少,因此单由控方负担举证责任,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将贿赂罪犯绳之以法。沃克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指出:“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行为可由一定的事实推定有罪,并赋予被告人申辩无罪的义务.。”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针对贿赂犯罪的特点,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由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如英国于1916年就在《防止贿赂法》中规定贿赂推定,该法第2条规定:“以受贿罪被起诉之人当被证明在王室,或者任何政府部门,或者公.机构供职时的任何现金、礼品或者其他报酬是来自与公共机构签订合同的人员,或其代理人所交付或者给予时,该现金、礼品或者其他报酬应当被认为是上述法律所说的作为诱导或者回报而贿赂地支付、给予或者接受。但反证被证实的除外。”此外,东南亚的一些国家也都在其反贪污贿赂法中规定了贿赂推定条款。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确立贿赂推定规则,就是当出现行贿人与受贿人单独联系的一对一情形下,行贿人或受贿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受贿或行贿后,被指控受贿或行贿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反证明以示清白,如不能提出反证,则推定受贿或行贿罪成立。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或单位所有,以受贿论处.。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常常会碰到被告人以商业惯例收受费用为由进行辩护,法官因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不得不考虑被告人的抗辩理由,甚至宣告被告人无罪,因此在立法上确立.惯不得为证据就有它的积极意义,也就是在商业、行业、职业上的习惯,不能作为行贿或受贿行为的无罪证据使用.

◎滁州市看守所律师谈渎职与受贿行为并存时的处断原则
    在渎职行为与受贿并存时,要么是国家工作人员先收受贿赂,后通过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具体利益;要么是国家工作人员先实施渎职行为,事后索取或收受他人给与的好处。上述两种情形中,无论渎职行为在先,或受贿行为在先,只要同时符合受贿罪和渎职罪的成罪标准,行为人都同时触犯了渎职罪和受贿罪的规定。因此,无论行为人先受贿,还是先渎职,只要二者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这两个行为就具有牵连关系。在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方面,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从一重处、数罪并罚及从一重重处断等几种不同的观点。现行刑法中,对于具有牵连的数行为既有从一重处,也有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但数罪并罚的居多。
    滁州市看守所律师认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以外,对牵连犯一般应当数罪并罚,而不能单纯从一重处,渎职行为牵连受贿行为时也不例外,主要基于如下几点理由:
    首先,牵连犯中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数个独立的构成要件行为,无论是手段行为牵连目的行为,还是原因行为牵连结果行为,这几个行为之间虽然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但实质上为数个危害行为,而非一个单独的危害行为。
    其次,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有违我国刑法所坚持的客观主义的基本立场,可能导致量刑上的不平衡。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是客观主义,而非主观主义。影响量刑的决定性因素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主观恶性只能作为适度调节刑罚轻重的依据。牵连犯中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目的指向同一,主观恶性相对其他数个独立的犯罪而言确实要小一些,但是主观恶性不能成为影响定罪的关键,不能导致量刑的畸轻畸重。对牵连犯择一重处的后果是,无论行为人实施了多少个行为,最终只选择刑罚最重的那个罪名处罚,无从评价其他危害行为,必将导致案件量刑不平衡,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三,对牵连犯从一重处可能导致处罚不公和司法实践操作不便。既然牵连犯属于处断上一罪,那么国家对数个牵连行为仅有一个追诉权和刑罚权,在实践中如果对轻罪先行判决,将导致无法处罚重罪的现象。
    第四,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来看,择一重处只是个别规定,数罪并罚才是绝大多数。刑法和司法解释对牵连犯明确数罪并罚的有十余处之多,例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保险诈骗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等等。从刑法和司法解释的大量规定可以看出对牵连犯处罚的倾向性立场是数罪并罚,只是在特殊情形下例外地对个别犯罪从一重处。

◎滁州市看守所律师谈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
    (一)量刑情节之从重与从轻的适用原则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重一些的刑种或刑期;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轻一些的刑种或刑期.。  
    (二)量刑情节之减轻原适用原则
  减轻处罚有一般减轻与特殊减轻之分.。特殊减轻是指酌情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  
     这里的案件的特殊情况,是指案件涉及到政治、外交等情况。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即使犯罪分子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在理解减轻处罚的时候,存在以下两个问题应予明确:第一,如何理解法定最低刑?我认为,这里的法定最低刑在只有一个罪刑单位的条文中,是指本条的最低刑.。而在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罪刑单位的条文中,是指犯罪适用的罪刑单位的最低刑。例如入户抢劫适用而另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因入户抢劫适用的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其法定最低刑是10年有期徒刑。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判处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刑罚。第二,减轻处罚可以减轻到什么程度?我认为。减轻处罚即可以是刑期的减轻,也可以是刑的变更,即由较重的刑种变更为较轻的刑种,但一般不能变更为免除处罚,如果通过阅读法律知识无法满足您的需求,可以寻找诉讼律师,咨询刑事辩护律师,比如,在上海遇到刑法方面的法律问题。  

◎滁州市看守所律师谈未成年被告人是否有权拒绝指定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未成年人对于.为其指定的律师予以拒绝,按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绝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但同时规定,未成年被告人要求人民.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如果被告人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准许。上述规定实质上是强制辩护制度,也称必要辩护制度。指定辩护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即这种辩护一经.指定,就具有强制辩护的效力,被指定的辩护人不能随意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而基于辩护权的性质,被告人有权放弃这一权利,拒绝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但这一放弃必须以被告人神志清醒、具有正常的判断能力为前提条件,否则被告人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自身尚未成熟、尚未达到法定年龄的现状即成为其不能正常行使这一重要权利的障碍,因此,未成年人被告人不能随意拒绝指定辩护。但是,在未成年被告人具有正当理由或指定辩护律师对未成年被告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经.同意,可以为未成年被告人重新指定辩护律师。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正是基于这种情况,规定了被告人可以拒绝指定辩护,但拒绝的次数只能是一次。
    滁州市看守所律师认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强制辩护,是对未成年人行使诉讼权利必须给予的一定辅助,指定辩护人参加诉讼不仅有助于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是体现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的民主、公正、文明程度,如果未成年被告人既不委托辩护人,又可以拒绝.的指定辩护,就会造成辩护职能严重萎缩,因此有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不公正的判决不仅会损害未成年被告人的利益,同样会危及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未成年被告人对于...次指定的辩护人不满意并有正当理由,有权拒绝该辩护人而要求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但没有拒绝.为其指定辩护的自由。

◎滁州市看守所律师谈审判实践中指定辩护制度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能否指定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担任其辩护人
    即使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具备律师资格,也不能指定为辩护人.。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应当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法定代理人与指定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完全不一样,不能相互取而代之。
  2、应当为受理案件时未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执行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都把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作为应当指定辩护人的对象。实践中有一些案件,公诉机关移送.时被告人未成年,合议庭在确定开庭时间时根据起书上载明的被告人出生年月,可以推算出开庭时被告人已经满18周岁,对这一类案件,.仍应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因为根据起诉书上推算出被告人开庭时满18周岁并不一定准确,特别是一些来自农村的未成年人,家长为其报户口时常用农历出生年月,在庭审时若确有证据证明其户籍上的出生年月为农历时间,换算成公历日期,被告人在开庭时仍属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这一类案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的规定,为其指定辩护人。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

◎滁州市看守所律师谈无罪辩护角度之实体上的辩护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无罪辩护要取得成功就必须牢牢抓住这个关键,
    首先从事实出发来寻求契机。这样就要求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起诉书的“指控”与判决书的“ 认定”,一要持疑,二要查实.。只有持既信又不信的疑问态度,才能深入查明事实真相,去疑解问,把好事实关。案件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而案件事实的认定则是取决于证据.。证据的基本功能就在于它具有证明一定事实是否存在的作用,辩护律师就务必查明证据的真伪,证据要真勿假,罪行要实勿虚.。既不要把伪证当真,无罪当有罪辩护,又不要把真证误信为伪证,有罪当无罪辩护。 要获得辩护的成功,就要从证据着手,从证据的采用标准出发来辩驳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并非被告人所为.。首先,从采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来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不是主观猜测或主观臆断的产物。其次,从采用证据的关联性标准来看,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案件事实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并非所以的客观事实都是证据,只有具有客观性的同时又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才可能成为证据。关联性的存在使得证据具有证明的实际能力,即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 所以,关联性成为了证据与其他事实的实质区别,在辩护中要准确的找出控方提出的看似能证明犯罪事实,却实质上缺乏关联性的证据,通过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来达到辩护的目的。
    再次,从采用证据的合法性标准来看,作为证明根据的材料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性,都可以称为证据,但每一件证据能否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被采用,还要看其是否具备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是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其二是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的合法性.。这就说明,辩护人在做无罪辩护时既要慎重运用证据合法性原则,同时又要不失时机的大胆使用,以获得辩护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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