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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看守所地址在盐城市滨海县县城省道旁滨海新水厂西侧,加气站旁小路进去200米即到,是滨海县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

    律师提示:滨海县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看守所在押人员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办,待其侦查完毕,呈交检察院审核、公诉.
    律师提示:滨海县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如果想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进度,可以聘请律师介入案件.。聘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滨海县看守所相关机构
    滨海县...(西湖路)地址:迎宾大道1号
    滨海县...新城.地址:永宁路10号
    二罾边防...地址:滨海县振淮路
    界牌...地址:坎舍线

◇滨海县看守所“第二战场”战果丰
    江苏省滨海县看守所因监所深挖犯罪工作成绩突出,被江苏省公安厅评为监所深挖犯罪工作先进单位。滨海县看守所充分发挥监所“第二战场”优势,扎实开展狱政攻势,全年.获取线索432条,从中破获刑事案件256起,查处治安案件46起,追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八万余元。

◇滨海县法律援助中心组织“送法进看守所”活动。  
    滨海县法律援助中心就在滨海县看守所挂牌成立了滨海县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并把每年阴历十五在押人亲属会见日作为“送法进看守所”的集中宣传日。
    一大早,滨海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就带上横幅、宣传册、便民服务卡、宣传方便袋、图书等宣传资料早早来到滨海县看守所开展法制宣传。
    活动中,工作人员为在押人和来访家属讲解法律援助政策,使困难群众和在押人员掌握了解刑事法律援助申请的渠道和方法,解答群众生活中遇到离婚、子女抚养、赡养等民事纠纷的法律咨询,提高了他们的依法理性维权意识和能力,扩大了法律援助的知晓率.

◇滨海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免予刑罚
    1.从现有卷宗材料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xx犯罪时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且系在校学生。作为未成年人,被告人xx不能完全明辨是非,法律意识淡薄,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xx在本案中不是组织者、策划者,引起案件的起因也不是被告人xx,同时从其所起的作用来看,被告人xx仅仅是参与者,起着次要的作用,尤其是其原本不想去,从他人力劝之下,才勉强参与,且没有取得任何财物,应认定为从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量刑,要充分考虑“在.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
    3.被告人xx平常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又是在校学生,出于哥们义气才参与本案,其走上犯罪道路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因法律意识淡薄,对帮人打架和抢劫不能进行正确的区分,因对法律认识错误而实施犯罪,因此较其他被告人容易改造,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人xx犯罪动机是跟随他人打架,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果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据辩护人调查,被告人xx并不是为了图财而跟随抢劫的,而是他认为是跟着出去打架,才跟随他人走上犯罪道路,而且被告人xx的暴力行为也没有对被害人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所以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果和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市院监所处巡视检察滨海县看守所
    巡视检察期间,彭静副处长听取了滨海县看守所监管情况和驻所检察情况汇报,并深入监区进行巡视检察,重点检查了滨海县看守所监控运行、在押人员收入支出明细、在押人员食堂伙食供应等环节监管情况和监所检察工作平台、驻所检察台账等资料,并与部分在押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入所体检、伙食供应、生产劳动、文明监管、伤病诊疗等监管情况。巡视检察结束后,彭处长对我院驻滨海县看守所检察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对驻所检察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以一级规范化检察室评定标准为目标,做好对滨海县看守所日常监管和刑罚执行检察工作;二是及时开展羁押期限检察,防止出现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三是不断提高驻所检察人员创新意识,力争使滨海县看守所监所工作再上新台阶。

◇滨海县看守所组织师生参观监所安全管理和教育转化工作
    滨海县看守所应本县重点中学的申请,向该校师生130余人简介公安监所的性质、任务、纪律和要求,组织师生参观监所安全管理和教育转化工作,观摩驻监所武警部队的内务管理和军事训练成果。在此基础上,滨海县看守所专门派出精干警力,到校为师生们宣讲《治安管理处罚法》,发放平安祝福宣传卡和警方温馨提示单,演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知识讲座》PPT,播放《创新管理,打造一流公安监所》专题片,并现场接受法律咨询、进行互动交流.。通过上述“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为明达中学提供警示教育暨法制宣传服务,并进一步推进监所向社会开放,取得了显著效果.
    参观滨海县看守所:今天,我一行来到滨海县看守所参观,旅途中的心情有些芜杂、沉重,身体力行并无 奔波劳累,只是短短的半个小时的参观及听讲令我身心震撼,心绪低霭,吾心深深的感 受到人间正道之沧桑,法制无情之坚决,一处国度有法可依,一方百姓和平静安;为人 为事,无心为祸,知错悔改,善莫大焉;莫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莫让妖邪蛊惑本心, 孰不知这人间正道法不容情! 其实,参与这样的活动已不是一次两次,每次的感触一层更深一层;同样是年轻的 面孔,同样满脸洋溢着青春的活力,如今却站立在这戒备森严,挂满层层铁丝网的高墙之下,头顶四角天空的流云怎会得到自由的呼吸,怎的使一个个青春无悔流去,大好的年华被岁月蒙尘;眼前的一幕我深感生命之脆弱,感叹人世之羁绊!吾见之心悸含血,人一生,活一世,生如夏花之灿烂,逝如秋叶之静美!如是,青春年少谁人不曾追逐今 生得不到的梦想,谁人不在尽情尽意馨香播种摇篮下! 然而,人是一种有思维的生物,人的内心深处永远存在着数不尽的贪欲,心中无尽 的追求却是对金钱,权利的渴望;当下的社会人潮川永,物欲横流,对物质生活的追求 足以令一个人疯狂;可是更多的人还是选择以自身的全部能力去应对残酷的竞争,用以勤劳的双手去编织属于自己的生活.。这就象一部赞颂英雄的伟大史诗,伟大的篇章,英 雄有很多时候可以半途而废,然而英雄却选择只身一路走来,纵使我们太年轻也许不够 懂得,但现在我想我懂了,因为乌云总会散去,W某某终将照耀大地,明天的升起的朝阳一定更加璀璨,耀眼;这人间有一种力量它永远鼓舞着我们继续战斗下去,为之奋斗一生一世,这就是人间伟大的爱:父母之爱,夫妻之爱,兄弟手足,亲子之爱。心中有爱 就可战胜一切,攻无不克,为爱付出永远是这个世界上最强大的力量! 吾心有吾思,吾心为所想;吾,愿毕生经历历练,放开己身之所望,让青春绽放华 彩,用热情拥抱生活,愿尽一人全身权责去加冕一个人的生命轨迹,平凡中去演绎一个 人人生精彩的奇迹!

◇滨海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减轻刑罚
    在本案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以及报案人李X的询问笔录中反映,报警人李X报称,有两名本省籍男子经常贩卖毒品。报案人李X称为配合公安机关抓人,就打电话给其朋友LL(花名)说想购买10克冰毒,让其帮忙联系,之后约好在8月18日交易,在交易时被抓获,从时间上可以明确,本案在17号接到报警时案件就已经受到了公安机关的监控,但被报案人李X称为朋友的主犯LL却在案发当日没有出现,最终成了公安机关所谓的在逃,作为主犯的他难道就没有受到公安机关的监控吗?而在这之前,被告许XX从来没有贩卖过毒品,如果不是这样的引诱,被告也不会犯罪。这些充分说明本案是明显的引诱犯罪,希望法庭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滨海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对上诉人张某应当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相信上诉人吴超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特请求.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上诉人张某,使得其尽快投入到社会中去,为社会作出贡献。
    关于上诉人张某犯罪的原因,是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除他本人负一定责任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上诉人张某是个农村孩子,系在校学生.。犯罪时年仅15岁,认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较差,加上法律意识欠缺,使得处在青春烦躁期的少年极有可能走上歪路.。这其中,社会、学校、家庭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截止今日,上诉人张某已被限制人身自由近7个月,他也为以往的过错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我们司法机关也应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上诉人张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请求.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滨海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盗窃数额有异议。
    在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涉及几起盗窃案关于金银首饰赃物都没有被公安机关追缴回来,公安机关仅凭被害人单方面陈述金银首饰型号和重量就委托价格鉴定机构鉴定赃物价值,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定依据;
    首先没有法定依据,理由如下: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公安部1997年颁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也就是说只有对于已经扣押、追缴、没收的物品估价机构才能进行估价,对于无实物的涉案物品,没有任何法条或司法解释明确可以进行估价鉴定。
    其次没有事实根据,理由如下:在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涉及赃物为金银首饰有四起,分别为起诉书第4起、第5起、第22起、第23起,其中第二十二起任某某在整个案卷材料中自始到终都没有承认有盗窃金银首饰,只承认盗窃了人民币三十元,其它三起任某某虽然有承认盗窃金银首饰,但对金银首饰型号、重量都没有供述,公安机关仅仅凭被害人单方面陈述,在没有追缴赃物,也没有金银首饰发票和购货凭证情况下,就委托莆田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赃物价格鉴定,莆田市价格认证中心在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第十条声明第二项规定委托方所提供资料的客观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而委托方所提供资料来源就是被害人单方面陈述,那谁能保证被害人单方面陈述就是客观真实吗?况且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被告人不利事实与情节往往会作为夸大陈述,因此被害人陈述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辩护人认为赃物涉及金银首饰由于证据不足,它的价格不能计入盗窃数额。
    在本案中,对盗窃现金金额有异议涉及任某某有起诉书第4起、第16起、第21起、第23起,第4起同案犯和被告人任某某供述盗窃现金100元,被害人陈述被盗现金460元,同案犯陈雨供述400多元;第16起同案犯张志涛供述28700元,被害人陈述被盗32000元,任某某供述不知多少钱,但是分赃400元;第21起任某某供述盗窃现金500元,被害人陈述被盗1200元;第23起任某某供述盗窃现金1200元,被害人陈述总.现金有1500元,但不排除由于生活开支有去拿几百元花掉。在上述四起盗窃案中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以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材料印证盗窃价值大小,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这个矛盾不能得到合理排除,根据刑法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按较小数额来认定盗窃数额。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本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原则来认定本案盗窃数额.

◇滨海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符合正当防卫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一)李某某(死者)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
    李某某等六名加害人,除李某某外,其他五人均被司法机关以寻衅滋事罪采取强制措施,准备追究刑事责任。这足以证明他们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已构成对被告人生命的威胁并具有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是在受到接二连三殴打后,又面临李某某棍棒打击时,才实施反击行为的。李某某受伤坐在沙发上后,被告人随即停止还击。这足以证明,防卫行为时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当危险排除时(指来自李某某的危险),被告人对李某某的防卫行为随告结束,并没有继续刺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终止对李某某还击后,接着又遭到.同加害人胖子姜晋福的拳头,威胁依然存在,无奈,被告人又持刀向姜晋福还击,造成姜晋富轻微伤。被告人及时转移防卫还击的对象,可以推断主观是以防卫为目的的,而非具有伤害的故意。
    (二)防卫强度看,被告人徐某某呈明显处劣势。本案双方人员比例是1:6,被告人应对六名加害人,寡不敌众.。从力量分析,被告人身高1.65米,四名男加害人身高力大,并且加害人手持棍棒和转椅,而被告人赤手空拳。因此,从手段、强度和后果看,二者并不相适应,甚至被告人处于绝对劣势.。眼看孤身无援,深陷包围之中,随时有被打成重伤甚至被打死的可能。在如此被动局面下,一瞬间情况下所作出的反射行为,很难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侵害强度,难以从容不迫地选择合适的防卫方法,掌握反击的强度。我们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出发点,设身处地地考察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强度是否合理,认真地为防卫人着想,而不是一味地同情有过错的死者.。如果没有李某某等人首先实施不法侵害,就不会有李某某死亡的后果,也不会有被告人的今天。
    (三)从防卫的地点和空间看,被告人的行为是防卫所必需的。如果不法侵害是发生在户外,被告人的躲闪空间会大一些,逃走的机会会多一些。而本案加害人是入室行凶,室内面积只有15平方米,扣除电脑桌、床、写字台占用的空间,剩余不足7平方米。在这样狭小的空间,行凶者四人(男性)已将被告人团团包围,其中最近的一人“三哥”离被告人只有30厘米左右,被告人已没有任何躲闪的余地。想逃,门已被关上,并且有人把守;想被人发现搭救,窗户被窗帘遮得严严实实.。由于作案地点在室内,切断了与外界的交往,李某某等加害人作案的胆量就特别大,手段会更加恶劣。在地点和空间如此不利于被告人的场合,被告人即使在防卫中对行凶者造成较重的损害,也可以说是必要的,况且,被告人若不还击,极有可能被打成重伤甚至被打死,两者后果是相当的.。另外,法律规定入室抢劫属量刑的加重情节,同样,入室行凶较户外行凶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对于被告人的防卫限度应当从宽把握。


◇滨海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容留妇女卖淫情节严重
    《刑法》第条中对于何种情节属于情节严重并没有明文规定,可见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当初立法之所在不明文列出情节严重之情形,是由于立法时考虑到社会发展千变万化,一个阶段对一个刑事犯罪的情节是否严重有不同的理解,所以不宜规定过死,而是由法官来根据案件审理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现在有些人主张对于情节严重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执行〈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认为三次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但是认为首先这《解答》是在十四年前制定的,且是专门为执行《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而做的。现在新《刑法》中已经将容留妇女卖淫规定为犯罪了,《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已经废止,那么这个《解答》也同样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这个《解答》不能在本案中作为一个必需采信的司法解释。对于卖淫嫖娼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来看,从一九九二年到现在的十四年间可以说是蔓延到了  ,人们对卖淫嫖娼行为也比以前有了较大的宽容。事实上每一位在座的内心都知道,卖淫也是相当普遍的事,只是公安机关也不愿意将有限的警力投入到这一块中来,所以受打击的很少。从这个层面上讲再固守《解答》认为三次就是情节严重是客观归罪的行为。更何况从刑事证据角度讲,目前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有二次容留妇女卖淫行为,并且容留卖淫的只有一个妇女,而来嫖娼的对象也只有两人,所以说认定被告人情节严重是不当的。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话,.也就不会在查明事实后首先对被告人的处理是决定治安拘留,从公安机关这一行政处罚的作出就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是认为被告人情节是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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