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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地址在位于蚌埠市禹会区仁和集高速口的公安监管中心(原地址位于蚌山区陶店大花园往东200米),是蚌埠市集中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蚌埠地区区县的未成年在押人员全部集中关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律师提示:蚌埠市第一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看守所在押人员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办,待其侦查完毕,呈交检察院审核、公诉。
    律师提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如果想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进度,可以聘请律师介入案件.。聘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蚌埠市第一看守所相关机构:
    蚌埠市公安局地址:蚌埠市蚌山区南湖路600号
    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区分局地址:蚌埠市南山路
    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区分局地址:解放二路146号
    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区分局地址:东海大道

●蚌埠市第一看守所检查工作
    蚌埠市第一看守所收押大厅、监区、巡控平台等场所,询问了蚌埠市..看守所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学.制度的执行和蚌埠市..看守所安全管理等情况,对蚌埠市..看守所整洁的所容所貌、良好的监室秩序以及民警的在岗在位情况表示满意。
    在随后召开的汇报会上,听取了蚌埠市..看守所关于看守所基本情况、贯彻落实市局..会议精神、.风廉政建设、近期蚌埠市..看守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的相关汇报,充分肯定了蚌埠市..看守所取得的成绩。就下步工作,蚌埠市..看守所要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思想上坚决不能有丝毫放松,落实各项管理规定,确保监所安全无事故。蚌埠市..看守所领导要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切实提高拒腐防变能力,自觉做到廉洁自律。要坚持从优待警与从严治警并重,加强队伍教育管理,特别是要了解掌握八小时以外的队伍纯觯繁C窬裾率丶停环⑸シㄎゼ臀侍狻M币绦龊没肪衬谖裎郎俟ぷ鳎菇ㄑ艄夂托臣嗨�

●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律师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依据必须是融资管理法律规定,而不能是其他法律规定。对于其他法律规定的违反,在一定情况下对于判断是否违反融资管理规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不能以对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性判断替代融资管理规定的违法性判断.。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但是,违反这些规定的房产销售行为并不直接意味着就是非法集资,只有实质上实施了向社会公众融资的行为,而又未依法履行相关融资法律程序的,才具有非法集资所要求的非法性.

●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无罪
    本案应当严格区别的几个关键问题,张某的行为是民事行为。
    是正常经营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张某的公司正在上市过程中,资本运作及有关投资,借款是法律所允许的,并没有违反金融有关法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违法金融法规,对国家的金融秩序构成了破坏,检方所列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公司在经永、投资过程中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检方混淆了经营投资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
    是筹资筹股上市还是在资不抵债下仍吸收公众存款,一个企业在上市之前应筹资筹股,企业重新组合,注册新公司进行资本良性组合,以取得持牌,这是资本运作的必然,但司法机关因为公司资金链断裂等的一些问题,就对公司,启动了刑事程序,若张某公司能挂牌成箜,就不会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马云的阿里巴巴在上市之前资不抵债,按照检方的观点,就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岂不荒唐?一个企业是否上市、是否犯罪,核心部分是看其产品等条件是否能满足上市的要求、经永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的规定。

●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张某所持有的仿真枪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张某持有的仿真枪是玩具,不是凶器。
    一审判决认为:“该签定书既描述了枪支的主要特征,也明确了被鉴定枪支符合枪支结构,即表明被鉴定枪支是《刑法》和《枪支管理法》意义上的枪支,是“真枪”,而不是“仿真枪”。该鉴定结论没有具体描述枪支能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特征,但因该特征是构成枪支的当然要件,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枪支鉴定书是本案仿真枪是否构成刑法定义上枪支的法定证据,也是该鉴定书的结论为:经鉴定,其中13支枪具备以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但是,没有认定具有“足以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
    据此,可以证实,张某的仿真枪不存在刑法定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适用刑法处罚。

●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集资诈骗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虽然实施了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行为,但其集资的目的是为了修建厂房、购买生产设备,其主观上没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其虽然进行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了集资,但其集资的行为是为生产做准备,不是单纯的诈骗行为.

●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非法行医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可知,王某在被告人处就诊后就回家,相隔约一个小时才到农垦三亚医院治疗,在该医院停留了约五个小时才在病床上死亡,该医院接诊时并没有对王某实施抢救措施,至今没有进行尸检.。据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以下疑点:1、王某在家期间有无吃药及饮食? 2、如果被告人的诊疗造成王某血糖急剧升高、血压下降、酮症酸中毒,那为什么农垦三亚医院接诊时不进行紧急抢救? 3、王某死亡后,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其家属为什么不同意进行尸检,本案是否另有隐情?4、三亚市.以被告人涉嫌非法行医罪立案侦查,为何不依法进行尸检确定死因,而向三亚市医学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上述合理疑点不能排除之前,公诉机关凭一个由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就认定被告人非法行医致王某死亡进而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极不严谨的,也是极其错误的。理由为:其一,根据医学原理,造成酮症酸中毒的原因有很多种,且短时间内不易形成酮症酸中毒;其跄炒由硖宄鱿植皇实皆谂┛讶且皆翰〈采纤劳觯庥幸桓霾∏榧又亍⒍窕墓蹋飧龉讨饕⑸谕跄潮凰腿肱┛讶且皆阂院蟆R虼耍挥性谌啡贤跄潮凰腿肱┛讶且皆阂院蟮恼舛问奔淠冢┛讶且皆旱娜肥凳┝嘶⒄返那谰却胧詈笠蚯谰任扌Ф劳觯⑶彝üǘǔ绦蚪惺烊范ㄋ酪蚝螅拍苋隙ㄍ跄车乃劳鍪欠裣当桓嫒朔欠ㄐ幸剿碌慕峁R蛭獠唤龆哉啡隙ū桓嫒耸欠裼Ω盒淌略鹑斡凶胖卮笥跋欤乙仓苯佑跋熳哦员桓嫒说拿袷略鹑蔚娜隙ā�
    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非法行医致王某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指控“合伙”无证据支持.
    首先,起诉书指控王某某与朱某某等人合伙采矿,其证据仅有朱某某一人的供述,杨海宾、刘浩的证言仅能证明听朱某某说过“合伙”,而不能证明王某某是否确有和他人合伙;其次,如是合伙应有合伙协议、盈亏结算、参与经营管理等具体行为,但控方并没有拿出与上述行为相关的任何证据;再次,最高人民.关于《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3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王某某虽然在侦查阶段曾有“合伙”之类的说法(王某某辩称笔录上的话并非其原话)。但在后来的侦查、检察和庭审中均否认有“合伙”之事,公诉人也没有任何能证明“合伙”的不变证据,.依法不能采信其关于“合伙”的供述。

●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被告人朱某某主观恶性不深,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一审.对上述诸多酌ù忧崆榻谖从枞隙ǎ啃涛ケ沉俗镌鹦韵嗍视υ颉�
    被告人朱某某从未有过制售假药的故意,是出于打工赚钱的目的,很懵懂的成了犯罪的帮凶,起初对李静制售假药并不知情,正如一审查明的那样,其装一整天药盒仅活得200元的报酬,已略低于正常打工的劳动报酬,朱某某并不追求额外的非法利益,可见,其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故意,其始终对制售的是否为假药,并不确定,可见其主管恶性不深,整个犯罪环节从策划、购买原料、打码、装盒、销售等至少五个环节,朱某某仅受雇完成一个无关紧要的环节,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只起到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情节是轻微的,一审也因此将其认定为从犯,同时,上诉人朱某某系初犯、偶犯,因临时受雇于假药制售人才侮辱犯罪歧途,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涉案假药无有毒有害成分,且未流入市场,没有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应区别于其他流入市场,造成人身伤害的假药,一审.在量刑方面并未考虑上述从轻情节,对被告人的量刑奇重.。然而,在量刑上却等同于.同犯罪,按从犯标准对朱某某进行量刑,完全忽略了朱某某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这相当于对朱某某加重了处罚,严重违背我国 《刑法》罪责性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及《黑龙江量刑指导意见》的基本规定。

●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自首
   在.出具的当场检查情况表明:.民警孙XX、黄X在广场正南门自行车道上巡逻时发现一名中年女子骑一辆红色女式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神色慌张骑行,民警当场向其出具证件进行询问,该中年女子说不出电动自行车的来历,民警依法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进一小调查.。..次讯问已经向侦察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罪行并就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地点及销脏地点向侦察机关如实进行了供述.。按照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自首。

●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在客观方面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企图通过这种活动进行营利。
    非法吸法公众存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者吸收存款的方式、内容不合法,明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发生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杀人罪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上看,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杀人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充其量是防卫过当导致的伤害故意。刚才公诉人谈到其认为被告人的故意属于间接故意,但接着从防卫不适时、事后报复、事后防卫等方面进行阐述,本辩护人对此认为公诉人是自相矛盾。显然如果说被告人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事后报复、事后防卫的话,那么这种故意就是直接故意.。公诉人难以自圆其说。

●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起诉书未指明被告人违反了哪一条土地管理法规。
    本辩护人认为,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必要要件之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当本辩护人当庭多次要求公诉人指明被告人违反了何条土地管理法规时,公诉人唯唯诺诺、不能证明回答,却以“众所周知”为由予以搪塞。既然公诉人不能指明被告人违反了哪一条土地管理法规,本辩护人就有理由相信被告人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故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与村民组签订的是《农田改造协议》,该协议受《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农村土地的承包、转包、互换、租赁等流转方式受法律保护,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事实认定不清.
    1、对被盗窃的电缆数量是不准确的。本案中的现场勘查是在案发一月后,距被告到案后都20多天才进行的,根据现场勘查的记录:现场多处已被破坏,甚至无法看到现场情况,那么,现场勘查笔录上准确到小数点以后的被盗电缆数量是怎么计算出来的?(特别是高洲大道方向的电缆曾多次被盗窃,遗留的都是残余的少量节段),该部分证据认定不充分.
    2、物价价格鉴定结论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被盗财物的价格。价格鉴定是依据高县城管办和怀远职中提供的发票作为购置价格和使用年限的依据进行的鉴定,不客观真实,至少没有做到刑事证据的唯一性和排它性要求。比如:A:怀远职中发票上没有电机型号,众所周知,电机的型号不一样,用途不一样,价格完全悬殊,仅凭借被盗单位的一张不能反映型号、用途的发票不能证明本案被盗教学用JW-6314电动机的价格情况;更不能证明被盗电动机购置年限.。B、仅凭城管办的说明也同样不能证明被盗电缆的使用年限和购置价格。

●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被害人对本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被害人王某某驾驶轿车在农村信用社处停车开车门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高某某骑得电动车相刮,致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某某让王某某给其道歉,王某某不但不道歉,还不承认是自己幢倒高某某,态度极其恶劣,并且还威胁高某某。高某某对象王某某赶到后,看到王某某和高某某两人争吵起来,王某某用手指指着高某某走了过去想打高某某,这时王某某过去对王某某说:“你凶什么,你等122过来处理就行.。”这时王某某用拳头朝王某某嘴角打了一拳,致被告人王某某受伤,因此此案是由于受害人王某某无理,激怒了被告人致使受害人受伤。此案起因是受害人首先不向被告人家属道歉,先动手打伤了王某某引起的.。如果受害人当时能有宽人之意,主动道歉,和平解决,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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