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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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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律师为南京市六合区公民和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律师服务范围包括六合区下辖的雄州、冶山、龙袍、马鞍、横梁、龙池、金牛湖、程桥、大厂、长芦、葛塘等11个街道、竹镇镇、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90个社区居委会。
    业务范围包括:公司法、合同欠款、离婚财产、侵权赔偿、遗产继承、知识产权、债务清理、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违约赔偿、侵权索赔、损害赔偿等。

★南京市六合区简介:
    六合区是江苏省会南京市的北大门,与浦口区.同构成南京市江北新区。
    雄州街道:瓜埠中心、龙津、观滁、天一、荷花、紫霞、凤凰、冶浦、方州、古棠、桥西、泰山、白果、台园、砂子沟、灵岩、高余。红光、钱仓、龙虎营、山北
    冶山街道:冶山、四合墩、白云山、东王、石柱林.。瓜娄、岗陈、双墩。<{{intel}}>
    龙袍街道:东沟中心、新城、长江、楼子、新桥、渔樵.。赵坝、团结、孙赵、平原、大河口
    竹镇镇:竹墩;5个村居并设:烟墩、送驾、金磁、大侯、八里.。大泉、侯桥、石婆、乌石、光华
    马鞍街道:马鞍中心、城西、马集.。平山、勤丰、郭营、大营、黄赵、大圣、泥桥、玉王、巴山、黄岗、尖山、河王湖
    横梁街道:新篁中心、横梁、王子庙、山东、石庙。方山、雨花石、四新、黄中、上马、三友湖、钟林、
    龙池街道:龙池、四柳、毛许、李姚、新集。头桥、刘林、朱云 .
    金牛湖街道:长山、金牛湖、峨嵋山、塘桥、八百桥。和仁、马头山、樊集、金山、茉莉花
    程桥街道:长青、竹程;3个村居并设:黄木桥、金庄、唐楼.。河南、桂花、古墩
    大厂街道:十村、太子山、新庄、晓山、吴家洼、湖滨、化建、九龙洼、南化九村、山潘新村、新华七村、扬子..、扬子第二、扬子第三、扬子第四、新华五村、新华六村、新华一村、周洼新村、和平欣乐、四周、草芳。<{{intel}}>。.
    长芦街道:长芦中心、六甲、普东、白玉、陆营。玉带、小摆渡、新犁、滨江、通江集
    葛塘街道:中山、工农、接待寺、芳庭.。长城、前程、官塘河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保险理赔
    被告提供货单的“保险声明价值”和“保险费”两栏目,只能是被告为托运人代办运输保险的约定栏目.。被告未实际为原告代买保险,该两项目并不自动转为保价项目.。 A.依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规章,<{{intel}}>运输保险和保价运输是托运人投保的两种方式,保监会在其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务问题的复函》中也明确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B.按照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货物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委托承运人代办.。”可见货物运输保险的托运人是投保人,托运人或收货人是被保险人,承运人仅是保险的代办人,并不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其不拥有投保货物出险后的保险赔付权益。 <{{intel}}>C.货物运输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两种不同的财产保险合同。在前者,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事故发生有责任的承运人是属于《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人赔付后可行使代位追偿权的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且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后者,保险标的是承运人对第三者(托运人或收货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发生事故,.由承运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intel}}>,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承运人,保险人对该赔付不论是赔予承运人还是按法律规定直接赔付第三者均无权追偿。(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被告当庭承认“保险声明价值”和“保险费”指的是代买保险,但没给原告买保险,“漏了”。被告未给原告代买保险,不代表该保险自动转为保价,保险费亦转为保价费.。保险不成立,仅是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而已。
    不论是《合同法》还是相关的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均是把承运人按托运人或收货人实际损失赔偿作为基本赔偿原则的。在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限制其责任的保价条款不成立的前提下,被告理应按原告实际损失赔偿。<{{intel}}>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工程纠纷
    原告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且两个工程通过相关人员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830725元。
    1、原告依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并有工程验收单(见证据一第3份证据)为凭,并且该两个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并且正常使用至今。<{{intel}}>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陆续向原告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直到12月27日,.双方对往来款项进行了确认(见证据一第4份证据与证据二第2份证据),具体如下:被告欠原告XX大电厂工程款为429925元、欠原告XX热电厂工程款为450800元,并且在XX热电厂施工中原告代被告向XX海公司支付100000元网片款。之后,被告于1月20日分别又支付原告10万元与5万元(见证据5-1),<{{intel}}>故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与垫付的材料款.计830725元。
    2、我方举证向XX海公司于11月20日电汇10万元(见证据五),证明在XX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为工期紧,但被告公司资金紧张,原告因为怕延误工期并且应被告的要求加之在其承诺原告先垫付随后与工程款一并结算的情况下向XX海垫付10万元的事实,并且在与XX海公司的具体工程负责人李XX的通话记录以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黄XX的通话记录也能相互印证(见证据四第3份证据)。<{{intel}}>被告声称不承认该笔垫付10万元的款项,其应当提供向XX海公司支付529200元网片款的支付凭证加以证明,.而完成其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实现其12月21日《往来款确认书》中的承诺,支付原告该10万元的垫付款。
    3、对方向法庭提供的其与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供货合同》,<{{intel}}>首先,该工程负责人陈XX未在合同上签字;其次,原告公司也未授权其签署该份合同,未出具过任何的授权委托书;再次,该合同上没有原告公司的公章,这与双方提供的被告与XX海公司签订的《挡风抑尘板供货合同》明显的不一致,单纯从合同形式就能看出来,加盖的原告的公章(原告予以确认),而且从法律角度,.公章代表公司行为,没有公章就证明没有经得公司的同意,并且在XX大工程施工中.,原告公司也未收到过由被告购买的钢材,根本与事实不符,被告也由此应当提供其购买钢材的凭证,如双方现场工作人员.同签署的交接单、入库单、采购单、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而加以佐证,<{{intel}}>以正视听。原告公司保留对该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的权利以及向司法部门、审计部门举报、投诉、控告其涉嫌合同诈骗的权利。
    4、不管双方在工程施工中部分支付多少款项,应该以12元27日双方盖章的《往来款确认书》为最终的结算确认工程款的依据,请求法庭依法予以确认.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被告与原告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有《个人借款合同》、《收条》、汇款清单等证据予以印证。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并约定:由原告出借给被告40万元;借款的期限为3个月,并由被告提供房屋作为抵押。被告亦出具了《收条》,证明原告已交付款项并且被告也已收到该款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以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返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责任。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房产纠纷
    所谓存在“委托购房..”,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原、被告双方达成《委托购房协议》并约定由原告出资通过被告名义购买房产,并由原告享有购买房屋的所有权。但事实上原告与被告并未达成有《委托购房协议》。
    证据显示本案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均由被告出资.。原告只是协助被告购买该房产时转了一部份资金给被告.。因此原告称其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根本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原告长期居住诉争房屋,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房屋租金,事实上原告从20XX年X月份开始拒绝支付诉争房屋租金又拒不返还该房屋给被告,该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被告的房屋所有权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被告合法购买诉争房产的事实清楚,本案被告是诉争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唯一权利人,按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被告对该诉争房产享有无可辨驳的所有权.。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具有“委托购房..”.、诉争房产系由其实际出资的观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即使原告有部分出资协助被告购买诉争房屋的事实,不管该协助行为的性质属于赠与还是借贷,均不能改变本案诉争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产归其所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对此不能认同。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盗窃数额只有7000元,根本没有达到高级人民.《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仅符合盗窃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intel}}>
    本案是入户盗窃,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入户盗窃只是与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列的定罪情形,《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修正仅仅是降低了盗窃罪的入刑标准,扩大了盗窃罪客观构成要件范围,但是在刑罚方面仍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入户盗窃也只是盗窃罪的一般处罚情节.,不是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只要入户盗窃数额没有达到盗窃罪规定的数额巨大的起点的情况下,任然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是入户盗窃,就以数额巨大来量刑处罚。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遗产继承
    庭审中二被告所谓“原告先抛弃被继承人吴某然后再在吴某死后争夺财产”的语言是对原告的人身攻击、是子虚乌有的诽谤。原告与被继承人在2005年手写遗嘱明确说明:“夫妻双方死亡后其所属房产由其子吴大某继承”;在吴某的公证遗嘱上这样写到“其死后房产由其子吴大某继承”而原告韩某的公证遗嘱也是“其死后房产由吴某之子吴大某继承”而原告韩某其本身也是有子女的,.继母能在有自己子女的情况下把自己所属房产给予自己丈夫前妻之子,那就充分说明当时被继承人吴某夫妻..良好、而继母与继子女..也是十分和谐的.。所以,被告所谓原告抛弃被继承人再夺遗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intel}}>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证言不具有可信性。
    刘某的证言多次反复,在前后三次证言笔录和当庭作证中,就本案的关键问题之一,即是否看见于某从事主家中出来一节,分别做出了看见、没看见、没看见、看见的证词.。诚如公诉人当庭所言:刘某作为一名女性,在楼梯间这样狭窄的空间看见两个陌生男人,心里很害怕,.加上..次作证到出庭作证前后近一年的时间,记忆产生差错是难免的.。辩护人非常同意公诉人的这个观点。所以,至少在刘某的记忆产生了差错这一重要观点上,控辩双方达成了一致.。正因为刘某的记忆产生了偏差,所以其证言不具有可信性,应予排除。<{{intel}}>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盗窃犯罪
    在本案的庭审中,辩护人注意到公诉人的发问完全是围绕着试图证明于某具有犯罪动机或者预谋而展开的。公诉人的这种指控思路与一审判决所体现出来的审判思路是完全一致的.。.简单地说,这种思路就是:有事主家里被盗---于某带着疑似盗窃工具出现在现场附近---于某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所以是于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这种思路是非常可怕的,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的审判思路。.在这种思路指引下,出现错案是毫不意外的。
    在这种思路下,将会是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明责任。如果证明不了,被告将被判有罪----即使有罪证据严重不足.。就如同本案,当于某不能合理解释自己身上为何带有疑似盗窃工具和为何到现场附近的时候,就认定其实施了盗窃行为。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补偿金问题
    我国劳动立法为避免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设计了拖欠工资给付补偿金的制度,但该制度在本案中并不适用,因为张XX并不符合领取除已经发放的工资之外的工资的条件,不存在拖欠工资事宜。同时即使XX公司应当向其发放工资,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拖欠,根据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intel}}>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付薪时间未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而张XX作为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放工资等日常活动属于其主管工作,.其自己并没有告知财务人员做表发放工资,是自己认为不应当领取工资,怎能属于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如果用人单位的总经理平时不领取全额工资,待离职时再一并主张工资及补偿金,.显然违反劳动立法之原意,也侵害公序良俗!对这种行为当然不能支持。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被告人刘某再次犯罪是一个社会悲剧。
    被告人刘某在199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服刑期间被告人刘某积极接受改造,因表现出色被数次减刑,终于在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回家。刑满后被告人刘某对自己今后的人生也是充满了希望,决心重新做人、融入社会。然而像刘某这样一个经过长期服刑改造的刑满释放人员,没有谋生的一技之长,更没有就业所需的学历。.残酷的现实是因被告人刘某有多次盗窃前科,根本找不到任何的工作,刘某面临的是有劳动能力却无法自食其力的窘境。被告人刘某就这样没有工作、没有医保,仅靠每个月500余元的低保和姐姐zp的接济维持生活.。被告人刘某患有心脏病、胃溃疡,就连摔伤了脚去看病也不得不用姐姐zp的医保卡。没有社会保障,没有工作,.是被告人刘某再次犯罪的根源之一,就像被告人刘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所说的,再次犯罪是因“生活拮据”.。<{{intel}}>因此,只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使他们真正融入社会中,才能有效减少类似刘某这样的刑满释放人员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综上,恳请法庭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起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后,对被告人刘某能够在法定刑三年以下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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