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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专业离婚律师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代理各类离婚案件,为您解决离婚纠纷,涉及遗产继承、遗嘱继承、遗产分割、财产继承等法律事务,提供离婚咨询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离婚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等各种类型的离婚纠纷.●南京专业离婚律师谈准婚姻.. 准婚姻关系的法律性质就是亚婚姻的事实状态。 准婚姻是一种事实状态。理由是,未婚男女缔结的准婚姻..,既不是结婚,又不是一般的同居或者姘居的其他非法..,而是一种类似于婚姻的事实状态。界定这样的性质大体上表明了法律的态度.。这种立场,类似于物权法对占有的认识,就是事实状态,不发生权利,而法律又承认这种事实状态。 包办婚姻,也称包办强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在现实社会中,有及少数家长受封建余毒的影响,不顾儿女反对,仍然包办婚姻,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应当严格禁止。 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1989年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1984年《意见》第17条的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原则上”是指一般的情况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谈离婚协议应当注意的几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中方式.对协议离婚,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应当写明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 2、协议离婚的条件:夫妻之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子女的抚养问题和财产的处理问题已经达成一致,并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协议 委托南京专业离婚律师代拟)。 3、协议中的财产部份应明确债权债务的承担,子女抚养方面应写明由哪方抚养,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的份额或数额。 4、协议离婚的程序:夫、妻双方应当携带本人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两寸照片等相关资料.同到夫或妻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5、协议离婚的结束: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书后婚姻..解除。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谈家庭暴力如何赔偿? 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侵害对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不可能精确计算精神损害,在实践中,一般会影响到赔偿数额的有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谈离婚的条件 1,是否准许离婚标准:人民.调解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的;由于分离不超过两年;其他导致婚姻案例故障。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对每个准予离婚规模意义准确的解释(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关于重婚罪的概念和各种条件的人生活在一起,我们已经在前面的章节中给出一个全面的分析,在时间上不去。 以重婚罪的离婚案件引起的,将两个条件: ..,作为..中的一方重婚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起诉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第二,对起诉离婚案件的前配偶一方的合法的婚姻,在这方面,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离婚前配偶,但不允许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同样的发生是由于别人离婚纠纷一起生活,一起将被配偶起诉离婚和非婚同居当事人起诉离婚,在两种情况下,在这方面,人民.应当根据是否相互影响不再为基准的存在,决定是否准许离婚.。 近年来,由于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增多,甚至毁容,树桩,屠夫杀人等恶性案件.。 人民.因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夫妻暴力的离婚案件会发现和家庭情况的其他成员,虐待和遗弃行为,事实和情况。 像往常一样,情绪不好,上述行为的实施往往是,永远,坏,已经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你仍然感觉很好,这种行为的时候,情况并不严重,应当负责更换,并对企业的调解,纠纷解决.。 有赌博,吸毒,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的,离婚案件中酗酒等恶.不在少数。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应当找出赌博,吸毒,酗酒和其他事实一致的性能和行为的一方.。 不太严重的,真诚的悔改,对方也能理解,.将着重调解.。 这个坏.惯很难,始终没有家庭义务,感情的夫妻情侣重建,生活在一起后,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谈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在《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双方当事人到婚姻机关解除婚姻..的一种离婚方式。《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那么,签离婚协议时应注意哪些事项?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常见协议离婚纠纷有哪些?为此,记者采访了南京.律师事务所专业离婚律师,律师介绍,协议离婚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申请,不得委托别人代理,还要出具两人.同签名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等平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指出,离婚协议不能想怎样写就怎样写,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否则是无效的。 比如,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对子女抚育、财产及债务处理要写明确;协议不允许对离婚附加期限条件,使离婚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不允许约定离婚不离家;不允许一方代为子女免除另一方的支付抚育费的义务;对夫妻.同债务的分担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住房分配、离婚一方给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都要写明白,且必须合法。 协议离婚后反悔怎么办 由于感情上的原因,一些夫妻在协议离婚后又后悔,此时该咋办?这种情况下,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还有的离婚反悔不是因为感情因素,而是因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物品、债权债务等问题未及时履行发生争议,或者要求对子女抚育费规定进行变更,或因遗漏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发生争议,此时,必须到.起诉。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谈重婚的认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男或女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没有登记结婚而与他人同居而构成事实上的婚姻..的.。同时未婚男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构成重婚行为。 对于重婚者除依法解除非法婚姻外,还可以依据刑法第180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谈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 一、损害赔偿的作用 法律规定一定数目的损害赔偿,最终目的乃是实现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首先应考虑到该数额是否能起到损害赔偿的作用,并以此为中心,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加以分析。损害赔偿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填补损害。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害者的权益因得到救济而恢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夫妻离婚的,对受害人的财产、精神都会有一定伤害。过错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通奸等行为造成的财产方面的损害是可以估量的,但精神方面的损害很难通过金钱进行填补。正如英国 学者Mc Gregor教授在其精典教材《麦格雷哥论损害赔偿》一文中所说:“前者(财产性损害赔偿)指的是所有金钱与物质上的损害,例如商业利益的损失或医疗费的支出,后者(非财产性损害赔偿)包含了所有不是发生在个人的金钱或物质财产上的损失,例如肉体上的痛苦或感情上的伤害。作为金钱上的损失,前者能够用金钱加以计算,尽管有时在难以证明的情况下这种计算必然是粗略的。然而,后者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金钱不是作为其他金钱的替换品,而是对其他比金钱更重要的东西的替代:这是.所能采用的 办法.。“对日益严重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问题,在不扩大重婚罪的前提下,以精神赔偿的方式予以处理,相对来讲是较为公平和合理的。 2.抚慰受害方。虽然人的精神损害难以用财产衡量,但财产毕竟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的需要。由过错方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这无疑是对过错方行为的否认,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否认是对受害人感情上和精神上的一种有力安慰,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受害人的痛苦。 3.制裁过错方,预防相关违法行为。让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对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制裁和惩戒。同时对其他婚姻当事人也有警示作用,使行为人能够预知自己若有过错行为将要付出的代价,从而减少和避免同类侵权行为的发生,达到保护合法婚姻,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另外,有些学者认为,实行离婚损害赔偿,还可以保障离婚后妇女、儿童的生活,“对于单亲家庭的生活保障,特别是子女的健康成长,会起积极作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离婚双方特别是经济上处于劣势一方的后顾之忧,从而使离婚]6[自由得以真正实现.。”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谈遭遇家庭暴力的十种求助方式: (1)可以找社区的妇女组织对你的丈夫进行教育和劝诫; (2)可以到本地.报案,请他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你的丈夫进行处理,并要求留下笔录; (3)可以到街道和区市妇女组织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4)如果受伤了,一定要尽快到医院诊断,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证明,并请人拍下伤处的清晰照片,保存好; (5)如果受到严重的伤害,并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惩罚,可以到.起诉他犯伤害罪,并到有关部门申请伤情鉴定,这将是判定他对你伤害程度的最有利证据; (6)如果正在遭受伤害、无力自卫,可以大声呼救,并打电话报警; (7)如果受到严重的暴力威胁,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没有必要像战战兢兢的羔羊那样回到他身边,承受不可预知的危险; (8)“挨打是丑事”、“家丑不可外扬”、“认倒霉”的想法是最危险的,它们使你放弃反抗和求助,须知只有自己发自内心地反抗这种暴力,外界的帮助才有可能发挥 的威力; (9)为了永远摆脱这种痛苦,可以和他离婚,他殴打你的证据也是诉讼离婚的有力证据; (10)可以依据《婚姻法》46条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向.提出自己的要求。 另外,预防家庭暴力很重要的一点是要重视婚后的..次暴力事件.。许多家庭暴力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女性的一再忍让,使男性的施暴成为.惯.。当暴力发生时,女性应该不示弱,让丈夫知道你是不可以忍受暴力的,婚姻中充满着心理较量,任何一种婚姻模式究其根源都是自己创造的.。正处在恋爱过程中的男女现在就要注意观察双方父母的..。因为有研究表明,暴力是学.而来的,有暴力史的家庭更容易产生暴力。。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遇到南京专业离婚律师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答辩状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通知:不再接受在押人员家属送(寄)任何物品 ·南京税务律师_南京公司税务律师,南京工商税务律师,南京税务筹划律师 ·法律365律师栏目介绍 ·南京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在我国被行政拘留可以会见吗 现在有一部分比较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日益显现,这对于治安稳定工作是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的,在治安管理工作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处罚措施就是属于行政拘留,但同时因为基层群众法制观念的淡薄,很多人对于行政拘留期间的会见都是特别疑惑的,其实在行政拘留期间,包括律师和家属都是可以合法的会见被行政拘留的当事人的。一、在我国被行政拘留可以会见吗?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已经作出并执行的,家属可以凭借合法身份证明去进行探视,不需要提前申请。不是家属和朋友的凭借有效的身份证明也可以探视。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否支付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否支付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吗?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吗其实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这是一个道理的,行政处罚本身就是带有强制性的,虽然行政公权公开透明化的相关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人们依然对于行政处罚上的一些基本常识性问题的了解还是不够全面。就比如说,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是可以在有关行政单位的委托下,委托给具备一定条件的组织去实施的。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吗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一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处罚权委托的地位。2、依. 房屋拆迁费按照什么标准给 房屋拆迁费按照什么标准给一、房屋拆迁费按照什么标准给?具体的标准是按照当地政府颁发的相关补偿标准,拆迁补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拆迁补偿费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 个人非法集资的定义是什么 个人非法集资的定义是什么个人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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