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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看守所_泰兴市看守所地址、电话,泰兴市东门看守所拘留会见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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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看守所即泰兴市公安局看守所,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河失镇城隍路路南侧,故俗称泰兴市东门看守所,具体行车路线为:从泰兴市老汽车东站一直往黄桥,不过河失街,车程大约20分钟。

    聘请律师去泰兴市看守所会见亲属、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争取缓刑、从轻、减轻处罚.

⊙泰兴市看守所相关机构:
    泰兴市公安局地址:泰兴市国庆东路48号

⊙泰兴市看守所律师谈收到拘留通知书怎么办?
    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家属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除了有极少数公安干警办案不规范外,还是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邮寄地址不详或是不肯提供实际居住地址造成无法通知的情况居多。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收到拘留通知书以后,应该尽快聘请律师前去看守所会见亲属,帮助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越早介入,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越大。
    

⊙泰兴市看守所刑事律师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里的“案件有关情况”包括当时已查明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情况等。笔者认为,此时,辩护律师如果提出意见,应主要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是否合法等程序性问题,其他问题可以在侦查终结前提出,除非辩护律师此时已经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提出意见和..百五十九条提出意见,应该有所区别,应讲究技巧,通盘考虑.

⊙泰兴市看守所律师谈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
  1、依职权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实际上,该条文规定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在侦查阶段,要求侦查人员对自己取得的证据进行否定,实践中可能性很小;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则应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2、依申请排除。(1)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2)申请的形式。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3)申请时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可见,申请时间一般为开庭审理前,若是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4)申请条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泰兴市看守所律师谈取保候审
    办理取保候审,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或者审查起诉之后委托的辩护人,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提出申请.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决定是人保、财产保,还是人保与财产保并用。
    对于人保,取保候审申请人必须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司法机关不退还保证金,将其上缴国库;根据不同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重新办理取保手续,也可以转变为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

⊙泰兴市看守所律师谈取保候审保证人义务
    取保候审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保证义务,不履行保证义务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首先,如果被保证人有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司法机关传讯时不及时到案,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行为,保证人没有及时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的,由执行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对保证人的罚款,只能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作出决定。即使取保候审是人民.、人民.决定采取的,人民.、人民.也不能直接认定保证人违反了保证义务,对保证人予以罚款。至于罚款的数额如何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当根据被保证人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保证人的责任大小及其经济状况来具体确定。其次,如果被保证人有前面所说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是互相串通,比如互相串通干扰证人作证,帮助被保证人逃跑的,等等,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规定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泰兴市看守所律师谈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身份证号X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身份证号XXX)因涉嫌诈骗一案,已于侦查阶段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自10月8日移送到贵院审判后,已由贵院采取强制措施,现关押于泰兴市看守所.。受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丈夫的委托,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高某丈夫的授权委托,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高某变更强制措施,请求改为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
    通过了解案情,申请人得知,高某尚在哺乳期,孩子现在刚过百天(见新生儿的出生证明及高某的住院记录等),且案发后,高某认罪态度好,其亲属一直在积极联系受害人,并已经退回受害人的钱款,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所受的损失,现已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鉴于以上事实,因高某尚在哺乳期,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为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同时也为维护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案的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规定,因此,本律师应高某亲属的要求,为犯罪嫌疑人高某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其亲属自愿提供保证金或符合条件的保证人,保证高某能够及时配合贵院的审判工作。
    特此申请,请审查后准允!
此致
    泰兴市人民.
    申请人:江苏.律师事务所
    XX年10月12日

⊙泰兴市看守所律师谈行政先决型犯罪中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可能属于犯罪构成要素
    行政先决型犯罪不同于普通犯罪的  特征,是这类犯罪的认定需要以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责任认定书为基础.。众所周知,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责任认定时,必须考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必然包含有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行政义务的考量和评价。这意味着,行政相对人是否及如何履行行政义务,直接影响到对其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应该承担多大行政责任的判断.。从刑法的角度看,对上述行政违法性和行政责任的考察,实际上属于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考察。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行政先决型犯罪中,行政相对人是否及如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属于犯罪构成要素,或者说属于犯罪构成内的行为。
    就交通肇事罪而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肇事后,行为人负有停车、保护现场、实施报警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义务的责任.。行为人是否履行、如何履行这些行政义务直接决定其是否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而这些责任认定又直接决定其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及适应哪一刑档。如2000年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条规定,造成公.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在一些情况下,交通肇事行政责任认定还可以实行责任推定,如肇事人不履行保护现场义务的,可以推定其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由此可见,肇事后,包括“报警候处”在内的上述履行交通道路安全法义务的行为无疑属于犯罪构成要素。具体就“报警候处”来说,如果肇事人履行这一义务,其可能的处刑范围就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肇事人逃逸而不履行这一义务,其可能的处刑范围就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泰兴市看守所律师谈行政先决型犯罪中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可能先于犯罪以后的自首行为
    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时间上看,自首发生在“犯罪以后”。如何理解“犯罪以后”?从刑法的体系性和逻辑性出发,至少可以反推,属于犯罪构成要素的行为,就不可能属于“犯罪以后”的自首行为。实际上,如果不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理解和认定自首,我们就无法理性地判断一些具有悔罪色彩的行为是不是自首.。而目前对.关于“报警候处”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批评,其实就是单纯地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字面含义来认定自首的结果.
    在行政先决型犯罪中,由于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可能属于犯罪构成要素,因此从时间上看,这类行为就不可能是“犯罪以后”的行为,当然不能被认为是自首。就交通肇事罪而言,“报警候处”属于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内的行为,而自首是犯罪以后的非犯罪构成因素,认定“报警候处”属于自首,既存在时间上的冲突,也存在逻辑上的瑕疵。
    将行政先决型犯罪中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视为自首存在两次刑法评价
    依刑法原理,刑法不得对同一行为作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评价。在行政先决型犯罪中,由于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可能属于犯罪构成要素,如果再将其视为自首,就意味着刑法对此进行了两次评价,即先后在是否成立犯罪阶段与成立犯罪后的量刑阶段对此行为做出了评价.
    就交通肇事罪而言,一些批评浙江高院规定“报警候处”不能认定为自首的学者认为,“报警候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政义务,刑法将“报警候处”视为自首,不属于重复评价,因为其中的评价标准不一,一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一个是刑法。实际上,正如前所述,虽然“报警候处”在形式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但其在本质上已经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刑法首先已经在是否构成犯罪的评价中对其进行了评价;如果再在量刑中将其视为自首,必然意味着刑法对此先后做出了两次评价。因此,在交通肇事罪中,不能将“报警候处”视为自首,否则就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从行政先决型犯罪和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讨论和判断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是不是自首,无疑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能够让我们对交通肇事罪中的“行政先决”现象,以及犯罪构成与自首的..有着更为深刻的认识。

⊙泰兴市看守所律师谈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在刑事辩护活动中,辩护律师发现侦查人员存在本指引所列举的非法取证情形,准备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应当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
    辩护律师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后果。如果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将可能导致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在庭审中不被认定时,辩护律师应当将该风险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记录在会见笔录中,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辩护律师应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名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辩护律师应向其告知以下法律后果:
    (一)开庭前如不提出申请的,可能失去召开庭前会议的机会;
    (二)开庭前如不提出申请的,可能失去法庭审判过程中提出再次申请的机会;
    (三)一审阶段如不提出申请的,可能失去二审阶段提出再次申请的机会;
    (四)应当申请而不申请的,可能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辩护律师在完成上述告知义务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不同意申请的,辩护律师应当放弃申请,并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

⊙泰兴市看守所律师谈自首与坦白
    根据上述坦白的特征,可见自首与坦白存在着某些相同之处,主要为:(1)二者均以行为人实施了犯罪为前提,都是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果行为人并未实施犯罪,那么既谈不上自首,也谈不上坦白。(2)二者的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协助司法机关查证。(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裁判的行为。(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从宽处罚.。自首与坦白的区别为:(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被动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2)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而坦白者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此外,在通常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一些。

⊙泰兴市看守所律师谈如何排除非法获取的供述?
    被告人某一次或几次供述系非法获取,另一次或几次却是合法获取的,如何排除
  例如某刑侦大队侦查人员张某和李某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次询问进行拷打后,王某作出有罪供述。第二次询问时,张某和李某未对王某实施任何逼供行为,王某作出了与..次相一致的供述。第三次询问是由该刑侦大队另外两名侦查人员甲和乙进行,他们亦未采取非法手段就获取了王某与前两次相一致的供述。我们认为,因为..次的刑讯逼供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有理由相信若不继续承认有罪,就会再次遭受人身伤害。基于这样的心理,犯罪嫌疑人作出的第二次、第三次供述均属于非法取得,应当予以全部排除。。

咨询律师:13813082499(章律师) 18036231135(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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