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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各看守所律师会见和通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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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监管支队宁公监[2017]42号

各看守所: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解决我市各看守所在办理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工作中有关环节上要求不同、标准不一的问题,统一全市执法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会见
(一)会见凭证.。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的,提供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查验无误后可安排会见.。“三类案件”还应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律师执业证在年审期间要求会见的,律师应提供市.或市    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文书格式.。本市执业律师应使用市.制定的《律师事务所会见证明》和《刑事辩护委托书》(附后)进行会见。其他地区律师原则上仍应适用司法部2001年下发的《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中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和《委托书》,但引用条款应随新刑诉法作相应修正。
会见证明或介绍信应加盖律师事务所行政公章、业务专用章或公函章。会见证明未注明有效期的视为当日有效。
(三)会见人员.。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律师助理不得单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助理是指辩护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时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证。
(四)工作要求。
1.看守所前台民警每日上、下午开始安排律师会见时,应先查询律师预约平台,按照先预约先安排的原则安排会见,防止预约会见和现场会见发生冲突。
2.辩护律师会见时,应暂时留存律师执业证。看守所应将会见律师及助理的信息完整录入警综平台。会见结束后应及时退还委托书、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留存归入副档。
3.因律师会见室已全部使用、需要临时借用讯问室的,看守所应使用告知书(附后)征得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后,安排在讯问室会见,同时关闭录音设备。
4.看守所应在会见前后及时对被会见人员安全检查,防止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等情况发生。会见时应加强安全监控。
5.看守所应提供保管柜方便律师存储随身物品。
6.律师会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其有关会见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故意干扰监所管理秩序和办案机关正常办案工作;
(2)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无关人员参加会见;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函、钱物以及其他监管羁押机关所禁止的物品;
(4)将电脑、通讯工具、音像传输和存储等电子设备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为其播放存储在电子设备里的照片、音频、视频和文字材料,或利用电子设备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拍照和对外传输视听资料.
7.辩护律师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规定的,看守所应停止会见,立即向驻检报告,同时搜集律师书面情况说明、民警证词,留存备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相关视频资料,暂扣违规物品,及时报备支队法制大队。支队法制大队将通报    处理。

二、通信
1.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统一交由看守所法制员(法制联络员)及时转递.
2.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3.涉嫌“三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通信,看守所转递前应经办案机关批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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