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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律师网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溧阳律师网、审查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 (一)重证据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刑诉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要求在审查案件时要审慎的对待口供,绝不能轻易的相信口供,更不能单凭口供定案。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或有权提供证据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或方法所收集、提供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对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原则即称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关于刑诉法的解释》第61条也明确规定了,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难看出,我国实际上已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仅限言词证据而己.。 对于由这些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而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能否予以排除,至今无有法律规定,学术界也未有统一的结论。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并不在于排除不真实、不可靠的证据,而是为了防止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如果对侵犯公民宪法权利而获得的证据仍然采用,无疑是鼓励执法者违法,那么,法的尊严也就荡然无存,司法公正也就难以实现,国家公.权力被滥用的历史悲剧必然会再次重演,但由于现阶段我国刑事侦查技术力量还比较薄弱,如果将非法收集的言辞证据派生出的其他实物证据予以全部否认的话,则对打击犯罪行为产生严重的后果,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放纵犯罪,对社会治安形势的稳定不利,因此,现阶段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可以使用。随着我国侦查技术力量的提高,逐步对违法取得的证据附一定条件的逐步予以排除。.。 ┝咨询律师:13913441761(王律师) ![]() 遇到溧阳律师网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常州市市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 ·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在哪里?联系电话?地址位置导航 ·溧阳市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地址在哪里?电话、位置导航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不属于工伤的待遇有哪些情况 不属于工伤的待遇有哪些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二、扩展资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行贿财务上交组织可以从轻处罚吗 一、行贿财务上交组织可以从轻处罚吗?可以,主动上交赃款这种事认错态度比较好,是可以考虑从轻处罚情节的。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法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从重或者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均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情形系法定从轻处罚:1、未成年人犯罪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 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二是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就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强调终身监禁决定后,就必须“牢底坐穿”,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刑法修正案(九)》在对终身监禁的立法技术上有三个方面的特点:1、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未作修改,不将终身监禁作为新刑种。2、《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后段. 一、怎么样才能起诉重婚罪? 一、怎么样才能起诉重婚罪?在刑法上认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经过合法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证的婚姻。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1)领取结婚证的重婚;(2)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 律师如何确定诉讼标的? 律师如何确定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消灭的法律事实。每个诉讼都有特定的标的,一般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诉的标的使诉特定化,以区别不同种类的诉。给付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请求。如给付赡养费之诉,其诉讼标的一是当事人双方的赡养关系,二是给付赡养费的要求。确认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确认收养之诉中.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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