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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管辖范围_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案件管辖、受理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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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是应当由最高人民.审理的..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第二类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第三类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主要是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第四类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此外,最高人民.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也可以交由巡回法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挂牌办公
    2016年11月1日..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和《最高人民.增设巡回法庭的方案》,明确在南京设立第三巡回法庭,第三巡回法庭于2016年12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最高人民.第三巡回法庭在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办公条件等方面,坚持以高标准、高要求、高水平组建筹备。
  一是根据从优选派的原则高标准配备审判人员.。按照“从优选派、严格选拔”的原则,从现任院、庭领导及民事、行政审判部门选派业务骨干到巡回法庭工作。先后确定了第三巡回法庭的庭长、副庭长和主审法官人选,并从部分高中级人民.选借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作为法官助理.。除  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2月25日任命的第三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外,在最高人民.现任审判长和  审判员中选定主审法官9名。包括庭长、副庭长在内的12名主审法官的平均年龄为45岁,平均审判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全部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其中,法学博士6人,  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人,  审判业务..2人。针对华东地区金融、互联网、生态环境保护等新类型案件多的特点,有意识的选派了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法官。最高.为每位主审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1名..员。.巡回法庭设立综合办公室和诉讼服务中心,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和综合行政人员也都绩效突出,经验丰富。
  二是按照扁平化的理念设置管理机构。最高人民.第三巡回法庭设立分.组,由最高人民..组派出,在最高人民..组指导下开展工作。.组成员由庭长、副庭长和专职.务干部(廉政监察员)组成,.组..由庭长担任,..副庭长任.组副..,协助庭长负责日常工作.。设专职.务干部(廉政监察员),协助负责巡回法庭日常的.建工作和廉政监督工作。最高人民.第三巡回法庭实行扁平化管理,不设固定合议庭和固定审判长,只设立巡回法庭综合办公室和诉讼服务中心两个行政管理部门,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后勤事务、政工监察工作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诉讼服务、警务保障等工作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不再另设其他行政和审判机构。
  三是按照便民化、信息化要求配置硬件设施.。在江苏..省政府、南京..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第三巡回法庭的办公地点确定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明发总部基地.。.按照高标准、便民化、信息化的要求,最高人民.第三巡回法庭已建成了审判法庭、信访大厅、服务大厅、视频接访室、律师接谈室、休息室及更衣室等设施,基本具备了办公办案、接待信访、开庭审判等功能条件。

★最高人民.第三巡回法庭辖区设置
  根据..批复的《最高人民.增设巡回法庭的方案》,最高人民.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管辖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5省市有关案件。之所以设置以上管辖范围,主要是考虑,华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开放合作程度较高,人口密集,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区域,重大跨行政区划案件和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较多。综合考虑华东地区各省区市地理位置、区域面积、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及我国传统地理区域划分,以及刚才提到的近年来受理案件类型、数量等因素,确定了最高人民.第三巡回法庭的管辖区域及设立地点.

★最高人民.第三巡回法庭的职能定位
  最高人民.第三巡回法庭的主要任务就是集中精力审理好案件、化解好纠纷,努力实现四中全会提出的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改革目标。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判职权。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作为最高人民.的组成部分和派出机构,最高人民.第三巡回法庭不是一个独立的.,.第三巡回法庭的审级就是最高人民.的审级,第三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就是最高人民.的判决、裁定、决定,盖最高人民.印章。
  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受理审理案件。第三巡回法庭要严格按照现行人民.组织法、三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是应当由最高人民.审理的..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第二类包括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第三类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主要是不服高级人民.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第四类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此外,最高人民.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也可以交由巡回法庭审理。
  将这些案件放到巡回法庭审理,有利于减轻最高人民.本部审判工作压力,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奔波劳顿之苦,方便当事人诉讼。

★最高人民.第三巡回法庭管理机制特色
  第三巡回法庭将在履行好审判职能作用的同时,不断改革探索新的体制机制,以改革促审判,建机制提效率,进一步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巡回法庭制度.
  一是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继续坚持司法体制改革方向,建立和完善新型审判运行机制,以审判中心、以法官为主体,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主审法官作为自己承办案件的审判长,.独立签发裁判文书。庭长、副庭长直接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不再审核、签发其他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构建每位主审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1名..员的“1+1+1”的审判团队模式,建立健全主审法官与辅助人员的分工协作机制。
  二是建立扁平化科学化管理模式。巡回法庭不设固定合议庭和固定审判长,实行扁平化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综合办公室、诉讼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和职能作用,实现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后勤事务、政工监察工作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立案信访、警务保障工作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的职能划分模式。努力做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办事高效,让审判人员集中精力办案。
  三是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官履职监督制约,完善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制度,健全案件质量评估、司法业绩考核、错案分析以及责任倒查等机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建立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公开、透明的沟通机制,严禁私下、单方接触,树立和维护巡回法庭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四是探索合议庭办案优化机制.。第三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人数虽少,但专业理论背景各具特色,横跨公法与私法,兼顾行政、民商事与刑事,除传统法律领域,有的法官还有环境资源、金融、网络信息等新领域审判经验,除来自一线审判部门,有的法官还具有.执行工作经验。第三巡回法庭将努力探索新的合议庭办案优化机制,.充分发挥好主审法官的专业背景优势,在合议庭办案过程中,优势互借、专业互补。
5.请您介绍一下第三巡回法庭未来将着重在哪些方面开展工作?如何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司法改革任务?
  第三巡回法庭将迎难而上、勇于担当,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司法改革任务,努力建设成为展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成为最高人民.践行司法为民、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
  一是努力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平台。
  二是努力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第三巡回法庭辖区内案件数量大,新类型、疑难案件多,面对如此繁重的审判任务,第三巡回法庭将坚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紧紧依靠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加强对辖区.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集中精力审理好案件、化解好纠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努力实现四中全会提出的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改革目标。
  三是努力成为司法改革的前沿阵地.。第三巡回法庭将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充分把握巡回法庭工作特点,进一步突出审判中心地位,突出法官主体地位,不断适应新变化,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继续在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等方面积极探索,着力在创新机制、完善制度上下功夫,破解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为最高.自身改革和  .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更多样板,为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符合司法规律的人民.管理运行机制积累更多经验。
  四是努力成为培养锻炼队伍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第三巡回法庭坚持法律的统一实施
  在最高人民.完成巡回法庭  布局的背景下,对于如何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进一步做好统一裁判标准工作,的确是我们应该更加重视的课题.。我初步考虑,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一是由最高.本部适时出台司法解释文件,统一  范围各级.包括最高.各个巡回法庭的裁判标准;二是通过最高.本部发布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在重点难点问题上形成.识;三是法官在审理案件前,要认真查阅类似案件的裁判先例,尤其是要以最高.近年来的类案先例作为参照,如要作出不同结论的判决,则需要有正当的理由;四是完善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针对案件审判中遇到的裁判标准统一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及时充分研究讨论,达成.识、消除分歧;五是加强各巡回法庭间和法官间的业务交流和学.,如按照民事、行政等不同审判业务领域召开季度研讨会等,法官们平时也要注意研究学.最高.及  各级.的  裁判案例;六是充分发挥最高.信息化平台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信息化大数据手段的作用,最高.近期正在研究建设一个新的信息化平台,未来所有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都要在这个平台上公布;七是有效实行司法责任终身负责制,倒逼法官们依法、公正、公平的审理每一起案件。

★最高人民.第三巡回法庭受案范围
    从..、第二巡回法庭运行的情况看,有些当事人或其他群众因不了解受案范围的受案范围,所诉所访事项不属于最高.巡回法庭法定受案范围,有的已明显超过法定期限,有的按照法律程序规定已经终结,有的是不属于最高人民.第三巡回法庭的信访事项.。因这些案件或事项来访,不但不能使自己的问题得到解决,反而会耗费来访人的人力物力精力。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到最高人民.第三巡回法庭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或申诉,一定要事先弄清楚是否属于最高人民.第三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是否依法有据、有理,而绝不要抱着侥幸或碰碰运气的心理,从而增加自身的诉累。
  当然,对于依法不属于最高人民.受理的案件或事项,或者不属于最高人民.第三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我们会告知来访人依照法定途径解决。首先,要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说明的是,第三巡回法庭的辖区包括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和江西五省市,其他地区的案件最高人民.第三巡回法庭依法不能受理。但是,这也不意味着只要是这五省市的案件,我们就都得受理。
  广大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在到巡回法庭办理相关诉讼业务前,可以事先拨打最高人民.热线电话,了解一下案件是否属于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以免因案件无法受理造成不必要的交通费用损失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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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

谁能申请工伤认定
    谁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三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三是工会组织。1、职工所在单位。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而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承担了许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之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请义务。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为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天以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将申请时间延长。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

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政府信息公开20日的方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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