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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工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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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仲裁律师长期为企业处理劳动人事..事务,在劳动法领域执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擅长劳动争议、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案件,参与处理了众多劳动争议案件,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丰富的劳动法律工作经验。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对当前劳动法领域热点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反歧视,女职工权益,非全日制工时,工资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有长期研究和独到见解。
    
    比如一起劳动工伤案件,接受委托后,劳动部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未依法给申请人缴纳缺补的社会保险,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因工受伤,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因工受伤停工期间的工资。
四、申请人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
五、申请人主张的日常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事实清楚.
    (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迫严重超时加班,几乎没有节假日,远远超过了《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更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第43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对于员工的加班,无条件支付劳动报酬.
    (二)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另外,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法》也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仲裁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共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代理人的以上代理意见并依法裁决。

最后,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律师的意见,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咨询律师:15996265110(杨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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