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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法律顾问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溧水法律顾问:溧水企业常年法务、用工合规、合同风控、商事纠纷、政企合规专项顾问。溧水法律顾问长期聚焦溧水经开区、各街镇产业园实体工厂、工贸企业、工程商贸、小微商户及政企单位合规需求,是贴合溧水产业特色、懂本地营商环境、适配实体企业经营节奏的专属法律顾问律师。区别于主城通用模板化法务服务,本人立足溧水本地市场,深耕制造企业用工风控、购销合同合规、工程款结算、股权债权梳理、知识产权保护、行政合规、常年商事兜底核心业务。深知溧水企业以实体生产、工程配套、商贸流通为主,法律风险集中、纠纷类型固定、本地裁判尺度鲜明,不贴合本地司法与营商规则的外聘法务形同虚设。依托多年溧水政企、企业商事服务实战经验,为本地企业做前置风控、日常合规、纠纷化解,让法务服务落地、好用、能避险。 溧水多数企业普遍存在共性经营隐患:用工制度不规范、劳动合同简易粗放、考勤薪资体系漏洞多、离职纠纷频发;购销、供货、加工承揽合同多为口头约定或简易模板,回款难、违约举证难;工程分包、配套合作账目混乱、结算无依据、欠款扯皮常态化;企业公章、合同、对外担保、授权管理不规范,隐形风险长期累积;小微企业忽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品牌与技术成果易被侵权;同时溧水基层法院、司法所、市场监管部门对商事、用工、行政案件的调解尺度、责任划分极具本土特点,外地律师、通用法务难以精准把握,极易出现合规整改不到位、纠纷处理不落地、诉讼败诉等问题。本人深耕溧水本地,熟悉各类实体企业高频风险点,精准适配本地裁判与监管口径,从源头帮企业规避经营雷区。 溧水法律顾问摒弃传统法律顾问“只答疑、不落地、出事推责”的低效模式,打造溧水企业专属全周期法务服务体系。日常合规层面:常态化提供经营法律咨询、合同起草审核修订、规章制度完善、用工流程规范、对外文书把关,搭建企业标准化法务模板库;风险体检层面:定期开展企业商事法治体检,排查合同漏洞、用工隐患、债权债务、股权架构、知识产权、行政合规六大风险,出具整改方案,做到风险早发现、早处置;经营护航层面:全程参与重大合作谈判、招投标项目、资产处置、股权变更、对外担保等关键事项,提前预判法律风险,给出合规落地意见;纠纷兜底层面:针对企业突发用工仲裁、货款欠款、合同违约、工程款纠纷、商标版权侵权、行政处罚争议,快速介入调解、发函催告、诉讼仲裁代理,低成本高效化解矛盾,减少企业经济损失与商誉损耗。 溧水法律顾问专业服务溧水各类本土企业与机构:经开区制造工厂、加工企业用工合规、工伤处置、劳资纠纷整体风控;商贸公司、经销商、个体户购销合同审核、回款风控、欠款清收;建筑工程、市政配套企业工程款结算、分包合规、工期违约、签证对账纠纷;初创小微企业股权架构、合伙协议、股东权责、退出机制合规搭建;企业品牌商标、版权、外观设计确权与侵权维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加盟、资产转让、招投标项目法律把关;政企合作、行政检查、监管整改、行政处罚应对合规服务;企业应收欠款批量清收、债务梳理、债权固化、坏账止损;企业制度合规升级、员工普法培训、风险流程优化等定制化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年度服务计划 一月 了解情况 主要了解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历史(成长史、以往的失败案例和成功经验),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管理架构,部门结构,业务流程等;复印公司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材料。 二月 三月 着重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经深入了解公司情况,提出改进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的建议;对历史遗留问题加以梳理,重点解决突出的法律问题;保证公司的运营畅通.。 四月 五月 规范各类合同文本 收集公司各类合同文本(包括劳动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进出口买卖合同等)。针对收集到的合同文本,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从法律的专业角度进行分析研究,规范合同的各项要件,对原合同中欠缺之处加以修改和审定;协助制定标准的合同文本.。 六月 年中总结 针对公司上半年实际运营中所出现的问题加以分析、研究,并与顾问单位进行深入探讨,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对服务模式以及实施方案作相应的调整。 七月 劳资法律培训 针对公司的劳资问题,结合公司的实际劳资纠纷,委派我所 劳动法专业律师,深入剖析相关法律;指导公司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技巧。 八月 九月 协助完善规章制度 通过对公司总体架构运行情况的熟悉,找出其中的弊端,寻求完善的方案,充分调动公司各单元的活力;补充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寻求公司效益 化。 十月 一线人员法律培训 对顾问单位的一线行销人员进行免费的业务法律培训,针对公司不同的情况委派相应的具备施教才能和拥有施教背景的专业律师担纲,从整体上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素养和意识。 十一月 税务建议 针对公司在税收交纳、代扣代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派我所税法方面的专业律师,为公司讲解、透析如何合法纳税,如何 限度地取得税收优惠,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 十二月 年终总结 综合评价 回顾整年度的服务情况,要求顾问单位对服务质量和工作方法作出综合评价;同时就顾问单位的现状提出专业的整体评估。与顾问单位协商制订下年度的服务计划,签定下年度商务顾问的续约合同.。 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在于,无论是何种所有制类型的投资者,一旦其将自有物权作为投资资本而注入所设立的企业法人,则此类物权将脱离原投资人而成为目标企业的法人财产,获得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享有对本企业财产充分的支配权和处分权。投资者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干涉”只能通过行使股东权并按照相关的表决规则来进行,而不能直接再以原物权人的身份行使权利。也即,双方之间用有限责任制度形成“隔离墙”的..,企业经营的成败不影响投资者其他财产的安全;投资者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本身对外也承担有限责任,故双重有限责任构成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本质特征.。 但在合伙企业中所形成的非法人财产权则不同,投资者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财产责任在法律上没有绝对的“隔离”..而是有可能被互相牵连.。虽如此,在合伙企业中仍然可形成具有相对独立的企业财产权。 首先,合伙人对全部投资财产都存在着向合伙企业进行权属转移的制度性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和非货币资产进行出资。货币作为特别动产一旦交付则所有权即转移给合伙企业,而对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明确要求应当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这就表明,合伙人所投资的财产一旦纳入合伙企业后在法律上的财产权人已经不再是各合伙人而是合伙企业。 其次,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及依法取得的各类财产应归属于合伙企业本身而不能直接归属于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可见,在未进行分配前,合伙企业财产权与合伙人的其他财产权是相对独立的,此时尚不存在二者在财产责任上的牵连..。 第三,合伙企业只有在清算时才涉及对企业财产权的分割和对合伙人连带责任的追究问题。在合伙企业正常的经营状态中,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此时的合伙企业虽不实行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制度,但第三人因追究合伙企业的责任时无权直接向合伙人主张权利而只能向合伙企业主张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因合伙人行使解散清算权或债权人行使破产清算权时,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各自财产的独立性状态才被打破。此时,债权人或第三人才从法律上获得了向合伙人主张清偿的权利.。 可见,企业法人财产权和合伙企业财产权在正常经营状态中均具有独立性,只有在涉及清算时这种平衡才被打破。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在清算程序中仍可得到保持,而合伙人自身的财产权与合伙企业之间的“隔离”..是否能够得到保持则要受到清算结论的影响。如果可供执行的合伙企业财产足以清偿的,则合伙人只以出资财产为限而承担有限责任。否则,各合伙人必须以其自有财产对外承担连带补充清偿责任。所谓合伙责任的“无限”性也正是体现在此时的补充清偿责任体系中.。 司法实务中,既不能滥用合伙企业财产权制度的独立性而致使第三人权利不能得到及时实现,也不能无视合伙企业财产权制度中的相对“隔离性”而轻易地启动对合伙人责任的追究机制。否则,将会损害合伙人的财产利益与投资积极性。 如何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1773 许多律师都认为,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只要能帮企业在实质上将法律风险控制好就能抓住企业老板长期聘用自己的心。帮企业亲自草拟合同、审查各种合同、参与法律事项的谈判、接受大大小小的法律咨询。做了大量的工作,却因为自己忙而没有将这些自己所做的工作形某某字记载下来,有的是因为根本不知道怎样用十分规范的文本将这些工作固定下来。 上述做法律顾问工作的主导思想和具体做法是不科学的,也是导致头年做的热闹,第二年消失的根本原因。试想:如果你所服务的企业在你精心的预防下,一年两年都没有什么法律风险事项的产生,老板会不会考虑有没有必要聘用费用如此高昂的律师法律顾问,因为你的作用体现在"哪里"?要知道时下中国许多企业的老板在忙于商战的现实下是没有那么多心思和精力来时刻关注律师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的。所谓,是企业都喜欢开年终总结的原因就在于此,而律师你的年终总结报告呢?你有吗?临时赶制的短短10页纸的报告能有说服力吗?老板可以请一名法务工作人员都能替代的工作,他还对律师你的法律顾问工作有依赖心吗?! 建议律师做企业法律顾问做好以下法律文本工作(写给企业看,体现律师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的 表现形式): ..部分:制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文书管理细则》 一、在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为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 1.《法律意见书》 2.《律师风险提示》 3.《紧急情况反映》 4.《律师谏言》 5.《律师工作简报》 6.《情况说明》 7.《法律信息》 8.《请示》 9.《工作日志》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 三、律师法律服务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律师建议的法律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 请示性法律文书指需要公司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五、《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六、《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七、《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 八、《律师工作简报》按照《律师工作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服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九、《情况说明》是律师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十、《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十一、《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十二、《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十三、《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十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律咨询记录归档细则》制作和管理.。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律师按照《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十六、《会议纪要》是律师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律师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二部分: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文件审查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律师审查文件包括:公司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 公司在签署上述文件前,须将相关文件提交律师审查。 涉及金额在 万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经律师审查,但公司认为需要律师审查的,按照本细则简化办理。 三、律师审查文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四、律师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律师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五、原则上,普通文件24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成。 六、律师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公司提出书面律师询问意见。 七、律师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律意见书》; 2、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见,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5、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律师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办。由董事会或总经办监督文件修改情况。 九、律师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公司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律师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签字.。但确有重大法律风险的,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十、律师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公司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公司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十一、律师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律师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十二、律师审查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律师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律师进行沟通。 十三、律师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律师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公司保存。 第三部分:制定《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 一、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鉴于公司将涉及大量商务谈判,其中包含法律事项以及合同签订磋商等,为规范谈判事宜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参与谈判应当维护公司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公司争取利益 化。 三、律师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时,律师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或承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律师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四、重大谈判,律师应当进行讨论,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与公司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提请公司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重大谈判,律师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取得.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因谈判事项时间紧迫,律师不能制定谈判方案的,律师应当对谈判事项和相关材料予以了解,应当在谈判前与公司人员进行口头沟通,并在事后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六、根据谈判工作需要,律师可以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谈判。 七、律师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由律师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公司具体经办人根据律师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 2、纯法律事务谈判,应公司要求由律师单独与对方进行谈判; 3、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同参与谈判。 八、按照第七条..项由公司人员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了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律师意见。 九、按照第七条第二项由律师单独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司,对谈判情况提供律师意见供公司决策参考,并根据公司意见进行进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 十、按照第七条第三项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公司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律师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供公司参考。 十一、谈判对方聘请律师参与的谈判,律师应当直接参与。 十二、律师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得对公司经营活动不适当干预.。 十三、律师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新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准备。必要时,可提请公司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 十四、律师参与谈判事项应当填写《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对谈判进程进行记录,并在谈判结束后归档备查.。《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按公历年分别进行编号,以谈判开始时间先后予以归档.。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应当写明谈判开始时间、谈判事项、主办部门、主要参与人和负责人、谈判对方基本情况等;根据每次谈判情况,应当填写谈判时间、谈判取得的进展、谈判主要分歧、新问题、备注事项等;谈判结束应当在《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写明谈判结果。 十六、《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为律师内部工作移交材料,在谈判事务移交时,应当将《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及其他谈判资料一并移交,同时对于相关材料不能反映的其他情况制作说明,便于谈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七、每次谈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律问题的,律师对于公司能否作出让步,以及让步的方式提出律师建议。律师建议以《法律意见书》或《律师谏言》形式提交谈判主办部门,并同时与谈判资料一并备案.。 十八、谈判事项涉及合同文本起草和审查事项,按照《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办理。 十九、律师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判结果制作《律师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予以提示.。 二十、律师根据谈判需要,可建议公司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服务。 第四部分:制定《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实施细则》 一、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为规范参加公司项目会议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三、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目的在于:了解公司项目运作情况,工作计划和安排,便于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制定律师服务计划和确定服务方式;同时对项目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避免法律风险.。 四、律师应当参加的公司项目会议包括:(本条由公司确定,律师建议参加涉及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策划、重大招商会议,对于完全的技术性会议则无须参加.。) 其他会议若涉及法律问题,经公司决定,律师可以参加。 五、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发言,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1、针对公司方案提出律师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2、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其他合法方式,律师了解公司实际目的后,设计合法性方案; 3、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律师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必要时,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六、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认为讨论事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法律论证的,可以提议在会后进行法律论证,待法律论证后向公司提交《法律意见书》。 七、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归档备查。 八、《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参加人、记录人、会议议题、会议内容等。《会议纪要》归档时,单独列卷,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九、律师制作《会议纪要》主要针对项目会议的法律事项,并不代替公司内部工程项目会议纪要作用.。。 ┝咨询律师:13057670467(王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遇到南京市溧水区法律顾问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南京请律师多少钱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南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是多少?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答辩状 ·取保候审申请书 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客体 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客体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作为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主体很容易确定,就是债的当事人,即债务人和债权人。但是,关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客体,很多人就不是很清楚了。那么,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呢?下面由我们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帮助您理解。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主要是财产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4、民.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 建筑工程质量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全,一旦出现问题,轻则导致墙体开裂,影响居住体验。重则会导致楼房倒塌,引发伤害事故。因此,在事故发生以后,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显得很有必要,那么,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作中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呢?一、司法鉴定时效问题目前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以现状为准去评判工程质量,而工程质量有部分是随着时间而变化的,也就是说现状评判不合格不能代表当时施工时不合格,因此有时无法去推断工程施工时的质量情况。权宜之计是,根据保修期进行判定,即若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的出现了工程质量问题,就可以按照工程质.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费用标准? 在现在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理中,因为审判人员对建设工程不了解,对案件的审理都是采用司法鉴定为基础的,因此在案件的纠纷中,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司法鉴定会造成高额的费用,那么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费用是怎么规定的呢?为您解答。一、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费用的标准1、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2、司法鉴定执行收费标准基准价,参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3、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以外的鉴定项目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 北京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在北京,房屋出租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通大众在他乡生活的普遍方式,可是,房租出租也会产生许多法律问题,如房屋和合同中描述的不符,租房的人私自转租等。下面,为您整理了一些北京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和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参考。一、北京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 合伙企业法人和合伙人有什么区别 合伙企业法人和合伙人有什么区别不管是合伙企业法人还是合伙人,都是组成一个企业的关键部分,都要承担公司一定责任的相关义务。但是从本质上说来,两者还是有极大的不同之处的。那么合伙企业法人和合伙人有什么区别?具有法人资格吗?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合伙企业法人和合伙人有什么区别?事实上,我们这里所说的合伙企业法人也就是采用个人合伙的形式。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2、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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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执业20年 |
1395189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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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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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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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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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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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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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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