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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贪污罪律师_南京 刑事律师为贪污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贪污罪律师解答贪污罪的认定、定罪和量刑,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分别是什么,介绍贪污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致力研究受贿罪,贪污罪,立案量刑标准适用及构成要件特征,倾心于职务犯罪辩护业务,咨询解答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罪名解析,量刑情节,司法解释以及江苏省的量刑意见,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擅长代理职务犯罪辩护,包括经济犯罪辩护、贪污罪辩护、受贿罪辩护等刑事法律事务.。 ★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 ◆南京贪污罪律师解读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 ◆南京贪污罪律师谈贪污罪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南京贪污罪律师谈<{{nowyear}}>贪污罪量刑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南京贪污罪律师谈贪污手段 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财物。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财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贪污。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南京贪污罪律师谈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 人们关于贪污犯罪对象的认识通常停留在动产(如金钱)上,但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财物中的不动产,是否属于贪污犯罪的对象呢?笔者认为,公.财物中的不动产也是贪污犯罪侵害的对象.。动产与不动产是财物在客观上的物质表现形态,其本质是一样的。首先,刑法第9l条规定的公.财物并没有限制为动产,第382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财物的是贪污罪,也没有将不动产排除在外。其次,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有不动产,具有现实可能性。现实生活中,财产犯罪中的抢劫罪、抢夺罪是以,“当场”为前提,盗窃罪一般需以对象物的“移动”方可完成,挪用类犯罪因立法上规定其对象为资金或者公款而不能以不动产作为犯罪对象,除此之外,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均可以不动产作为其侵害的对象,不用考虑这种财物是否可移动。对于非法侵占不动产犯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不以行为人是否办了房产证为准,而是看他是否实际控制了房屋。  ◆南京贪污罪律师谈.同贪污犯罪中数额的认定。 在.同贪污犯罪中,是按照.同贪污的总额定罪处罚,还是按照事后分赃个人所得的数额定罪处罚?1988年 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这一规定表明,只有对贪污集团的首要犯罪分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才按照.同犯罪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同犯罪人,包括一般主犯在内,都是按照个人所得及其在.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1999年刑法第383条则明确以“个人贪污”的数额规定法定刑幅度,这一规定与.同犯罪的原理相悖。在.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但在.同贪污犯罪中,由于.同犯罪结合形式的不同,各.同犯罪人参与犯罪次数的不同,对贪污总额负责范围也会相应地不同.。根据刑法规定,参照1997年11月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具体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同盗窃的有关解释,.同贪污犯罪中.犯所负责的犯罪总额可作如下认定:(1)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预谋以及组织所得的全部贪污的总额负责.。 (2)贪污罪一般.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同贪污的总额负责。(3)贪污犯罪集团或一般.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对其参与的.同贪污的数额负责,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南京贪污罪律师谈不同贪污对象的数额认定.。 贪污犯罪对象的范围即公.财物,既包括国有财产,也包括集体所有财产、个人财产及混合财产,其表现形式既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何计算这些贪污对象中物品的价值?南京贪污罪律师认为,在.同贪污犯罪中具体量刑原则是根据各个.同犯罪人在.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确定,这一原则不仅在理论上是通说,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盗窃、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也都有体现,且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都属于同一性质的犯罪,认定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是一致的。所以,对于计算贪污对象物品的价值,也可以参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方法,如对单位办公用品进行贪污的,应以单位采购这些物品的价格计算。对于不能确定价格的,可以区别情况,根据作案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进行核算。 ◆南京贪污罪律师谈贪污罪数额的辩护技巧 贪污罪的量刑上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所以,律师就要对其进行严密的调查取证.。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辩护技巧:对于辩护律师,在对待这个问题上一定要仔细、谨慎,紧扣贪污犯的数额,专业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评判出适合的数额。 计算贪污物品的价值,南京贪污罪律师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方法。对贪污物品的价格,应以贪污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如对单位的办公用品进行贪污的,应以单位采购这些物品的价格计算.。如若贪污的是仓储物品,应以仓库库存物品的价格计算。对于不能确定价格的,可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价格,并按照规定核价方法,以人民币计算。 在.同贪污案件中,“个人贪污数额”,是指参与数额而不是分赃数额.。 ◆南京贪污罪律师办理的贪污罪辩护词摘录: 辩护人认为:一、指控李某犯有.同贪污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存疑处很多;李某没有实施贪污行为,检方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李某不构成贪污罪。二、对被告人李某犯有受贿罪的指控,同样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识不同的问题,是否构成受贿罪值得商榷! 从检方所出示的证据,既看不到行为人李某.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国有)财物的行为;也无法印证李某与其他被告人之间具有.同贪污的故意;更没有李某与其他被告人在.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在.同贪污行为下造成的总和犯罪结果。 让我们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检方指控的证据进行具体的分析,并结合其他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没有.同贪污的主观故意和实施.同贪污的行为: ..、李某是南京某局货运处保价办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根据《某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和理赔工作的具体实际,李某只负责对基层站段提报的货损理赔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初步审查,之后还要经由其他分管领导或工作人员的复核审查,如:保价办主任陈某某、科长刘某的复核审批,才能转某局财务处支付理赔款。 由此可见:①审批理赔材料,李某是初审,之后由分管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复核把关。李某是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中没有贪污的主观动机和主观目的;②在上报理赔材料之前或之后,李某和其他被告人之间不存在.同贪污的意图和意思联络;③货损赔偿金由某局财务处直接转入赔偿要求人公司的帐户,不存在李某将理赔款据为己有的机会和条件。 第二、如果本案中存在虚报、瞒报货损理赔款的事实,也与李某没有直接..,上述工作李某不仅无须参与,而且也不具备指使、暗示的条件。 第三、有关证人均不能证明李某参与了.同贪污.。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只能证明,曾经开出租车载被告人马某某来到青岛,至于说马某某来青岛找谁、干什么均无法证明,更不能证明马某某是来送钱、送物给李某的。周某某的证言证明力极弱.。 第四、司法会计鉴定书鉴定结论不具有效性.。该鉴定很多材料是复印件,摘抄件,论述用语不当,条理不清,让人看了一头雾水,是一个不清晰的结论.。此外,该“鉴定”在形式要件方面有多项违反“最高检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故该“鉴定”不能作为本案的主要证据适用,该“鉴定”亦就不能证明被告人李某犯有.同贪污罪。 第五、被告人李某始终不承认贪污一分钱的理赔款.。钱,作为种类物,有形物。如果李某真的收到贪污款的话无非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银行汇付,二是当面交付或他人转付。现在没有银行汇付的证据,也没有当面交付或他人转付的直接证据。所以,指控李某合谋贪污分得赃款,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 通过南京贪污罪律师的努力,最后成功促使.李某无罪释放。 ◆南京贪污罪律师谈贪污情节的辩护技巧 根据立法精神:立法机关在制定贪污罪时,量刑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刑法规定处罚.。 对于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 (1)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2)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 (4)行为人贪污的手段; (5)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6)行为人的悔罪表现。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对于贪污情节的辩护,无疑是所有刑事辩护律师对贪污罪量刑都看重的辩护点,但也正是由于没有正确把握这个辩护点,致使很多辩护律师忽略了更好的、有利的主攻点,贻误了战机,最终没有得到很好的审判结果。 ◆南京贪污罪律师办理的贪污罪辩护词摘录: 关于贪污罪,我们的主要观点是:因工程合同盖有单位公章,刘某有犯罪嫌疑,据此启动刑事侦查程序是合情合法的,但经进一步侦查后,发现本案有罪证据明显不足,仍坚持对刘某提起公诉则显属不当!刘某借用某区网络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的名义与某区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签订“电脑网络收费系统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合同并付诸履行,所得全部工程款不是公.财物,是私人经营款项,其中的“56286.9元”是刘某个人经营此工程所获收益,不是公款,控方指控刘某“侵吞公款56286.9元”,不能成立。 现详述如下: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财物所有权,指向的对象是“公.财物”,也就是说,非法占有“公.财物”是构成贪污罪的客观要件,只有在非法占有“公.财物”的情况下,才能定贪污罪,如果所占有的不是“公.财物”,无论是不是非法,都不构成贪污罪。本案中的“工程款”是不是公.财物?要搞清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搞清楚,这个工程是网络公司的工程还是刘某个人的工程,如果这个工程是网络公司的,那么工程款毫无疑问就是“公.财物”;如果这个工程是刘某个人的,那么工程款无论通过转帐还是现金的形式支付,无论转到公家的帐上还是私人的帐上,都不能改变其私人款项的性质。难道能说私人的经营款到了公家的帐上就变成公款了吗?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这个工程无疑是刘某(或龚某某)的私人工程,而不是网络公司的工程。理由是: ..、刘某是工程业务的洽谈者和工程款的管理者和投资者,龚某某是工程的设计者、实施者、培训者和养护者。龚某某提出工程设计方案后,自来水公司领导经过货比三家选中了这个方案,安装、调试的主体工程都由龚某某一个人完成,工程完工后,龚某某一个人与自来水公司有关人员一起对照《网络系统联网设计书》规定的技术数据、图表和报价标准严格验收,在工程调试正常后,负责培训了自来水公司的网络使用人员,直到他们懂得使用为止,还承担了一年内免费维修、保养的工作,上述工作,网络公司无一人参与,如果这个工程是网络公司的,网络公司有理由不派人参加吗?总之,这项工程从洽谈到工程款的收支、工程开工后的具体运作乃至善后服务,整个过程都由刘某和龚某某一手操办,具体实施.。 第二、这项工程合同是在没有经过网络公司董事会审批,也没有经过网络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情况下签订的,这恰恰说明这个工程并非归属网络公司,而是刘某等个人的业务.。网络公司是区政府办和区某某电视局分别投资12万元和4万元兴建的股份制企业,设有董事会,区府办主任和区广电局..分别担任网络公司董事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网络公司对内对外重大事务的决策如购设备、招工、奖金补贴、更换设备、建发射站、对外洽谈业务等等必须通报董事会研究决定,刘某作为台长,只是董事会决定的执行者而已.。刘某会带着一个个体户而不是带着网络公司的技术人员和自来水公司领导洽谈业务?会和一个个体户私下约定利润分成?刘某敢不报董事会审批擅自而为吗?能不经过网络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一个人说了算吗? 第三、网络公司既没有该项工程的经营范围,也没有技术能力搞这个工程,事实上,网络公司也没有投入任何的公款和设备搞这个工程,刘某尽管其找来部分网络公司员工为该工程作了一些辅助性工作,但这些人都是利用业余时间干的并从工程款中获得报酬,属有偿性的帮忙而已。电脑网络收费系统工程是一项高难度的电脑工程,一般人想也不敢想,在网络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没有这项业务,事实上,网络公司也没有技术设备和力量完成这项工程,刘某为什么没有把这项工程交给网络公司做?就是这个原因.。工程从设计、安装到投入使用,既没有动用网络公司的任何设备,也没有动网络公司一分钱的公款用以工程开支,龚某某一人承担了主要工作可见,这项工程实际上是刘某和龚某某揽下的“私活”,网络公司的员工尽管参与了其中的一小部分,但都是在业余时间干的,实际上是碍于台长的面子,有偿性的帮忙而已。 综上,刘某假借公章“炒更”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评判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刘某不具贪污故意,不构成贪污罪。。 ┝咨询律师:13814066391(卢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 遇到南京贪污罪律师_南京 刑事律师为贪污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南京市秦淮区律师事务所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起诉状 ·南京票据律师 ·商业特许经营案件代理词 ·南京缓刑律师_南京刑事律师谈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考验期限,如何争取缓刑,缓刑成功案例等 环境污染事故就是由环境污染引起的一些安全损害事故,不止会造成 环境污染事故就是由环境污染引起的一些安全损害事故,不止会造成一些人身损害,可能也会导致一些财产损害,对于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法律是有一定的规定的。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解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 在很多损害赔偿事故中,都会涉及到一些诉讼时效,如果过了诉讼时 在很多损害赔偿事故中,都会涉及到一些诉讼时效,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就不能再去进行法律诉讼了,我国法律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比如说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就是两年,但是对于环境污染的这种特殊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很不同的,那么到底环境污染赔偿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呢?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现存的诉讼制度中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由于原告资格的限制,使得在中国提起环境民事诉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二是在许多情况下,因侵权人不明,受害人无法提起诉讼;三是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诉讼往往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 环境污染侵权可能会和我们中的许多人密切相关,法律中对于环境污 环境污染侵权可能会和我们中的许多人密切相关,法律中对于环境污染的一些问题也有规定,比如在法律上有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的一些规定,那么这个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接下来,的我们就为您解释这一问题。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不可抗力、受. 债权转股权的法律规定 债权转股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很多企业在起步发展过程中,都会面临一些经营问题,一些企业虽然对国家的经济建设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模式不合理,管理方式不正确导致亏损,企业选择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来减少资金压力。今天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债权转股权的法律规定。债权转股权的法律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对《债券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作出规定。第三条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权合法有效;(二)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三)债权依法可以评估和转让;(四)债权是被投资公司经营中产生的货币.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方式,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范文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方式,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范文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案子做出的书面处理。接下来我们就为您来介绍一下有关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方式,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范文。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方式《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款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具有确定力、具有执行力、具有拘束力。(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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