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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毁灭证据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证据是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责任的根据,也是确定当事人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毁灭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就可能导致缺乏证据而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无法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以致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只要当事人毁灭证据,就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一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道路交通中,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车险理赔中常见的误读条款
6.保险公司对于车主私了事故赔偿款是不赔的。由于缺乏定损单据,保险公司难以全面了解事故过程与车主事故责任,无法客观给予理赔依据,不作理赔是合情合理的。同时保险公司还要规避理赔的道德风险,避免车主虚构事故,通过索赔而获取非法利益.。车险..建议车主们宁愿多花点时间与精力等待保险公司作事故查勘定损,便于维护车主的正当理赔权益。
     7.通常盗抢险的理赔范围只限于整辆汽车被盗抢,不会对某些汽车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等状况给予理赔.。因为保险公司需要规避道德风险,避免有些车主故意隐藏某些零部件,再以零部件被盗抢为由,通过以盗抢险索赔而不当获利.
    8.如果汽车被盗抢过程中,车身留下了盗抢痕迹,尽管汽车并未被盗走,但对于车身因盗抢而造成的损失,如车门被撬等现象,也不属于盗抢险的理赔范围.
     9.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基本限于汽车发生碰撞等事故时,导致车内人员闪躲不及而意外受伤,由于急刹车或人员下车时所发生意外受伤不是由汽车事故引起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也是不作理赔的。
     10.附加险也有免责条款.
     由于车损险的理赔范围有很多除外责任,比如车损险对汽车遭受火灾的损失可以承担理赔责任,但对汽车自燃现象却无能为力,再如车损险的理赔对象限于保险事故责任内的汽车损失,但对车内人员因碰撞事故而受伤却难以理赔。







)交强险保险人可否以肇事逃逸为由拒赔
  本案的主要实质争议在于,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但保险人是否可据此豁免其赔付责任呢?对此,.采取了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探究法条的真实含义。
  1、交强险的免责事由具有法定性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种法定免除责任的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此可见,该条例对免责情形采法定说.。根据体系解释的同类规则,对于法条已列举了确定的情形之后,如需适用于其他情形,则必须与所列举的情形具有相同或相当的要素性质。肇事逃逸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的四种法定免责情形相比,显然并不具有相当的性质。
  2、救助基金的垫付责任不具有排他性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几种情形有一个.同的特征,即交强险无法给予受害人充分、及时的救济。结合《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其他条文加以整体解读,法律法规设置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目的在于,当受害人无法通过交强险获得基本保障或及时救济时,以社会救助基金对其进行临时性的救济。机动车肇事逃逸之所以被作为情形之一,正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伤害不因责任人的逃逸而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并非对保险人责任的免除。故对于该条所列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应作限制解释,即仅限于因肇事逃逸致公安机关无法确定肇事车辆及有无交强险的特殊情形。对虽有肇事逃逸但能确定交强险保险人的,保险人仍应当履行保险赔偿金的给付义务。
综上,本案中原告虽于事故发生后逃逸,但嗣后自行投案并及时通知了被告,故救助基金垫付的法定情形已消失,被告应当及时履行赔偿或垫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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