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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房产买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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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人只有一套房产,现在要离婚了,老公有权要走唯一的房子吗?她该怎么办?
近日有读者来信问,夫妻两人只有一套房产,现在要离婚了,老公有权要走唯一的房子吗?她该怎么办?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陈蕊伶律师指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时候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此,原则上.会将房子判给无过错方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然而,如今房价高企,取得房屋的一方未必有经济能力补偿房屋一半的价值给对方.。如果取得房屋的一方无法支付补偿款,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房屋也会被拍卖,难以实现物尽其用,且徒添法律纠纷.

因此,有些.会责令主张房屋的一方缴纳足额的补偿款到.,谁有能力缴纳补偿款,房屋就判给谁。这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做法,取得补偿金的一方尽管没有房屋,但也可以利用该款项保证其居住和基本生活.

此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竞价的方式,.可以主持竞价,谁出价高房屋就归谁,再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款。





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争议的种类及难点
保定离婚专业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富在迅速积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私有财产的合法化.。而国人对“安居乐业”的要求,导致了人们对不动产的热爱,使得我国房地产事业近年得到了迅猛发展,房产成为大部分家庭都有的重要财产。
当房产和以下的离婚数据相遇时,争议和麻烦也就必然在法律领域有所体现.。根据我国民政部2001年---2008年每年公布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统计:我国从2003年开始,离婚率每年递增,每年的离婚人数都比上年增加10万以上:“2003年比上年增加15.4万对,2004年比上年增加33.4万对,2005年比上年增加12万对,2006年比上年增加12.8万对,2007年比上年增加18.5万对,2008年比上年增加17.1万对。”
笔者几年前开始专业化大量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并在代理中总结相关的问题,发现离婚诉讼中争议  的就是财产问题,而财产问题中涉及面  的是房产。目前存在的房产分割的争议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商品房,福利房,赠与和继承房,拆迁安置房等。
结合实务操作,对以上几种分类进行各个浅析,并提出其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一、商品方是按照市场规则,买卖双方平等地协商房屋的价格、质量等各要素的商业合同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次性付款的房屋,几次付款的房屋,按揭房。三种类型中按揭房最为复杂,以下对按揭房的几种情况进行论述。
按揭房即按揭购房,是指以其所购房产作抵押,采用抵押贷款方式取得购买房地产的资金的一种购买房屋的方式。这中间涉及几个主体:购房人、房地产商、贷款银行,有的还涉及担保公司。当购房人与房地产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如果购房人是按揭购房的,就需要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从银行贷出首付款外的购房余款支付给房地产商;所购房屋将被抵押给银行,作为贷款的担保。这样购房人就完成了整个购房手续,余下的只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债务问题。
1.婚前一方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等,婚后.同支付部分按揭款,房产证婚后办理在婚前购买方名下,或者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离婚(如果未来办理产权证也是办理在婚前购买方名下).
如果单从法律..分析此种情况,许多人认为:该房屋就是婚前财产.。因为房屋买卖的行为已经在婚前就完成,无论购房方是否结婚,他都会支付按揭款,也会得到房屋的产权证。夫妻双方在婚后.同支付的按揭款只是归还的银行贷款债务,已经和购房行为没有任何..。所以,这样的房屋就是婚前财产,对方能够分到的就只有.同支付的按揭款的一半。
但是,部分人认为,这样有违公平,特别是当婚姻..的时间较长的时候。由于双方.同供养按揭房,导致另一方丧失了自己购买房屋的机会(一个家庭供养两套按揭房的可能性小),那么,如果在离婚时,只是分割给对方.同支付的按揭款的一半,对房屋的增值没有分割,至少对.同支付的按揭款增值部分就没有得到公平的处理.
反对分增值款的人认为:房屋存在增值也会存在减值,比如在2007年购买的房屋就可能比现在的价格高,如果减值了,对方是否也承担相应的亏损.。当然,如果是因为装修引起的价值变化,而装修又是夫妻双方.同出资的,这部分引起的增值就应该作为夫妻.有财产分割。
笔者赞成是婚前财产,对房屋的增值,特别是因为房屋在婚后装修引起的增值,处于公平的考虑应给予合理的分割。
2.婚后购买房屋,支付部分按揭款,离婚时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离婚时对于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物权尚未明确,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就存在问题.。如何处理这样的案件,《最高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向人民.提起诉讼.。”
当然,在判决房屋使用权时还是有些问题要面对,按揭余款由谁支付,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分割财产时,对离婚后到分割前期间支付的按揭款如何看待?从公平的角度考虑,这需要看房屋的出租价值,毕竟判决得到使用权的一方在实际使用双方.有的财产,综合出租价值和按揭款后,再公平分割.有财产.
对于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如何分割?分得房屋的一方需要向对方支付相应的对价作为房屋折价补偿款。首先,需要明确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的市场价值可以双方确认,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或者夫妻双方竞价,价高者得;然后,计算房屋的未付款。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屋的未付款,就是夫妻双方的.有财产。
3.婚前.同出资以一方名义按揭购房,婚后.同继续支付按揭款的.
这种类型的购房,如果出现纠纷,困境方往往就是出资了但在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上没..字的一方,而焦点所在就是婚前支付的部分出资,这需要困境方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问题。对于婚前的出资是否当然的认定为购房.同出资,还是可能会认定为是一种借款或赠送行为?从双方后来发展的婚姻事实认定为是为结婚而购房的.同出资更具情理。当然,对于双方婚前出资.同购买的部分,应该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予以分割,也就是按份.有..分割婚前部分,毕竟此时不是夫妻..,不能按夫妻.有财产分割。

如何调查对方隐瞒的房产情况?

实践中,有些人背着配偶不知道,在本市或外地又另购有房,但对购房情况有意隐瞒或事后却矢口否认,给主张权利的一方造成了障碍。


在目前的网络条件下以及法律实践环境下,仅凭自己的身份证去查另一方在一个城市的购房情况在绝大多数城市还不现实,因此,如果一点儿都不知道对方购房的坐落,即没有任何信息,只知道购了房,而想查到购房位置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

如果一点儿都不知道对方购房情况,可以先“兜圈子”,从对方资金流向上找。比如,对方的账户上在可能购房的某个时间点上有大额的资金外付,就有可能是直接付到房地产公司的.。再比如,对方的某个账户每个月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缴纳的房屋贷款或水电物业管理费用。如果一个人在外购房,只要仔细留心其生活起居.惯,一般总能发现一些线索。如果已经分居,或者对方非常慎重敏感,不露声色,没有破绽,也可以对其行踪进行调查,经过一段时间的分析摸排,通过对其出入的可疑房产处所的调查,下得结论.

实践中,此类情况大部分是一方知道另一方大概购买楼盘的方位,比如,某一个小区,但不知道具体房屋的坐落。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想诉至.通过.的渠道调查取证,可以每家每户的敲门排查或在门口守候以逸待劳。但是,如果小区规模巨大,几百  套房产,或者是未竣工的小区,这个办法就不好使了.。怎么办呢?小区规模再大,也是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管理的,因此,通过物业的口子,也可以查出对方的房屋坐落。

现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函不太好使,《律师法》没有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保障,如果被调查单位拒绝配合,律师常常也是束手无策。因此,通常律师只是手持自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或调查函,往往会吃闭门羹,碰得一鼻子灰。这不是律师的无能,而是法律保障和社会现实的问题.。因此,如果在物业有朋友通融,通常比律师持调查函调查管用,物业的朋友通融帮着查一下,也不违法,毕竟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是谁都不愿意卷进官司,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罢了。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朋友,房产公司也没有路子,相关信息把握人员又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消极态度,可以申请.开具调查令或申请.直接调查.。一般对于.加盖大红院印的调查令,一般的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还是会配合的,毕竟有意怠慢或不予配合可能会涉嫌“妨害诉讼程序的进行”,.可以罚款,也可以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予以司法拘留。在这样的压力下,相关单位会“识实务”,通过计算机查到对方在小区的具体门牌号。

查到具体门牌号以后,再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产的具体信息.。凭身份证就可以查出几乎任何一套居住房的产权登记情况,而这种权利可能在其他城市很少能遇到,其他城市可能还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介绍信甚至.亲自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才能最终得到房产信息资料。



离婚房产分割及举证技巧
在实践中,私房的分割占了离婚后房屋分割的大头,而且情况相当复杂。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这是最简单,也是  处理的一种情形。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未还贷款3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后的30万元,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15万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最高人民.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也是如此的。
  (三)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有财产。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该问题实际上就是,房产证的取得与房屋产权归属有无..的问题。笔者认为,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毕竟,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已经取得,房产证是婚前订立的购房合同及付款行为的结果而已。
  (五)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保定离婚律师谈离婚后房产如何更名?
发布时间:2015-1-6 17:45:53 来源:保定离婚财产律师 作者:杨沙 浏览:219  房屋过户的当事人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是房屋买卖,那么房屋过户的当事人就是买方与卖方。如果赠予,那么房屋过户的当事人就是赠予人与受赠人。离婚后房产证如何更名?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叫离婚房产证更名 

首先,对于离婚房产证更名需要解释一下,更名是对未取得房产证时,由于某些原因,需要变更房产产权人的名称。对于,离婚后房产证变更姓名的,正确的说法应该是离婚后房产过户。因此,离婚房产证更名,实际上就是离婚房产过户的问题。变更房产证上的姓名,正确的说法就是离婚后房产过户。那么,离婚后房产证更名的手续是什么呢?

二、离婚后房产证如何更名?

上文所说,离婚后房产证更名就是离婚后房产过户的民间说法.。因此,离婚后房产证如何更名与离婚后房产如何过户是同一个问题。下面,就离婚后房产证如何更名,需要什么手续。需要的费用是多少为大家一一解析。

离婚后房产证更名需要什么材料?

需要的材料有以下几种: 

(1)、关于房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时); 

(2)、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时); 

(3)、生效的.判决书及复印件(诉讼离婚时) 

(4)、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房产证(诉讼离婚时); 

(5)、离婚证及复印件; 

(6)、房产证;

(7)、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劳燕未分飞房产先易手,.判决:擅自处理交易无效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0日 保定离婚律师   原告张某(男方),被告杨某(女方)
张某与杨某及女儿虽然同住一个屋檐下,但琴瑟失和由来已久,夫妻俩曾两度到.提出离婚。令张某吃惊的是,离婚的过程尚在进行中,夫妻.有的房产确已经没有了他的份额。
原来,早在2001年12月,杨某就与其母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合同,将购买了才1年的房产作家20万元,转让60%的产权归其母亲。张某认为这是妻子背着他与岳母之间的恶意串通,于是告到.,要求确认妻子与岳母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效。庭审中,杨某辩称,因家中经济条件较差,曾向母亲借过21万元,故以部分房产抵债。买房时原告没有出资,也没有产权,故房产转让也无需告知原告。
.判决这一房产转让行为无效。
本案中,.认为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均应认定为夫妻.同财产,即使.同居住的房产为一方出资所购,未经双方同意,房产亦不得擅自处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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