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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离婚股权分割_南京市栖霞区离婚律师处理夫妻离婚公司股权的认定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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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离婚股权如何分割?
离婚后发现丈夫转移股权,我该怎么办?
一方有公司股权,离婚时怎么分割?

    南京市栖霞区离婚股权分割律师处理南京市栖霞区及周边地区的夫妻离婚公司股权的认定和分割,详述夫妻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的原则、公司的股权继承和收益分割.

◆栖霞离婚股权分割律师谈离婚股权分割的复杂性
    离婚案件中,所有的财产类型中,股权分割是最复杂、最多变的问题。它既不能被简单地划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毫无..;也不会统统都视作夫妻.同财产,由二人平分。夫或妻持有的股权是个人股权还是夫妻.同财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东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实际股东还是隐名股东,股权(或股票)转让是否受到限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章程规定情况,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等等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股权处理结果。
    当婚姻走到尽头,婚姻..的双方当事人面临的不仅是感情的结束,还要面临子女、财产问题的处理.。其中,夫妻.同财产的分割一直是当事人纠纷较多的棘手问题。毕竟,从双方当事人建立婚姻..开始,直到婚姻破裂的这一过程中,财产总是处在不断变动中的,这些变动涉及到的..也是复杂的.。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我们不仅需要根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辨明夫妻财产的性质,把握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还应该依据不同的法律对不同性质的财产所作的规定,对具体离婚财产作具体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的表现形式日趋多样化.。人们对财产的认识不再只停留在房、地、现金等这些有形的财产上,而是越来越关注一些代表着一定价值的无形财产。现实生活中,屡屡见诸报端的富翁离婚案更是将此类财产的分割问题推到法律的前台。但是,由于这些财产形式本身的特殊以及实际生活的复杂性,使得对这些财产的分割在现实中遇到了不小的挑战。股权这种财产形式的分割就是这些挑战中的一个典型例子.。因此,诸如股权这类财产的分割仅仅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是不够的,《婚姻法》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针对这类财产的分割问题,栖霞离婚股权分割律师建议结合其他相关的如企业法、证券法等的规定以及有关的法律原则来处理,才能更好的实现对这一问题的解决。

◆栖霞离婚股权分割律师谈股权分割纠纷常见类型:
  1、因一方擅自将自己或自己与配偶双方名下的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
  2、因配偶双方对于一方或双方持有的股权价值分歧导致的纠纷;
  3、因一方为隐名股东或对公司出资引发的股东身份确权产生的争议;
  4、因一方利用股权质押担保导致股东权益减损、灭失,或可能减损、灭失酿成的纠纷。
  5、因一方开设BVI公司隐化股东身份、或转移.同股权价值引发的纠纷.
  6、因公司IPO、上市融资导致配偶一方名下持股数量变化引发的纠纷。

◆栖霞离婚股权分割律师谈离婚中的股权确认及股东出资
  研究离婚案件中的股权转让纠纷,必然先要学.和研究股权取得.。实践中,配偶一方是否拥有股权,往往是解决股权分割或转让的前提条件,基于以下理由,离婚中可能产生股权确认纠纷:
   其一,配偶一方实际以隐名股东经营公司并持有公司的股权
  其二,配偶一方或双方曾以.有财产向公司投资,但名子并未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
  其三,虽然配偶一方被登记于公司工商登记中,但该配偶一方声称其仅为“挂名”股东.
  股权确认纠纷并不只出现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其他投资者之前,在离婚纠纷中,也会出现在配偶之间。通常的情况是,配偶另一方主张配偶一方实际投资并经营着公司,只是没有办理工商登记而已(或是出于隐匿财产的目的刻意为之);而另一方则对此予以否认,或置之不理.

◆栖霞离婚股权分割律师谈夫妻.有股权分割的实质是股权转让
    夫妻在离婚时对.有股权的分割,除在双方协商持股一方继续持股、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等例外情况外,必然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上的变化或股东持股份额上的变化。无论公司其他股东购买持股股东的股权,或者是未持股方以协商调解或判决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均为原股东的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向他人转让的行为。因此,离婚夫妻对夫妻.有股权的分割,实质上是股权转让。既然是股权转让,就必然要求在处理夫妻.有股权时,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栖霞离婚股权分割律师谈夫妻.有股权分割方式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只规定了夫妻双方就.有股权分割达成一致的情形,并且还受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这在实践中会造成在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出现无法分割股权进而使整个案件陷入僵局的状态。但根据前文分析,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对有限责任公司夫妻.有股权进行分割:1、公司章程对夫妻.有股权分割方式有规定的,依照章程的规定;2、没有规定的,对夫妻.有股权的分割方式双方达成一致的,按照协议分割;3、无法达成一致的根据物权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1)实物分割,即分割股权份额;(2)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栖霞离婚股权分割律师谈限制干预原则
    如前所述,在离婚分割股权时,股东配偶有选择加入股东行列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障碍只能是其他股东不允许转让并购买,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审判机关不应硬性剥夺。话虽如此,但在现行的公司法律中,股东配偶的选择加入权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不允许.强力判令身为股东一方补偿给另一方价款,这的确是保护了股东配偶选择加入公司的权利,但是如果其他股东不认可仍是无济于事,最后还是导致股权无法取得,只不过是变相从其他股东那里取得补偿,从某种程度上更无法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员组成稳定。法律规定的交叉引起的这种局限性注定对于婚姻案件中非股东一方.有权保护不足。也因为这种天生的不足,所以,栖霞离婚股权分割律师建议,离婚案件股权分割,是适用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作为裁判方的.更应该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协商,尽量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以  限度的保护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自主权,而不宜过多干预。

◆栖霞离婚股权分割律师谈属个人财产的股权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同财产。(参见《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例如,男甲方与女方乙2006年办理结婚登记,甲2004年出资30万入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占股比例为50%.。这50%的股权便是甲男的个人财产,但最近二年以来,该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0万(2007年)、40万(2008年),那么甲由此获得的股权收益15万、20万则属于夫妻.同财产,应当均分。

◆栖霞离婚股权分割律师谈对于不涉及他人(即不步及男、女配偶两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股权分割
    (1)如果是个人独资公司,或者:
    (2)如果有其他人,但该其他股东是“虚拟”股东,根本没有这个股东的情况下,则可以在离婚案件中予以比例划分的分割。栖霞离婚股权分割律师提示注意,如果是要求分割股权,.应予以受理.。但如果是要求分割折价款,则要看配偶双方是否都能同意、是否能够协商一致。如果能协商一致,按协商办;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没有主动的义务去安排审计与评估,而应该按比例划分。当然,如果实践中,有一方(如男方)持高股比例或实际控制了公司,另一方(如女方)持低股比例将来作为小股东有不利之处,应控制股权的一方(如男方)要求给女方钱款折价股权,.也可以做调解工作,毕竟要有物尽其用的原则。但如果女方坚决不同意,.直接判决把女方的股权折价(包括同意男方的审计评估申请)是值得商榷的.。而应该在划分比例的判决后,由当事人自行按公司法的相关程序和法律规定处理.。注意,以上观点是我个人的观点。不过,实践中,非持股一方确实要面临很多困难,比如,在不了解和掌握公司财务凭证和信息的情况下另案诉讼,确实有难度;并且,如果是“一人公司”,直接划分处理会不会改变公司的“个人公司”属性?这..到“法人资格击穿”的问题,因此,我个人意见是,除非结果能按公司法的规定改变公司“个人公司”性质,否则,.不能直接将“配偶一方持股的个人公司”的股权,直接判决按比例分割.。再次强调,这是我个人观点.
    栖霞离婚股权分割律师提示注意,如果非持股一方,起诉离婚,诉请只有要求股权对价款,而不要求得取股权,.一般不予支持。主要原因是,离婚股权分割,是确权法律..,是确认股权中有自己的财产份额,而不是给付法律...。离婚要分割的是夫妻.同财产,.同财产的标的物没有办法分割的时候才能折价.。比如汽车,房产,一方得,另一方给对价这可以理解;而股权,是可以再分的财产。在标的物是可分物的时候,当事人要诉请标的物的折价价值,.强行支持的可能就相对困难了。

◆栖霞离婚股权分割律师谈离婚诉讼中的股权分割问题
    股权又称股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的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一般说的股权是指狭义上的股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则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或者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股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行为而在依法设定的公司中取得股东地位,因而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财产受益权为核心并可依法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
    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在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涉及夫妻.同财产中股权等分割问题的操作难度较大。尤其在当前夫妻.同财产数额日益增大,来源也日益复杂,不少当事人在以这些.同财产进行投资时,有的记名,有的则隐名,这更是增加了处理的难度。新《婚姻法》对这些财产分割规定得比较原则,而司法解释又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没有涵盖当前社会生活中的出现的新问题.。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已不能适应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的需要,客观上使一些夫妻财产不能正确及时地加以认定和分割。
    当夫妻.同财产是股票时,由于其价值有很大的浮动性,不同的时段其价值可能就是天渊之别,因此,由法律规定来确定一个分割点亦是不容易的。再者,财产分割时是以股数分割还是以股值分割也是有区别的,对此法律也无明文规定,因此分割这部分财产时,双方也必将就此发生争议.。如果以股数分割,看来似乎简单明了,然而一旦不能平分,就必然要涉及股值的计算问题。如以股值分割,是以买进时的股值计算?还是以起诉时的股值计算?或者以.判决生效时的股值计算?这在审判实践中分歧仍然较大,尚无定论。况且,股权本身的性质就决定了涉及股权分割的问题,其内容不仅涉及财产性权利的评估合转移,同时也包括公司事务参与权的附随转移,这样股权的享有方才能行使一项内容完整的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因此,夫妻对公司是否拥有同等的管理权,这种管理权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何体现,就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当然这对于高度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比较简单,谁持有该公司的股票谁就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同,它兼有“两性”的特征使得这个问题的处理变得更加复杂。

◆栖霞离婚股权分割律师谈婚后一方取得的公司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 马先生与王小姐于 2005 年前通过网恋认识后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破裂无 和好可能。2010 年,王小姐向.提出离婚诉讼.。据悉,2007 年马先生投资入股一家化妆 品销售公司,持有 40%股权;2008 年时又投资设立了一家贸易公司,拥有 80%的股权.。夫 妻双方对这两家公司的股权分割产生了争议。
    栖霞离婚股权分割律师谈解析: 由于上述两家公司都是马先生在婚后以夫妻.同财产所设立的, 此时夫妻.同财产已转化为在两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因马先生在上述两家公司所持有的股权系夫妻.同财产, 王小姐有权要求对马先生在上述两家公司所持有的股权进行分割, 王小姐如果对公司业务不甚 熟悉,不想取得公司股权的话.。 王小姐可以向.申请对其丈夫所持有股权对应的净资产进 行评估后进行分割,由马先生以现金方式对王小姐进行补偿。
    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 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人民.可依造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若该方不愿 承受出资额成为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 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 再按.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的一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 钱款或财产。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一方预付,或双方各半预付。当事人均不愿意进行评估的,则人民.可对此部分.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栖霞离婚股权分割律师谈配偶之间对公司“出资”行为的法律定性
  随着理财手段的多样化以及公司融资形式的丰富,当前离婚案件中还出现了配偶一方对公司“出资”的现象。在处理此类情况时,该笔“出资”性质如何认定,是向公司借款,还是缴纳了作为股东的出资义务从而成为公司股东?是“出资”还是“借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1)是借款的情形.
  配偶一方向公司提供钱款后,公司收款但未交付出资证明,也未记载于股东名册,未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配偶一方也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这种情况下,配偶一方的钱款给付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借款”而非“出资”.
  (2)是出资的情形.
  配偶一方出资后,公司让其参加股东会并分配利润,可以成为认定是否“出资”的依据.。配偶一方交付钱款后,参加股东会、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接受利润分配等,则可以认定其对公司的出资不是借款,而不必一定进行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变更登记是公司资本变更的法宝程序,并不是入资或增资协议的生效要件[12]。

◆栖霞离婚股权分割律师谈股权是否算夫妻.同财产?夫妻离婚,妻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丈夫在公司的股权?
    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同财产制与约定制并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双方.同.有,公司股权也不例外,但需说明并不是公司自身财产。如果股权是在婚后取得的,首先就推定是夫妻.同财产,但是如果双方对此进行了相反的约定或者属于婚前财产的转化形式,则另当别论.
    离婚时双方可对财产如何分割进行协议,但这里特殊的是股权分割处理会影响到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因此夫妻间股权处理不仅受制于《婚姻法》还同时受《公司法》的约束。

◆栖霞离婚股权分割律师谈配偶另一方是否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确认纠纷”?
  对此问题,由于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的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在实践中各地.观点不一。从目前来看,对此问题的操作主要分二种情况:
  ..种:配偶一方系“隐名股东”,但并非构成“隐名转显名”的条件。在该种情况下,.一般会本着“离婚案件的处理,一般不涉及第三方实体义务”的原则,就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达成的“持股协议”而享有的信托权利义务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告之主张方另案诉讼。
  第二种:配偶一方系“隐名股东”,且符合上述的股东身份确认的实体条件,在配偶一方不主动确权分割的情况下,配偶另一方能否直接起诉要求确认配偶一方的股东身份?对此,由于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又分二种观点.。一种认为,基于“合同相对方”的原则,由于配偶另一方并非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权利义务不及于配偶另一方,因此,配偶另一方无权诉求确认配偶一方的股东身份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基于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有制考虑,结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加之配偶另一方诉求并不对公司股东构架造成直接影响,应允许配偶另一方诉求.确认配偶一方股东身份.。以上二种观点之争,尚需最高人民.作出相关司法解释放可平息,但目前尚未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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