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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离婚财产分割:南京市六合区离婚财产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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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财产的方式:

一、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婚姻法采纳了约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同所有、部分各归所有.。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房屋作为财产的一部分,其归属自然可以通过双方的约定来确定。可见,夫妻财产的约定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起着重要的法律依据作用.。不少人认为财产约定或财产公证伤害感情。但是,这种理智的财产处理办法和文明的生活方式,确实值得提倡,对财产分割争议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夫妻还未采用这种方式,当发生争议时,仍然需要遵循法律中对财产的若干规定。一般规定,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根据新的婚姻法,结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同财产,正常情况下是不进入离婚诉讼的财产标的。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新婚姻法公布实施后,法律明文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房屋所有权的认定通常以产权证登记的名称为准。如果房屋购买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则房产归个人所有。

  如果是贷款购房,就需要严格界定房屋购买时间及还款时间,即婚前一方购房,婚后还贷的,在离婚时可以认定房屋所有权归为一方所有,但因夫妻..存续期间.同还贷款,应根据夫妻.同还贷款的金额要求房屋所有一方付给另一方一半的补偿。《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夫妻.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存在同居,就需要靠具体的举证来证实房产的归属。

  现实中有很多情况是父母为子女买房,此时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父母在自己结婚前购买的房子,就是属于自己的财产,但一般在当事人结婚时,当事人的父母会告诉媳妇说,这套房子是给你们结婚用的。所以,如果媳妇有人证或物证证明时,.可能会引用这个司法解释的..款,认为这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房产。也就构成了夫妻.同财产。而在实践中这种情形非常多.。这时举证成为重要的问题了。

2、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
(1)夫妻.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一方承租,婚姻..存续5年以上.
2)婚前一方承租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3)一方婚前借款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同还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承租权。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取得房屋承租权。
6)夫妻双方单位连建或购置的房屋.
7)一方将其承租的房屋交回,另一方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有,婚后合并调换的。
(2)应当依法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方.
(3)由一方承租的,给另一方面适当的补偿。
(4)如公房较大的,可隔开或调房,分别承租.
(5)一方对另一方面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住房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暂住一到两年期限.。或给另一方面一次性经济帮助。
(6).调整或变更承租权的,应征求房管部门的意见,并依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对夫妻.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方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如双方条件相当,可采取竟价方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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