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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律师邓显峰代理尹某被无故变更工作岗位案,依法维权11多万元补偿!


邓显峰律师 四川•南充 2014-12-30 13:00:00 阅读 23428 次

邓显峰律师申请人于1993年进入XXX玻璃瓶有限公司工作,分别担任厨师、叉车工、成品库管员、库管员兼调度员及储运主管工作,并于1994年2月在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2010年11申请人被借调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先后担任物控主管、物流部经理职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0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特别注明申请人在XXX玻璃瓶有限公司工作年限,视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工龄连续计算[长三角律师网]。

  2014年9,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以川通产[2014]019号《人事任免决定书》无故免去申请人物流部经理职务,同时无故降低并克扣申请人的工资、奖金。

事发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恢复工资及支付克扣的工资等合理请求,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合法合理的请求置之不理。

为此,申请人委托南充邓显峰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代理其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整理,拟定了以被申请人未依法提供工作条件及无故克扣工资解除与单位劳动..,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方案[www.csj64.com

通过举证、质证,申请人尹XX诉四川XX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劳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尹XX申请解除其与被申请人玻璃有限公司劳动..,并要求支付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作年限的补偿金11万多元。

南充邓显峰律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这种劳动条件包括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劳动者提供能履行合同的环境,本案中用人单位单方面无故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属于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不愿意恢复原工作岗位时,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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