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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合同律师_南京市六合区合同法律师办理六合合同欠款、六合合同违约赔偿等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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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合同律师长期致力于合同法律事务的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六合合同律师擅长各类合同纠纷:民商事、诉讼、仲裁、公司、金融、房地产、合同、投融资、并购、婚姻、债务、法律顾问、买卖合同,房产合同,工程合同,租赁合同,公司合同等.

★六合合同律师谈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六合合同律师谈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及公平性等优点,但是它不可避免带来了的一些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1、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2、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  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消费者的工具。
    六合合同律师认为,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进行很好地规范,很可能造成泛滥成灾、经济秩序混乱。
    六合合同律师认为,如何在坚持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综合调控,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六合合同律师建议,除了审查合同的有效、相关条款齐全明确外,其平衡性也是潜在重点。所谓平衡性,即是双方权利义务要相对平衡。没有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如果审查过程中忽略了这些,可能将来就会遭受利益损失难以追讨的后果.

★六合合同律师谈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询价就是如此,甲方给乙方去信,问:“你公司的自行车以多少钱一辆销售?”此询价尽管被学者们.惯地认为是要约邀请,但是它并不包含交易条件,即不包含合同的条款,因而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意思表示.。真正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司法上的效果,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在民法之所谓意思表示,乃就以其为法律行为构成部分即要素而为观察,自非具有足以形成法律行为之内容,不得称为意思表示。”
中国《合同法》把要约邀请都规定为意思表示,已经偏离了意思表示的本质。对不能因当事人意志内容产生法律..的要约邀请,也不是事实行为,因为它仍然是一种表示行为。现行《合同法》第15条把所有建议相对人发出要约的行为,都规定为意思表示,只是屈就了学者的一般观点,它的危害是否认或者忽视了要约邀请作为意思表示的效力.
    六合合同律师表明,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不仅在于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还在于提出交易条件以及与交易条件有关的条件,而且这些条件可以拘束邀请人,可以构成先合同义务,也可以进入合同,演变成合同义务.。如果作为意思表示的要约邀请,没有合同的内容或者条件,还能发生效果意思吗? 还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吗? 六合合同律师认为,答案是不能。如果要约邀请不能发生效果意思,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它的存在价值就受到了挑战。

★六合合同律师谈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这就是说,承诺在何时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在何时受合同..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因此承诺生效时间在合同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于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然而,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以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其最后的确认书为准,这样他所发出的确认书实际上是其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承诺.。可见,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如果一方在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约时,提出要以最后的确认书为准,那么,在其未发出确认书以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过是一个初步协议,对双方并无真正的约束力。因而在正式承诺以前的任何阶段,订约当事人均可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而不受初步协议的拘束。当然,双方在达成初步协议以后,一方违反已达成的初步协议,不签订确认书是有过错的;并因其过错使订约的另一方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害,则有过错的一方应负缔约过失责任。至于承诺人在已作出承诺以后,又提出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则实际上是要推翻或否认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此构成违约。

★六合合同律师谈撤销权的消灭
依我国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自此,我们可以看出,撤销权的消灭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1)在法定的行使期间里撤销权人未曾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
各国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都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规定该种权利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行使,一旦该期间经过,则撤销权亦归于消灭,不能够再行使。我国合同法也采取了此类立法例,第55条第1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故而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便是1年,该期间是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即除斥期间。该1年的法定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欺诈之日起计算),如若撤销权人在此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那么撤销权因期间的经过而消灭,相应的,可撤销合同亦变成有效合同。如前所述,对于撤销的事由还应做进一步的具体划分,即区分欺诈与受胁迫之间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该做不同的起算。
(2)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六合合同律师认为,此乃撤销权消灭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撤销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因而对于撤销权能否被放弃,理论上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六合合同律师认为撤销权人能够放弃其撤销权。权利  的特点就是权利人可以放弃其权利,如果不能放弃,那权利亦不能称之为权利了.。因此,撤销权作为撤销权人享有的专属权利,撤销权人在拥有行使权利的同时当然地亦拥有放弃行使的权利。在可撤销合同之中,可能由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撤销权人会选择放弃行使撤销权,这是撤销权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尊重。那么,在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之后,他是否仍然能够请求.撤销合同呢?学界存有观点认为,如若不予其请求.撤销,则是对其诉权的限制。其实,在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的同时,亦即撤销权人放弃以诉讼方式请求.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而在放弃撤销权之后,其再请求.予以撤销,.当驳回其诉求,显然这并非构成对当事人的权利限制。

★六合合同律师谈效力待定合同无效的后果
当效力待定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时,如何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下列规则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一)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消权两项权利,以维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
(二)无处分权人所订合同,不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由于权利人拒绝承认,合同被宣告无效,财产已交付的,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则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如交付的是不动产,因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应实行登记,故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六合合同律师谈免责条款的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六合合同律师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
2、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3、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六合合同律师谈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除了审查合同的有效、相关条款齐全明确外,其平衡性也是潜在重点.。所谓平衡性,即是双方权利义务要相对平衡。没有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如果审查过程中忽略了这些,可能将来就会遭受利益损失难以追讨的后果。

★六合合同律师谈怎么处理格式条款争议?
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依以下原则处理:
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因为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其措辞和制定的内容  程度上反映了自己的意志,依自己的理解定义,如合同双方在对格式理解发生争议时,仍依照提供方的意思来解释就难以使当事双方利益平衡,而如以常规的通常的理解来解释则较为客观、公正。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一般认为,格式条款中有争议的内容是格式条款的提供者拟定的,其理应在拟定该条款时以明确的能够令常人理解的词语进行表述,如其表述令人产生多种理解,只能认定其故意制造了该词语含义的多样性、不确定性,所以,一旦发生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多种解释的情况,应当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来理解。对此,我国《保险法》早有规定。该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或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表述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六合合同律师谈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1、约定违约条款.。违约条款是明确约定违约的责任,为将来可能的诉讼与维权打下良好的基础。违约条款中可以明确约定违约金或欠款的利息.。如:甲方未按期完工的,向乙方支付违约10万元。
2、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争议管辖权条款的约定用于避免对方精心设计的司法陷阱。一些骗子往往在其所在地经营了良好的社会..,利用地方保护主义逃避法律制裁。一般应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双方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时,如果发生了争议,应当尽快向本地的人民.提起诉讼,否则,如果对方先起诉的,对方的人民.将
首先立案,你将不得不到对方所在地打官司,对财力与精力消耗都比较大。当然也可以选择一个公信力高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六合合同律师提示,约定由一方所在地.管辖的方法: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进行起诉。
    六合合同律师提示,约定由任一方所在地.管辖的方法: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其所在地人民.进行起诉。
3、明确合同签订地。很多精心设计合同纠纷从实质上看都是合同诈骗,都涉嫌构成犯罪.。对于涉嫌经济诈骗案件的受害人,首先应当到公案机关报案,而不是到.诉讼,因为.一经受理,合同诈骗案件就变成了普通的经济纠纷。但是,六合合同律师提示,一些骗子们往往精心设计管辖权,使人们到本地公安机关报案时,发现本地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合同签订地条款的约定,对于追纠骗子的刑事责任和挽回自身经济损失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合同诈骗的犯罪地包括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的履行地点。由于合同履行地往往在对方的所在地,所以没有意义。只有约定合同签订地点。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所以在合同上明确地将签订地注明为本地或作为最后一方签字,以取得本地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权.
4、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作为销售的条件,供应商可以规定保留货物的法定所有权,直到购买者付清全部货款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在英国,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被称为罗马尔帕条款,它源自于1976年的一个重要的法庭判例,这个判例被全世界广泛应用。所有权保留条款可以有限的预防对方的破产清算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规范,破产清算也会渐渐增多。但是,所有权保留条款也有其局限性:
    不能应用于提供服务的将易,除非货物作为服务的一部分而提供;供应商不能要求归还已经制造成其他产品的货物,比如:砖已经造成了房子情况;供应商不能对已经被对方出售的货物主张所有权,比如:超市已经将商品卖出;供应商必须能够识别货物,并能证明为原物.
5、约定担保条款.。当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总有能力和意愿提供担保的.。我们在这里提及担保条款,只是提醒合同的当事人不要忘记争取促使对方提供合同担保,毕竟,有担保的合同是安全的合同。约定担保条款,必须按照《担保法》进行,否则,可能会造成担保条款的无效.。约定担保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由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担保的,应审查担保人是否有担保资格。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除了审查合同的有效、相关条款齐全明确外,其平衡性也是潜在重点.。所谓平衡性,即是双方权利义务要相对平衡。没有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如果审查过程中忽略了这些,可能将来就会遭受利益损失难以追讨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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