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债权债务律师 |
江宁债权债务律师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江宁债权债务律师专业解决经济债务纠纷,追收欠款,胜诉收费,债务清理,收费灵活,解答债务纠纷法律咨询。江宁债权债务律师提供债务追讨及债务清理服务,解决债务纠纷,维护债权、债务人合法权益。为个人及企业进行欠款追讨、货款追讨等债务清理纠纷服务,避免各种经济损失.。 ★江宁债权债务律师谈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 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系指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连带债务中,即各债务人之间的求偿..。 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所负担的给付义务,就债权人方面观察,其份额在全部义务的范围内是不确定的。因为债权人可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为全部或一部给付,也可不向其请求给付。但自债务人方面观察,各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通常是有确定份额的,且这种份额一般在连带债务成立时就已确定。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因此该债务人可就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的给付,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 债务人间的求偿权性质如何,学说颇多,主要如下: 1、当然存在说。认为债务人中之一人因清偿或其他行为而使其他债务人免除责任,就其超过自己应分担部分的给付,系履行属于他债务人的债务,因此发生求偿权,此乃连带债务性质上的当然结果.。 2、不当得利说。认为其他债务人因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清偿或其他行为而免除责任,实质上属于不当得利,法律于是规定求偿权。 3、主观.同..说。认为连带债务的本质是由多数债务人.同分担连带债务。此种.同的..为连带债务的基础,求偿权也由此基础发生。 4、相互保证。认为连带债务人所负全部给付义务系担保义务。债务人之间相互为保证,因而发生求偿权。笔者主张当然存在说,认为债务人间的求偿权是法定权利,连带之债设立的目的是为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但连带之债又为一较重的责任,对债务人较不利,出于公平,赋予债务人间的求偿权。 ★江宁债权债务律师谈如何确认存在争议的破产债权 有争议破产债权是经过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和确认环节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和债权人之间对其债权是否存在以及债权数额的多少存在争议,或者其他债权人对债权的存在或数额提出异议的破产债权。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一、诉讼管辖方面 新《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诉讼.。但这一规定存在以下不清晰之处:首先,法律未能明确这一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是否存在区别;其次,对于所有的债权争议,《企业破产法》一律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管辖,这在操作上有可能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再次,对于已经开始,被破产程序启动而中止的债权争议诉讼的处理方式,是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审理,抑或自行审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可参考德国破产法的规定,即确认债权的诉讼应当以普通程序提起,由破产所在地.管辖;对于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开始诉讼的有争议债权,则诉讼继续在原审.完成。 二、债权临时确认方面 《企业破产法》第59条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认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这一规定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根据这一规定,.并不是对于所有有争议破产债权都予以临时确认,另外一方面也不排除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滥用异议权利,排除其他债权人表决权的情况出现;其次,法律没有对临时确认的有争议债权数额和最终判决确认的债权数额之间存在差异的情况作出规定。因此,建议法律对于债权的临时确认程序以及当临时确认的债权和最终确认的债权之间存在差异时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 三、诉讼效率方面 采用普通诉讼方式对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的做法尽管有利于保护在破产程序内外的债权人在诉权上的公平,但当破产程序中存在大量的争议债权等待裁决时,会造成破产程序一定程度的拖延,增加破产程序的费用,这无论对于需要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的债务人,还是需要在破产程序中获得保护的债权人而言都是不利的.。因此,法律应在确保债权人权利的前提下,设计提高诉讼效率的诉讼规则,主要有:对于破产程序参与人提出异议的时效期间作出规定,以敦促当事人尽快行使其异议权;对于一定数额以下的债权异议,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作出终审裁定;对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审限作出特别规定等。 ★江宁债权债务律师谈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就规定了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但这并不等同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具备必然的财产清偿能力和现实实现条件.。在这里,到期债权和该债权的实现能力完全是两回事.。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都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情形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理论上乃至实质上得以补救。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人民.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即予消灭.。这一规定表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作的代位权诉讼一经人民.确认成立,就所确认的债款数额,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直接清偿的义务和责任.。就该确认数额,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即予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且为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债务..。这显然是一种债的转移,即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转嫁为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该债款数额。这就是说,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在取得了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清偿权利的同时,却丧失了原本既有的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主张和清偿权利。这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最终后果,不仅没有使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基础上拓展到次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内,反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权利的实现又处于一种新的风险境地,甚或增添、扩大了债权人的债权风险。由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进行代位权诉讼,并不是一经判决确认即可得到债权必然实现的效果,即次债务人并不一定现实具备用于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和能力.。 所以,为了充分地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权利,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款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取得次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的权利的同时,债务人对其原本所负有的清偿责任并不丧失,这才符合代位权制度的立法本意。 ★江宁债权债务律师谈经销商发生欠款的危险信号: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经销商出现的一些信息,对厂家货款的安全性是有警示作用的。如: 1. 办公地点由高档向低档搬迁; 2. 频繁转换管理层、业务人员,公司离职人员增加; 3. 受到其他公司的法律诉讼; 4. 公司财务人员经常性的回避; 5. 付款比过去延迟;经常超出最后期限; 6. 多次破坏付款承诺; 7. 经常找不到公司负责人; 8. 公司负责人发生意外; 9. 公司决策层存在较严重的内部矛盾,未来发展方向不明确。 10. 公司有其他的不明确赢利的投资(投机)如:股票、期货等; 11. 不正常的不回复电话; 12. 开出大量的期票; 13. 银行退票(理由:余款不足); 14. 应收帐款过多,资金回笼困难; 15. 转换银行过于频繁; 16. 以低价抛售商品(低于供货商底价) 17. 突然下过大的定单(远远超出所在区域的销售能力); 18. 发展过快(管理、经营不能同步发展); 当经销商出现以上危险信息时,厂家采取果断、迅速的应变措施,可以降低应收帐款的回收风险.。 ★江宁债权债务律师谈债权免除的法律效果 ..、免除使消灭、人免除部分以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贷款,甲通知乙只要偿还80万元,免除了20万元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免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比如,服装加工部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 第二、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等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责任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但是,免除担保债务的,不影响被担保的债务的存在。比如甲免除了丙的担保义务,不等于免除了乙的债务,乙仍然要履行债务。 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比如,债权人甲将其对于债务人乙的债权给了丙,如果甲免除乙的债务,丙对甲享有的质权也不复存在了,这有损丙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就债权设定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以此对抗担保权人。执行和解争议指在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履行过程中,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协议项下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一)当前立法中的救济手段:当事人向.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依据我国《民诉法》第211条、《若干意见》第26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和申 请人均可对和解协议可以反悔,并可重新引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种立法的理由在于,和解协议不是法律文书,不具有 法律文书的效力.。原生效的法律文书也不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失去法律效力,执行和解协议只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因 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应依据《民诉法》第211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以上立法带来了实践中的诸多弊端: (1)和解协议的履行依靠当事人之间的自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保障,纵容当事人的擅自悔约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不符 ,有自相矛盾之嫌; (2)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为被执行人时反悔的情况较多时,这为其拖延时间、转移资产提供了合法外衣;同时,申请执行人 一旦疏于行使权利而使申请执行期限逾期的,将无法再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又为债务人规避执行提供了便利。 ★江宁债权债务律师谈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 在以下情况下发生债权凭证变更登记: 一是债权人根据债权凭证启动执行程序后,债权凭证记载的债权得以部分实现,这时债务人尚无足够的财产履行全部债务,此 时,人民.应当在债权凭证上记载已部分执行的数额和未实现债权的数额。 二是债权凭证的债权人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作为公民的债权人死亡后,其依法取得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作为新的债权人到法 院办理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作为债权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权利继受人可作为新的债权人到.办理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 人民.经审查后,以裁定的形式确认新的债权人,并在原有的债权凭证上进行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 ★江宁债权债务律师谈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以下特征: 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 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 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 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 人下个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铭除债务的全部.。比如,债务人乙应当偿还债权人甲二万元人民币,甲表示乙可以少还或 者不还,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甲表示只需要偿还一万元,是债务的部分免除;表示二万元都不必偿还,是债务的全部免除。 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 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 ★江宁债权债务律师谈关于债务纠纷诉讼时效规定 诉讼时效效力是指诉讼时效完成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发生的法律后果。在我国民商事立法及学说均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权利人丧失向人民.请求保护起民事权利的权利,即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关于时效的效力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仍享有起诉权 .权利人因此丧失请求人民.以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以实现自 己的实体权利的权利,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并不因此丧失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确认权利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才判决 驳回其诉讼请求。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不因此丧失实体请求权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人民.对权利人的权 利不再予以保护,但权利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愿意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受 领 .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已经完成为理由而反悔,或主张权利人受领履行属于不当得利。人民.不予支持,权利人 也可以予以拒绝.。 3、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请求人民.予以保护的权利时,人民.对于权利人因主债权而取得的各种从权利,也 不予以保护。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履行达成新的协议或具体还款协议的,重新确认原债权债务..的,应当认为原 债权债务..因得到重新确认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例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的通知,债 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到法律保护。 。 ┝咨询律师:13814066391(卢律师) 15996265110(杨律师) ![]() 遇到江宁债权债务律师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公开招租招标纠纷起诉状 ·浦口离婚孩子抚养:浦口法院抚养权判决标准、抚养费与探视权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_地址电话、乘车路线,律师会见取保候审 ·南京债务纠纷律师:他人欠钱不还怎么办?要钱策略 ·南京侵权律师:专业处理各类侵权纠纷,依法捍卫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 工地工伤没劳动合同怎么办 工地工伤没劳动合同怎么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通过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来建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存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无劳动关系存在。合同法上有通过“默示”视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在劳动过程中,对通过默示的方式已经成立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予以承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在工作中负伤的,因此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因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二、工伤可享受哪些待遇1、工伤的认定: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规定,职工由于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 离婚不肯分财产怎么办? 一、离婚不肯分财产怎么办?如果有可供执行财产,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也没办法。但可以要求他制定还款计.一方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你可以去申请强制执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合法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合法原则。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本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用人单位要承担不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应得劳动报酬。”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九项. 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是什么 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是什么按照《公司法》第159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也就是具有发行公司债券资格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这四种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中,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是通行的规则,而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则是要求规模较大,有可靠的信誉,支持其正常的发展。二、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是什么?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 > >>更多法律知识 |
遇到法律疑问,需要律师帮助? |
律师咨询电话:13814066391(卢律师) 15996265110(杨律师) ![]() |
遇到江宁债权债务律师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相关法律咨询 |
| ·我借了笔钱给邻居,她写了张借条给我,借条上有她的姓名和身份证 我借了笔钱给邻居,她写了张借条给我,借条上有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我如何才能知道她的姓名何身份证号是真实的?身份证的地址和我现在知道的地址是一样的?(李彩侠 身份证号340406198401053. ·您好,我被骗了3万元,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后一直也没有任何回复, 您好,我被骗了3万元,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后一直也没有任何回复,感觉很多人民警察都是吃闲饭的,我其实很无助不知道怎么办,我听人家说这个可以通过微信安全中心解锁找到这个人,我很无助,只能乱投医,也不知道自己怎么. ·程律师你好,我有一起刑事案件需要请你帮助 程律师你好,我有一起刑事案件需要请你帮助. ·我是女方,有两个孩子一个儿子一个女儿,而且我已经结扎了,如果我不要孩子离婚会怎么 我是女方,有两个孩子一个儿子一个女儿,而且我已经结扎了,如果我不要孩子,离婚会怎么."w990mamt20. ·吉律师你好,请问,我是非农业户口能买农村房屋吗,如果可以,你 吉律师你好,请问,我是非农业户口能买农村房屋吗,如果可以,你可以帮我做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吗,. ·足疗店无证的服务员把耳朵抠穿孔,我都12天了,去医院检查,她们服务员和老板都承s 足疗店无证的服务员把耳朵抠穿孔,我都12天了,去医院检查,她们服务员和老板都承认,说了赔钱,我不同意,今天打电话又反悔.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是不是不需要承担责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是不是不需要承担责. ·您好,跟您咨询一下我家人在201827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腿 您好,跟您咨询一下我家人在2018.2.7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腿上换了人工髋关节,2018.2.28出院,建议我们半年后去做伤残鉴定,九月初我的律师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到现在一直没消息,因为对这方便不懂,再加. ·您好!我是九江瑞昌的!我们家土地房屋征收!那时以便宜的价格买 您好!我是九江瑞昌的!我们家土地房屋征收!那时以便宜的价格买了市里的安置房且也是指标房!乡下分了房屋地基!他家有一儿一女!女孩嫁了!男孩我是他老婆!我们有家庭纠纷!拆迁那会我们没结婚!就是我想问下。房屋我. ·别人欠我钱,写了欠条,一直不还,我把欠条复印去她住的小区门口 别人欠我钱,写了欠条,一直不还,我把欠条复印去她住的小区门口发会触犯法律吗. ·你好别人欠我一点点钱,写了欠条的,她一直拖着不还,请律师诉讼 你好别人欠我一点点钱,写了欠条的,她一直拖着不还,请律师诉讼费都不够,才八千,她说话口气特别大,还说起诉她到天边都不怕,去法院都不知道走什么流程,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能帮帮我吗,我想把欠条复印去她小区门口. ·银行卡被法院冻结期限,银行卡被法院冻结期限 银行卡被法院冻结期限. ·A:的是借款方面的问题。一朋友借了4万,了,一直忽悠请问我要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讨还 A:你好!我想咨询的是借款方面的问题。一朋友借了4万,了,一直忽悠,利息基本有还,但本金没有丝毫耍还的意思,一说就三推四推,最近连电话也不接,xx波不回,请问我要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讨还欠款."w990mam. ·开发商改变施工规划,取消公寓项目,没有通知购房人,取消公寓建 开发商改变施工规划,取消公寓项目,没有通知购房人,取消公寓建设事实真相,无辜不退还购房人认购诚意金,不赔偿损失。是否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一赔三,及银行利息。18056861568. ·你好,在吗 你好,在吗. ·你好,我离婚了,不想让对方知道,去领证,对方会知道吗 你好,我离婚了,不想让对方知道,去领证,对方会知道吗. ·老板是防水包工头,欠了我人工工资16000元,014-2015的我该怎么办? 请问老板是防水包工头,欠了我人工工资16000元,014-2015的,于20173日给写的欠条。但之后,经多次催要,都被以种借口一推再推至今不予给付。去法院不给立案,我该怎么."w990mamt20. ·员工离职了,但在财务处还有欠款 公司员工离职了,但是在财务处还有2000元欠款,多次联系未果。请问报警处理有用吗?. ·单位违法解除6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仲裁双倍赔偿,仲裁说补偿金就可 单位违法解除6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仲裁双倍赔偿,仲裁说补偿金就可以,是否合理."w990mamt20. ·前天晚上,骑车向左转(我没有驾驶证,车是姐别人的)被一辆轿车撞到,当时没有报警 前天晚上,骑车向左转(我没有驾驶证,车是姐别人的)被一辆轿车撞到,当时没有报警,也没有20车上下来人把我架到车上到一旁,破坏了现场,也不给送医院治疗,现在不管不问,也不协."w990mamt20. ·省高院同案不同判的事件如何处理为好 省高院同案不同判的事件如何处理为好 . ·我xx信用卡欠9000半没打电话说明天还上不然起诉怎么san 我xx信用卡欠9000半没打电话说明天还上不然起诉怎么."w990mamt20. ·我在海外不便回国,离婚可以找律师代理吗? 我在海外不便回国,离婚可以找律师代理吗?. ·你好!我于2015年年初全资给结婚4年的儿子买了一套房,当初 你好!我于2015年年初全资给结婚4年的儿子买了一套房,当初我买房是赠与我儿子的,所以购房合同是我儿子一人签的,但后来他俩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产权证写了他俩的名字。我现在就是想让你帮我出出主意,怎样才能防. ·以外资购买的地皮可以还换中国大陆人的名字吗?需要多少费用? 以外资购买的地皮可以还换中国大陆人的名字吗?需要多少费用?. ·破坏小区单元门及门禁器涉及什么罪名,对应哪条法律 业主用榔头破坏单元门,完全破坏门禁器,门禁器大概价值六千元左右,单元门伍佰左右,这涉及什么罪名?大概是什么处罚?对应哪条法律?谢谢帮."w990mamt20. ·手机分期50元一星期会有什么样的后san 手机分期50元一星期会有什么样的后."w990mamt20. ·你好,买了房子没有给房票可以san 你好,买了房子没有给房票可以."w990mamt20. ·法律不是规定没有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吗?XX的服务费和其他费用高的离谱。这个用还吗 法律不是规定没有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吗?XX的服务费和其他费用高的离谱。这个用还吗. |
南京律师
![]()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996265110 |
![]() |
![]()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 |
![]()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 |
![]()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 |
![]() 姜春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0年 |
13951899110 |
![]() |
![]()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 |
>>南京律师



江苏律师导航·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市栖霞区律师
·泰州医药高新区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市栖霞区律师
·泰州医药高新区律师
![]()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996265110 |
![]() |
![]()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 |
![]()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 |
![]()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 |
![]() 姜春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0年 |
13951899110 |
![]() |
![]()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 |



>>江宁债权债务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