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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民事起诉状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民事起诉状原告:G某某,男,仡佬族 被告一:繁昌县某某架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8758.02元及自案件受理日起以268758.0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699.60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安徽省定远县碧桂园翰林院项目工程由被告二总承包承建,被告二将该项目的脚手架工程分包给被告一,被告一再将整个项目脚手架工程正负零以上的脚手架搭拆人工(劳务分项)分包给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被告一理定合同模板并要求原告签订了《脚手架分项承包合同》,合同载明将位于定远县岱山路的定远县翰林院项目工程的11#、13#、15#、18#、19#、20#、配电房A3+0以上的脚手架的搭拆施工内容转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外架清工。施工承包工程价款为正负零以上按图纸建筑面积计算,26元每平方米计价,另二次搭拆按正负零以上图纸建筑面积,10元每平方米计价。如发生计日工,按320元/工日计算(后三方协商调整为350元/工日)。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约定:每月应支付完成单位楼工程量的40%,单位楼主体封顶至验收合格付至该单体工程价款的60%,拆除外架后现场清理干净付至90%,余款10%拆除外架后三个月内付清。且双方约定,如果被告一擅自解除与原告的合同,则被告一需要按照合同所包括的全部工程量(46692平方米)的总价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了施工.。但被告一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一仍违约拒不依约支付.。 经原告与被告一核对计算确认,原告至今保质保量完成的工程量为20381.37平方米,被告违约要求原告退场,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单价为26元每平方米,被告一应该支付原告已完成工程价款为529915.62元,另外,原告和被告一、二一致确认,点工工程劳务价款为66500元,合计工程劳务款总额为596415.62元。而被告直至现在仅支付了劳务工程款327657.60元,尚欠工程款268758.02元。 涉案项目尚未完工,但被告已明确指令原告撤场,被告一单方面强制解除合同,不许原告再进场施工,应承担违约金60699.60元。 综上所述,被告先违约拖欠工程款,后单方面解除合同,原告在实在无奈之下向被告催要剩余工程劳务款,但迟迟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G某某的委托,事务所的指派,担任G某某诉繁昌县某某架业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特别权限诉讼代理人.。现对本案的本诉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安徽省定远县碧桂园翰林院项目工程由被告二总承包承建,被告二将该项目的脚手架工程分包给被告一,被告一再将整个项目脚手架工程正负零以上的脚手架搭拆人工(劳务分项)分包给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被告一理定合同模板并要求原告签订了《脚手架分项承包合同》,合同载明将位于定远县岱山路的定远县翰林院项目工程的11#、13#、15#、18#、19#、20#、配电房A3+0以上的脚手架的搭拆施工内容转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外架清工.。施工承包工程价款为正负零以上按图纸建筑面积计算,26元每平方米计价,另二次搭拆按正负零以上图纸建筑面积,10元每平方米计价。如发生计日工,按320元/工日计算(后三方协商调整为350元/工日).。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约定:每月应支付完成单位楼工程量的40%,单位楼主体封顶至验收合格付至该单体工程价款的60%,拆除外架后现场清理干净付至90%,余款10%拆除外架后三个月内付清。且双方约定,如果被告一擅自解除与原告的合同,则被告一需要按照合同所包括的全部工程量(46692平方米)的总价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了施工,但被告一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一仍违约拒不依约支付。原告至被强迫退场前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内的脚手架搭设工程量为20381.37平方米,另外原告还拆除了13、19号楼的第1、2两层的脚手架共计面积1901.76平方米{13号楼1、2两层建筑面积1026平方米(513平方米×2层),19号楼1、2两层建筑面积875.76平方米(437.88×2层)(1026+875.76=1901.76)}。 被告违约要求原告退场,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量单价为26元每平方米,原告已经完成20381.37平方米,并且原告已经拆除了1901.76平方米,被告一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单价,支付原告已完成工程价款为529915.62元(20381.37*26),另外,原告和被告一、二一致确认点工工程劳务价款为70350元(66500+3850),合计工程劳务款总额为600265.62元。而被告直至现在仅支付了劳务工程款327657.60元,尚欠工程款272608.02元。 双方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46692平方米,原告将工程项目的脚手架困难部分的任务已经完成,将工地上诸多的防护维护等工作已经完成,后面的任务明显容易完成,合同约定的是整个项目的相关楼栋和搭拆,脚手架工程的搭本身就耗费大量人工,拆除非常容易,脚手架的搭拆人工占比在7:3;再加上相关防护和维护,搭设脚手架的人工费用占到整个单价的80%.。在原告完成艰难任务脚手架的搭设封顶,二被告故意拖欠工程款劳务费在先,然后明确指令原告撤场在后,被告单方面强制解除合同,不许原告再进场施工。被告明显无视合同约定,并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原告按照被告违约的指令意思进行了人员的撤离退场。被告一之后再简单要求原告再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考虑被告反反复复,视合同约定为儿戏,对原告的要求随意性太大,并且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多次违反约定并多次出尔反尔的迟迟不履行承诺,无基本的诚实守信。原告无法也不同意再忍让被告的相关不合理现状,不同意在被告违约的情况后应被告的邀请再继续履行合同。而且被告已经安排其他人员搭设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后期原被告双方没有重新签订合同,不能排除被告一二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违约金按照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为总工程价款的5%(46692*26*0.05=60699.60),二被告应承担并支付违约金60699.60元。 综上所述,被告先多次违约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劳务费),后又单方面解除合同,原告在实在无奈之下向被告催要剩余工程劳务款,被告二将其承包的工程部分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被告一,被告一又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告,违反我国《建筑法》的规定,被告二为进到审核管理的职责,被告一非建设工程发包方,被告一与被告二均明确指令原告撤场,并要求被告一与原告解除合同。因此被告二与被告一应对拖欠的工程款和产生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支持责任.。该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原告与工人一起多次要求二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劳务费,二被告迟迟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本律师根据合同和相关事实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特提交以上代理意见,盼望审判长、审判员及贵院合议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 ┝咨询律师:13814066391(卢律师) 15996265110(杨律师) ![]() 遇到劳务合同民事起诉状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溧水欠款如何追讨? ·疑似职业放贷人借贷案件 ·南京刑事律师成功辩护,从轻判决缓刑 ·栖霞房产律师 ·南京市下关看守所_南京市鼓楼区下关看守所地址电话和邮编,乘车路线和地图,律师会见拘留取保候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有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一方面给国家. 逃汇罪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一、概念及其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根据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I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 集资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 票据诈骗罪 一、概念及构成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 信用证诈骗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一种保证。它是某一银行(开证行)应买方(开证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开给卖方(受益人)的保证在.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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