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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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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G某某城市合伙人合作协议》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
2020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定金合同》,支付了1000元定金,后经被告不断催促,2020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G某某连锁店合作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使用被告的“G某某”、“BIAxxZAN”商标,为原告提供商标及品牌授权、品牌经营及宣传服务、店面选址及评估服务、店面布局设计及装修方案服务、设备筹备及装修工程服务、商品进货指导和管理、店面经营服务指导和管理、POS收银系统等服务,所有设备、货品均由被告统一采购供应给原告,原告在湖北省宜昌市设立及经营合作连锁店,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0年8月30日起2023年8月29日止,原告须向被告支付品牌使用费6000元/3年,一次性支付品牌合作相关费用19900元,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二、被告没有尽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首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注册成立,2020年9月22日就与原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显不符合2店1年的特许经营条件,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
其次,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发现,被告授权原告使用的“G某某”、“BIxxAN”商标,是2020年11月10日才申请注册的,目前还在等待实质审查,被告并没有取得商标所有权。
再次,被告隐瞒了真实经营状况和涉及诉讼的情况,在原告与之签订合同时夸大其次,虚假承诺,被告宣传其公司是京东的战略合作伙伴,提供的货品和罗森是同一家生产商,并承诺其经营“G某某”多年,拥有成熟的运营体系和丰富的经验,可以提供诸多加盟福利。导致原告作出了错误的决定.
三、被告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统一供货,所某某品均由原告自行在京东掌柜宝上采购,签订合同时承诺的和xx同一生产商的便当等货品更是无法提供,且被告给原告提供的铺货支持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导致原告大量货品滞销,被告亦拒绝按照承诺进行调换,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约定的促销、广告规划、互联网线上技术支持等服务,被告亦没有任何回复。
综上,被告没有尽到信息披露义务,且构成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品牌使用费和合作费用25900元、开业筹备费6000元、设备费63000元、装修损失47277元,合计1421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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