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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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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杨Y某某父亲Y某某以及杨Y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杨Y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依法会见了杨Y某某,并进行了阅卷,辩护人就杨Y某某的犯罪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不持异议,现仅就杨Y某某的量刑部分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杨Y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杨Y某某在被刑事拘留后,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就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二、被告人杨Y某某之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和行政处罚,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Y某某只是一时糊涂,贪图小便宜,法治意识淡薄,才触犯了刑法。
三、被告人杨Y某某具有坦白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杨Y某某被刑事拘留后,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杨Y某某就如实的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刑事诉讼法,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杨Y某某所犯罪名系经济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Y某某的犯罪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财产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被告人杨Y某某愿意退赔退赃,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杨Y某某在第二笔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第二笔犯罪中,秦磊和柴琴红共同合谋,由柴琴红冒充货主,秦磊先将好的pvc手套展示给被害人陈馨看,在装货时柴琴红却指使杨Y某某将只货(好的pvc手套)和吨货(坏的pvc手套)混合发货给被害人陈馨,杨Y某某在第二笔犯罪中,只起到了辅助性的或次要的作用,而柴琴红本人专门建立有一个pvc手套货主群,专门从事pvc手套的网络销售工作,即使柴琴红不在杨Y某某处拿货,柴琴红也可以在其他处(如常熟)拿货,杨Y某某在第二次犯罪中并不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杨Y某某在第二笔犯罪中只起到了辅助性的或次要的作用,属于从犯。
七、在第三笔犯罪中,杨Y某某并没有参与诈骗被害人陈馨,杨Y某某不构成犯罪未遂。
在第三笔犯罪中,杨Y某某既没有参与合同诈骗的合谋,客观上也未从事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杨Y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犯罪未遂。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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