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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索赔再审申请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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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南京某某某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再审申请人南京某某某某建设管理有限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查阅了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询问了再审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并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再审申请人建设的洪武路污水提升泵站工程所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1、根据保险单中自然灾害(11页)的约定,暴雨、洪水、水灾所引起的事故。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气象部门的证明,在事故发生之日,工程所在地发生了大雨,符合该条款的约定。
      2、根据保险单中第九条(18页)第三项的约定: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责任的损失。本案中事故发生在工程验收之后,再审申请人在设备损坏后对设备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3、根据保险单关于意外事故的定义(11页)及意外事故的特别条款第四条: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4)工人、技术人员因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其中恶意行为必须是非被保险人授意、纵容或默许的,否则不予赔偿.
二、再审申请人建设工程所发生的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根据保险单第十三条(6页)保险期限:2015年6月20日0时起至2016年9月19日24时止,随后180天的免费自动延展期并附加24个月的工程保证期.。以及保险单中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附加条款第五条第二项: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全部工程签发完验收合格证书时起算。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2月14日通过竣工验收,而本次事故发生在2017年5月12日,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三、被申请人已认可该项索赔.
根据保险单特别约定(41页)第4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上述报告、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后,在14日内没有给与答复或对被保险人做进一步的要求,视为保险人认可该项索赔.。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在2017年5月21日,就将索赔的所有资料交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才出具理赔通知书,视为被申请人已认可该项索赔.。此外,根据特别约定(42页)第16条:当发生短期或瞬间的气象变化导致损失,如果有南京气象部门的相关证明或新闻报道材料,则认定为属于保险责任,若气象部门无法对该气象变化提供气象证明的,则经双方同意,属于保险责任.。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已经按照保险单的约定,提供了气象部门的证明,按照合同约定,应当认定为属于保险责任。因此,被申请人已认可再审申请人的保险索赔.
综上,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申请人也已经认可了该项索赔,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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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规定医疗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在当事人确实有病需要治疗的情况下,只要请病假的时间不超出医疗期,单位应当批准病假并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除非职工在医疗期内有重大的违规违法行为,否则单位是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也是在确保每个处于医疗期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被用人单位侵害。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医疗期内的员工,除非员工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责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经依法订立,即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要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法定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这些条款的规定执行。对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明确的赔偿标准,即:(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何种标准?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全文,这看似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但究其实质则是立法变化而引发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竞合的问题。1995年起施行的《劳动法》将劳动纪律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之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动纪律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中删除,将其列入规章制度中,且不再保留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表述。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或.

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者哺乳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保护我国的相关法律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确保女职工在三期期内的合法权益。但是女职工在三期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吗?符合下列条.

劳动者提交虚假材料请病假,用人单位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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