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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答辩状答辩人:王某某,男,汉族, 被答辩人:周某某,男,汉族,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农村建房承包合同》约定的是房屋整体完工后,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7万元,并非被答辩人擅自修改的合同所述的房屋陆水后,支付7万元。 1.被答辩人提交的《农村建房承包合同》中,“陆水”两个字,是在合同签订后,被答辩人擅自修改的,没有经过答辩人同意。 2018年5月,答辩人因翻建房屋的需要,找到被答辩人,口头约定将厨房翻建成2层,上下各3间,包工包料850元/m2,2018年5月13日,被答辩人进场施工,2018年5月22日,双方补签了《农村建房承包合同》,约定被答辩人进场时答辩人支付7万元,房屋整体完工后,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7万元,验收合格后支付5%的尾款。合同签订后,对于合同内容,双方没有再做过修改,被答辩人提交的合同上,将“整体完工”划掉改为“陆水”,系被答辩人自行修改,没有经过答辩人的同意,被答辩人在第一次庭审中自述“因为我当时就想到把我手上的这份改掉,没想到把被告的改掉”,且答辩人所持的合同未作修改,如果“陆水”两个字系答辩人所写,答辩人所持的合同未作修改,仅被答辩人所持的合同作了修改,明显不合常理。 2.被答辩人仅完成了两层楼的框架(还少砌了3面墙),其他包括内外墙粉刷、上梁、盖瓦、室内楼梯均由答辩人自行完成施工,即便认定以被答辩人提交的合同为准,被答辩人没有完成“陆水”,答辩人不需要支付被答辩人7万元工程款。 被答辩人在施工过程中,答辩人发现其多次偷工减料,包括在扎钢筋以及搅拌混凝土时水泥和砂石的配比方面,新建的房屋施工过程中就已经多出开裂,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沟通未果,于2018年8月16日到铜山报警,后经过调解,被答辩人停止施工,全部离场,余下的工程由答辩人自行完成。截止2018年8月16日被答辩人离场时,被答辩人仅完成了2层房屋的外墙框架建造,其中还有3面墙没有砌。即便法院认定以被答辩人提交的合同为准,答辩人应当在房屋“陆水”后,支付给被答辩人7万元,而关于“陆水”的意思,双方在第一次庭审时一致认为是上梁和盖瓦,被答辩人离场时,并没有完成上梁和盖瓦,上梁、盖瓦、内外墙粉刷、室内楼梯均是答辩人自行施工的,不是由被答辩人完成的,且第一次庭审时,被答辩人认可其没有完成的部分。因此,即便依据被答辩人提交的合同约定,答辩人应当在房屋“陆水”后,支付给被答辩人7万元,而被答辩人并没有完成房屋“陆水”,甚至“陆水”没有施工就已经离场了,被答辩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答辩人无需支付其“陆水”后的7万元工程款。 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进场后支付的7万元已足够支付被答辩人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答辩人不需要支付被答辩人没有完成的部分工程的价款。 1.被答辩人在答辩人进场后,就支付了第一笔7万元工程价款,且与被答辩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当,不论合同约定的是“陆水”还是“整体完工”后,支付第二笔7万元工程款,答辩人均不需要再支付7万元工程款。 被答辩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2层房屋的外墙框架建造,其中还有3面墙没有砌,而被答辩人提交的关于工程价款的单据中,有两项明显不合常理,证据一《武见平的证明》,证明答辩人的房屋制模花费金额24800元,农村房屋制模市场价格是50元/㎡,按照在第一次庭审中确认的房屋面积205㎡计算,答辩人的房屋制模价格应该在10250元左右,被答辩人所举证的价格高出市场价一倍多。另外,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七,对大小工的记录亦明显不合常理,农村建房时,大工比较少,不会某某上工,一般大工与小工的配比是1:1.5或1:2,被答辩人记录的大工比小工数量多,明显不合常理.。同时,被答辩人未完成的部分工程,答辩人自行完成的包括陆水费用、内外墙粉刷、楼梯、3面墙面和人工费,花费了101036元,按照第一次庭审中确认的房屋面积205㎡,850元/㎡的工程价款计算,答辩人的房屋预计工程总价款应当为174250元左右.。答辩人自行建造的部分价款为101036元,已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工程价款为7万元,这样计算的工程总价款为171036元,与预计的工程价款相差不大,且答辩人已经支付给被答辩人的7万元工程价款也足够支付被答辩人实际施工部分的价款,故答辩人不需要再支付被答辩人7万元工程款.。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咨询律师:13814066391(卢律师) 13305191148(高律师) ![]() 遇到南京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南京市有几个看守所?地址?电话?在哪里?怎么去? ·南京市看守所家属送钱物、会见及通信规定 ·南京刑事律师提醒涉黑案件引发的“次生害”罪 ·如何让老赖尽快还钱?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挂牌成立,审理南京全市基层一审行政案件 绑架绑错人怎么定性 绑错人还是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所以,绑架对象错了并不影响定罪量刑,还是按绑架罪处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后将人杀死该怎样处罚 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认定为是绑架罪,属于绑架罪的加重情形,原则上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后将人杀死怎么定罪 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认定为是绑架罪,属于绑架罪的加重情形,原则上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取保候审后发现新证据怎么办 如果该证据证明被取保候审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对被取保候审人予以逮捕。如果该证据未证明被取保候审人有犯罪事实的,则仍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 逮捕令下来后罪名还有变动吗 有变动。如果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不准确,检察院或者法院是可以改动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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