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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合伙协议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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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和监外执行比例高等不正常现象在南京将被严格控制。日前,南京钟山地区成立,将专职负责对南京域内的监狱、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进行监督,严控上述领域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

  该院经最高人民批复同意设立,是南京市的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人民职权,副局级建制.

  据介绍,南京地区共有23个监管场所,其中有15个看守所、7个监狱,1个康新戒毒所,约占全省监管场所数量的1/3.。监狱和看守所常年总关押约3.5万人,既有年均关押总量超过7000人的大型监狱,又有市、区看守所及女子监狱,还有超过3700名的社区矫正人员。

  以往,我市都是由各区派驻检察人员到监狱进行检察,但监狱是正处级单位,而派驻检察室为科级,存在监督不对等,制约了监督作用的发挥.。市负责人说,钟山院成立后,较好地从体制层面解决了以往监所检察存在的职能履行受制约、综合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对促进监管场所依法规范文明执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据悉,目前钟山地区已制定了《派驻检察室工作制度》等一批规范性制度。该院检察长薛薇介绍,今后钟山地区将加大查办发生在监管场所内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如今年2月17日,他们获知某监狱管教民警涉嫌受贿罪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后连夜冒雨赶往外地,获取案件的关键证据,3天后该案便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这也是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起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

  钟山院还将从制度上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约束,杜绝“有权人”、“有钱人”等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期限偏短等不正常现象.。同时,将重点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3类罪犯刑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钟山地区检务须知
2017-11-23 14:38:00  来源:南京市院

  一、问:钟山院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是经最高人民批复设立,为南京市人民派出机构,检察长、副检察长由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任命。钟山地区人民是专司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与南京市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合署办公。主要职责范围是:

 一、对人民、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六、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九、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十一、其他事项。

二、问:什么情况下人民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的建议?

答:人民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问:什么情况下人民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的建议?

答:人民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三、问:我省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工作的机构是哪些?

答:根据省高级人民、省人民、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意见》精神,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承担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工作。县(市、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负责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工作。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诊断涉及职业病鉴定的,由法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进行;涉及传染病诊断的,由传染病专科医院进行;涉及艾滋病检测的,由设区市疾控中心进行。

问:检察机关对诊断检查鉴别工作的法律监督途径有哪些?

答:检察机关对诊断检查鉴别工作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县(市、区)应当提前5日向检察机关通报组织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的相关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派员监督有关诊断、检查情况,应当派员监督鉴别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自行组织或者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重新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

四、问:关于财产性判项的履行与减刑、假释是如何关联的?

答:(一)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裁判主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二)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

(三)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四)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能减刑。

五、问:什么是破坏监管秩序罪?

答: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问:破坏监管秩序罪认定“情节严重”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省高院、省、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苏高法[2007]262号(2007年8月9日)]《关于破坏监管秩序犯罪“情节严重”若干具体标准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现对破坏监管秩序罪认定“情节严重”具体标准规定如下:

一、殴打监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殴打监管人员三人次以上;

2、持械殴打监管人员;

3、致使监管人员受轻微伤以上;

4、有殴打监管人员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组织多人实施对抗管教行为,导致监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2、组织被监管人实施破坏秩序行为,导致监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3、有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聚众斗殴;

2、聚众冲击监管场所;

3、积极参加聚众闹事二次以上;

4、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三人次以上;

2、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致使被监管人轻伤以上;

3、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致使被监管人自杀、自残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

4、有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五、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至(四)项所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两种以上的,属情节严重。
六、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至(四)项所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以外的其他破坏监管秩序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条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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