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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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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辩律师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刑事诉讼等服务。
专业代理犯罪刑辩、刑事自诉、一审(再审)申诉、取保候审等。接受聘请,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委托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或代理人,参加诉讼。

    南京刑辩律师致力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被害人代理、附带民事诉讼代理、申诉代理及刑事赔偿代理。南京刑辩律师为当事人解决取保候审、刑事诉讼、犯罪量刑、故意犯罪、经济犯罪、贪污受贿等事务。

■南京刑辩律师谈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交流的自由权
    如果说律师取得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权是一种形式状态,那么律师取得与犯罪嫌疑人交流的自由权则是实质状态。二者是形式和内容的..,形式要为内容服务。目前,律师尽管能够得到允许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机会,但完全达不到与犯罪嫌疑人自由交谈的程度。其原因:
    一是法律上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南京刑辩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实际上侦查机关几乎都派员在场。在此情况下,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双方涉及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证据的调取等案情的探讨;对是否受到体罚虐待、逼供、诱供等侦查人员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都会由于侦查人员在场而使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之间的会见交谈势必有所保留,且无可奈何。
    二是侦查机关的约束。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实践中,律师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容易,但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则受限制。有些案件,侦查机关需要审查律师的会见提纲,明确告之和犯罪嫌疑人禁谈案情.。这就使律师求之不易的会见权受到实质的限制和剥夺.。修订后的律师法对此明确,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情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这就从根本上摆脱了侦查人员在场监听的局面,也不允许其他形式的监听.
    南京刑辩律师可以在法律和职业纪律允许的范围内,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自由交谈,以期更全面地了解案情,取得对犯罪嫌疑人有效的法律帮助和对其利益的  维护。

■南京刑辩律师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于结果犯,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南京刑辩律师提示,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必须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或者损失没有达到“巨大”的程度,都不会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
    根据《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5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虽然《解释》和《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的“损失数额”都规定为50万元,但《规定》要求的是直接经济损失,而《解释》没有对此进行限定。由于《解释》颁布在后,又是专门针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所发布的司法解释,二者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以《解释》为准。南京刑辩律师解释,只要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就可以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这里的损失不局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预期的必然会发生的损失.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与其他有形财产存在明确的价值相比,其价值不确定,且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权利人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遭受损失的计算标准也很难确定.。南京刑辩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权利人损失的计算,通常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法律标准,根据该法第20条的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其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该标准从两个方面对损失加以确定,即以权利人的所失或侵权人的所得为标准。

■南京刑辩律师谈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实施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行为,要求不入账的资金必须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南京刑辩律师指出,至于“数额巨大”与“造成重大损失”具体的标准,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在有权机关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之前,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仍可参考最高人民.、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即“个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南京刑辩律师谈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南京刑辩律师认为,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平衡。

■南京刑辩律师谈质证的十六个方向
    “质证”是指控辩双方就对方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答辩。质证的内容,主要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定性.。质证的方法是:
1、证据取得程序的质证
就对方取得证据的程序进行质疑和反驳,如法医鉴定结论只有一人签字,纪律检察机关“双规”时所做的笔录。
2、被告人供词、证人证词的质证
就被告人供词、证人证词之间矛盾提出质疑和反驳。如被告人供述是用铁锤伤的被害人,证人证实当时被告人拿的是铁锹。
3、言词证据与物证的质证
就言词证据与物证之间的矛盾提出质疑和反驳。如被告人供述贪污公款贰万元,审计报告只证实他贪污公款壹万贰千元.
4、物证的质证
就物证与物证之间的矛盾提出质证和反驳.。如被害人陈述他是被告人用来福枪打伤的,可现场只收集到小口径步枪子弹。
5、司法鉴定的质证
就司法鉴定的检查所见与结论之间的矛盾提出质疑和反驳。如伤检报告称被害人脾脏破裂,但被告人送医院治疗过程中,没有治疗记录,伤检报告却结论为重伤。
6、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质证
就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的矛盾提出质证和反驳。南京刑辩律师提示,如被告人供述他是用水果刀捅了被害人臀部致轻伤,而他在其同伙中散布,他用水果刀捅了被害人的大腿部,致大出血,对被告人在同伙中散布的话,同伙一一作了证明,因而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捅了被害人的大腿部。
7、被告人供述与检验结果的质证
就被告人供述与检验结果的矛盾提出质疑和反驳。南京刑辩律师举例,如被告人供述他是用“坤”(砒霜)毒死了丈夫,可尸体检验,死者胃内没有“坤”的化学元素。
8、证人不确切、模糊的证人证言质证
就证人不确切、模糊的陈述寻找矛盾之处进行质疑和反驳,南京刑辩律师举例,如在斗殴进程中,多个在场人证明用梭标捅死人的,是一个穿圆领衫中等矮个稍胖的人所为,可现场类似特征的人有三、四个人。
9、证人的认识能力的质证
就证人的认识能力与其所表述的内容之间的矛盾提出质疑和反驳。南京刑辩律师举例,如某农村一名七十八岁的老妇人(文盲)作证时说:李某是因为“抄B股”输了钱,用“匿名电话”骗她的儿子外出,后被绑架。
10、证人所处的场所的质证
就证人当时所处的环境与其所陈述内容的矛盾提出质疑和反驳.。南京刑辩律师举例,如一个证人证明他是11月20日,在晚上一个草垛旁离被告20米处见被告用刀杀了被告人三刀。
11、证据原因力的质证
就证据原因力提出质疑和反驳。如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是两被告击伤被害人的脾脏致死,可被害人送至医院四小时之久没有进行抢救,可能被害人死亡是多因一果。
12、单证的归属的质证
就相对单证能否成为证据体系提出质证和反驳。南京刑辩律师举例,如有一贿赂案,行贿方三人证明,送了被告人12万元,行贿方单位还做了帐,可受贿人没有承认,控辩双方对这一组证据都有理由开展质证和论辩。
13、因果..质证
就案件的因果..提出质疑和反驳。如控方提出被告人某甲身强力壮,且练过拳击,被告人某乙弱小因而认定被害人的肋骨是被告某甲打断的,辩方可提出被告人某甲虽练过拳击,如控方不能证明被告某甲打过被害人肋骨部位,仅认为被告人练过拳击就认定被害人肋骨是被告某甲打断的,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14、证据性质的质证
就证据性质提出质疑和反驳。南京刑辩律师举例,如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合伙性质客运公司)案件,办案机关将该公司章程、优质服务规则列为罪证材料,在法庭上辩方提出,这些材料是公司管理规范,按这些规范办事,不仅不会危害社会,反而有利社会文明。
15、罪与非罪的质证
就罪与非罪对证据材料提出质疑和反驳.。南京刑辩律师举例,如某一合同诈骗案,控方出示了公安机关收集的一份被告与被害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因为被告违约,且隐藏三个月不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方可就此论证诈骗与违约的区别,为被告人作无罪辩解。
16、证明价值的质证
就证据的证明价值提出质疑和反驳.。如被告人提出他是其父亲带他到.自首的,控方则指出被告人是警方通知其父亲带取保候审的被告到警方交待问题的,不是投案自首。

■南京刑辩律师谈律师的论辩事由
    可视各案不同,从以下几点展开辩论或提出意见。
..,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第二,侦察程序涉及被告人权益事项是否合法;
第三,提起公诉程序涉及被告人权益事项是否合法;
第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第五,合议庭组织涉及被告人权益事项是否合法;
第六,审判程序涉及被告人权益事项是否合法;
第七,对被告人进行改变定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
第八,开庭时需要保障被告人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诉讼权利的辩护。

■南京刑辩律师谈控方针对辩护方质证的答辩策略
1、辩护方对公诉方当庭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提出的质证意见,公诉人应当进行答辩。
2、对辩护方提出的与证据证明力无关、与公诉主张无关的质证意见,公诉人可以说明理由不予答辩,并提请法庭不予采纳。
3、公诉人答辩一般应在辩护方提出质证意见后立即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庭辩论阶段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发表意见,但应向法庭说明。
4、辩护方质疑公诉方出庭证人、被害人的陈述时,公诉人应根据陈述情况,针对陈述中有争议的内容重点答辩。
5、辩护人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及时提请审判长制止,必要时应当要求法庭对该项陈述或证言不予采纳:
(一)以诱导或威胁方式发问的;
(二)前提虚假,违背证据客观性原则的;
(三)意图使被害人,证人以推测或判断意见作为陈述或证言的;
(四)发问不明确,足以使被害人、证人产生误解的;
(五)发问内容与本案事实无关的;
(六)对被害人,证人带有侮辱性问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
6、辩护方质疑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时,公诉人可以从此类证据客观、稳定、不易失真以及取证主体、程序、手段合法等方面有针对性地予以答辩。
7、辩护人断章取义,片面理解证据内容发表意见的,公诉人应立足证据认定的全面性、同一性原则,综合全案证据予以驳斥。
8、对于辩护方提出的质证意见,确实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延期审理。
辩护方建议末到庭证人、被害人到庭进行质证的,公诉人可以结合全案证据情况进行答辩,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建议法庭休庭.
辩护方因对证据内容了解有误而质证的,公诉人可以对证据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对辩护方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质证,公诉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发表意见,或者不再就此答辩。
9、在质证过程中,如果辩护人的言词对公诉人带有指责性或者进行人身攻击的,公诉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驳斥:
(一)指出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公诉人进行指责违背律师的职业职责;
(二)提请法庭对辩护人这种违背职业道德的言行予以制止;
(三)当庭指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责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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