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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刑事辩护律师_南京市栖霞区刑事律师提供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及诉讼、缓刑减刑辩护等,解答栖霞刑事法律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市栖霞区刑事辩护律师代理取保候审申请、看守所会见、缓刑适用、从轻减刑、毒品案件死刑辩护、贪污公职无罪辩护等各类刑事诉讼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在线刑事辩护咨询服务,办理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暴力伤害、诈骗、侵占财产等案件.。★栖霞刑事辩护律师谈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有出入的,辩护律师要询问清楚,即使是细节上的出入。(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根据前述会见所了解的内容,栖霞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建议人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栖霞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代其向人民.提出申诉;若随案有扣押、冻结的财物,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要求人民.予以解除。若羁押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栖霞刑事辩护律师则可代犯罪嫌疑人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可以代为控告。 ★栖霞刑事辩护律师谈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但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比如:(1)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暴力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3)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几手准备,哪种手段能达到目的,就使用哪种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抢劫的故意,身带凶器,准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到作案现场后,发现不需要实施暴力、胁迫方法,由抢而变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盗窃的故意,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人发觉,遇到反抗,继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则由暗偷转化为明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栖霞刑事辩护律师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认定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栖霞刑事辩护律师谈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亲属有必要做的两件事 在刑事侦查阶段,当自己的家属、亲属因过错、意外、误会等原因而被侦查机关(一般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传唤讯问,甚至被刑事拘留的时候。其家属或亲属往往会慌乱,甚至不知所措。在以往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我意识到当事人遇到此类事情,最在意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其家属能不能被救出来;二是需要花费多少钱。那么,当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其家属或亲属该如何做? 1、初步了解案情 在我国,目前法制尚不健全,导致出现了不少的冤案、错案。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找亲戚朋友向相关部门或经办人员了解详情,以便进一步了解情况并核实是否存在冤案、错案。但需注意:所找的亲戚需是二层..以内的,朋友 是一层..以内的,否则效果甚微,甚至毫无结果,反而欠了很多人情债。 2、聘请并委托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进一步了解案情 一方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换句话说: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需要聘请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 另一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与外界失去了一切联系,其甚至不清楚其家人是否知道他已经出事了。聘请律师前往会见,不仅让其知道外界情况,更重要的是让他知道亲属及律师均在帮助他,让一个无助的人得到莫大的宽慰。 再次,该辩护律师可以直接面对面的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所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真实情况,以便提出辩护意见,更好的帮助犯罪嫌疑人。 以上两方面可同时进行,而且由于刑事案件具有较强的实操性,犯罪嫌疑人亲属在委托律师时,需选择专业的栖霞刑事辩护律师。否则,很有可能徒劳无功,反而使犯罪嫌疑人得不到有效的帮助而错失良机.。 ★栖霞刑事辩护律师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际拥有的财产;“支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实际对外支付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依法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遗产继承等.。二是行为人不能说明这些巨大差额财产的合法来源。也就是说财产的来源不明。 本罪不仅要求财产占有和支出与合法收入有巨大差额,而且要求这一差额来源于不合法的收入。财产来源不合法的结论是由行为人不能证明其财产的合法性而推论得出的。 如果能查明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查明财产系其它或几种犯罪所得,如贪污、受贿、走私等,则分别定性为其它罪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刑事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栖霞刑事辩护律师谈暴力犯罪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根据暴力犯罪的目的和所侵害的对象的不同,暴力型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危害国家安全的暴力犯罪,该罪是指故意危害 人民.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比如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2)危害公.安全的暴力犯罪,该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大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本文专指故意的行为)。比如,爆炸罪、放火罪、投毒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等。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暴力犯罪,该罪是指在参与国家市场经济的活动中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管理法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发展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比如,暴力抗税罪、强迫交易罪等.。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暴力犯罪,该罪是指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它与人身权利直接有关的权利的行为.。比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妇女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等。 (5)侵犯财产的暴力犯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攫取公私财物,或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比如,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暴力犯,该罪是指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比如,妨碍公务罪、聚众斗欧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等。 (7)危害国防利益的暴力犯罪,该罪是指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危害国防利益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比如,暴力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等。 根据犯罪学的理论,暴力型犯罪依犯罪主体的数量可分为:个体暴力犯罪、有组织的集团暴力犯罪.。依犯罪的情节及社会危害,又可分为:一般暴力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劫持飞机、船只等交通工具的、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暴力越狱、劫狱的等等。 ★栖霞刑事辩护律师谈财产犯罪中的具体数额的认定也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犯罪嫌疑人在非法占有该物品时不知道是贵重物品,并且直到案发时也不知道的,从通常情况来看也是不可能知道的情况下,参照他对该物品价值的认识或者他实际获得的价值以一般物品的价格认定物品价值,这是对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传统观点和一贯做法的颠覆和背离。在财产犯罪中,一直以来都认为财物数额的认定是很简单的问题,最高人民.在1997年新《刑法》实施一个多月即下发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5条对被盗物品的数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这里完全是根据物品的客观情况而根本也没有考虑行为人对侵犯财产的主观认识,其他财产犯罪,如诈骗、抢夺、贪污、受贿等虽然没有这样的详细解释,但在具体执行中实际上也是参照对被盗物品的数额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的.。 栖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这种只考虑物品的客观情况而不考虑行为人对物品价值认识的情况是存在有严重问题的,会导致错误的定罪量刑。正确的做法是应当将行为人对非法占有物品的主观认识也作为考虑因素,只有这样才符合认定犯罪主观和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即以盗窃罪为例来说,作为财产犯罪,行为人只有认识到财产的实际价值(至少是不能偏离太大)而进行盗窃,从而才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偷摘几颗葡萄或者几个西红柿,而他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就是价值过万元的高科技产品,他也就无从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说他有主观恶性,也不符合故意犯罪的条件。这正如有学者所说的,在盗窃罪中,在财物具有特殊性的场合,行为人如果对财物的特殊性无法认识,也就欠缺对行为对象的认识,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然也就无法认识,最终也就缺乏盗窃罪的犯罪故意。虽然说小偷小摸在主观方面也是故意的,但小偷小摸的故意与盗窃罪的故意是不能等量齐观、同日而语的,正如张明楷教授所指出的:小偷小摸故意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违法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盗窃罪的故意.。如果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数额较大有认识,就意味着主观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小偷小摸的一般违法“故意”,与客观上盗取了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相统一,这是不妥当的。果真如此,则会使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刑法上的犯罪丧失明显界限。因此,小偷小摸的“故意”与客观上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也不能在刑法意义上相统一.。同理,我们也同样可以说,行为人有为给他人办事收受了他人一包香烟的故意与收受一万元钱的故意也是有质的区别的,而当他只有收受他人一包香烟的故意,当这包香烟实际价值就是一万元,而收受行为人又不可能知道(有时送的人本身也不知道)时,就不能认为他具有受贿罪的故意,因为他实际上也没有受贿罪的故意,依法不应当认定他的这一行为构成受贿罪。 ★栖霞刑事辩护律师谈浅析侵犯财产类犯罪发生的原因 当前,侵犯财产类犯罪发案的原因趋向复杂化,栖霞刑事辩护律师仅就所查案卷而言, 以下几点原因显得较为明显: 1、社会不正之风的诱导。一方面,现实生活中,攀比高消费和宣传媒介渲染富有者及大款阶层的奢侈生活,对一些心理防线薄弱者或总是奢望一夜暴富者在身心上产生了一定的刺激,有的人妄想用最快的手段“致富”,以致于走上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社会上的一些违法行为,以权谋么私,事事要钱,人人弄钱,一切向钱看等现象的存在,成为一部分侵财者的心理催化剂。据统计,多数罪犯在作案得手后,即大吃大喝,很快将钱挥霍.。 2、法制环境仍需改善。尽管社会上经常开展对全民的普法教育,但现今仍有许多人轻视或漠视法律效力.。一方面,犯罪者不遵守法律,去违法犯罪,另一方面,有的受害者或单位怕麻烦或有顾虑,受害后宁愿吃“哑巴亏”,而不去报案,这使得部分犯罪者更加猖狂地作案,无视法律的存在。 3、对侵财犯罪的制裁和震慑强度不大.。由于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更加隐匿、狡猾,加之有的受害人在犯罪者犯罪后不去报案,使得办案难度不断加大,致使案犯仍逍遥法外,而且目前对某些侵犯财产罪的处罚力度较轻,使得部分犯罪者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可出狱,然后又从事了他们的“本行”.。 4、社会防范意识淡薄.。目前,社会上对侵犯财产性犯罪的防范意识淡薄,对财产的安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部分受害者给了不法者可乘之机.。 ★栖霞刑事辩护律师谈如何衡量认定犯罪嫌疑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他占有的财产的实际价值 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工作,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件,栖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认定犯罪嫌疑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他占有的财产的实际价值,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看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经历情况。如一名仅读过小学的17岁女孩子从偏僻闭塞的农村来到大城市一星级酒店当服务员,..天上班,她在没有接受培训、也没有听说过酒店酒水价格情况下,偷喝了酒店价值2000元的一瓶洋酒,她自己认为最多也就是十几元钱.。相反,如果是一名曾经在酒店当过服务员的人又新到一星级酒店当服务员时偷喝了酒店价值2000元的一瓶洋酒,她虽然也自称认为最多也就是十几元钱一瓶的,这恐怕就说不过去。我们所以要对上述两个人的认识能力就不能等量齐观,同样看待,是因前一名服务员的认识能力和经历情况决定了她不可能知道;而后一名服务员她也许是真的不知道,但她的认识能力和实际经历情况决定了她是应当知道的。 二是看行为人取得财物时的具体情况。以捡拾破烂的人进行盗窃为例,如果财物所有人将很贵重的财物放在一堆废旧物品中,捡拾破烂的人的顺手将该贵重物品连同废旧物品一起盗走并当废旧物品卖掉,并且捡拾破烂的人从来没有见过和听说过该贵重物品,并且从表面上来看,一般人也看不出该物品像贵重物品.。再以收受贿赂为例,如果行贿人有意掩盖行贿物品的真实价值,如开具出正规的发票,或者当着受贿人的面以极低的价格买进,而受贿人对该物品又没有常识和了解的,并且事后也是以这样低的价格出手的。这种行为人取得财物时的具体情况也就决定了他不可能知道与了解其所占有物品的实际价值,也就不能以实际价值计算.。 三是行为人所认识的或者实际获得的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大大超出了人们所能接受和认识的范围。前面例子中提到的34元与5526元、500元与18000元、10多元与2000元,等等,行为人所认识到或者所实际获得的价值两者相去甚远,以至于一般人都难以接收。如果虽有差距,如34元与100元、500元与1800元、10多元与60元等,一般人是可以接受的差距,那就还是应当以财产的实际价值为准。在这个问题上,也应当遵循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问题或者说过程,但究竟相差多少倍才认为是相差悬殊,才是大大超出了人们所能接受的范围,才算发生质的变化?就如同说到了100度就是开水,不到100度就不认为是开水,恐怕还很难划出一个这样的界限来.。栖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一般控制在相差5倍以为宜,还需以总额差距较大,远远超出人们的正常控制范围。当然,对不同的物品、不同的地域、在不同的情况下以至于不同的人群对财产价值相差悬殊所能接受的范围会有所不同,其关键之点是超出了一般人,即社会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这也如同判断民事交易的“显失公平”具有同样的道理。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事实务界对什么是“显失公平”也并没有完全形成.识,达成一致的意见,但这并没有影响在民事司法裁断中对“显失公平”的运用。而对刑法上“行为人所认识的或者实际获得的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大大超出了人们所能接受的范围”这样一个在理论上和实务上都不曾被重视的问题的清楚认识,一定是有很长的路要走。。 ┝咨询律师:13057670467(王律师) 13814066391(卢律师) ![]() 遇到栖霞刑事辩护律师_南京市栖霞区刑事律师提供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及诉讼、缓刑减刑辩护等,解答栖霞刑事法律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浦口离婚律师咨询_南京离婚律师提供南京离婚法律咨询 ·浦口离婚股权分割 ·浦口讨债公司合法吗?_南京市浦口区要债公司_浦口追债要账公司_浦口讨账公司_浦口清欠律师合作讨债 ·房屋出租案件起诉状 ·长期分居起诉离婚、孩子抚养权案件 变造货币罪是怎样构成的,变造货币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现在不少人会陷入一些外币的骗局,而且这些外币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您都没有见过的外币,而且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外币在市面上是没有流通过的,这个时候不少人会贪小便宜从而落入陷阱,而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外币是变造的货币,那么变造货币罪的构成是怎样的,变造货币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一、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是两种确有较大差异的行为。前者是对真正的货币予以加工而增加币值或币量的行为,其特点是假中有真;而后者则是仿照真币制造假币的行为,完全是以假充真。变造行为的手段、特点决定了其变. 关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解释是什么? 我们通过工作提高自己的积蓄,将存款交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管理,还能挣取一点利润,但是会出现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的现象,擅自挪用客户资金,造成严重的犯罪行为,那么关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面的文章来了解一下。一、关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解释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针对目前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公众资金经营、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新增加的犯罪。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通过委托或者信托与受托人约定,将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投资于证.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法条描述的该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刑法中有不少的罪名是您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可以说是基本上不会接触的到的,但是在现在的社会当中却是真是存在的,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便是其中的一条,这个罪名可以说大部分的人都没有听说过,但是却是非常是实用的,那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法条描述的该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法条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本罪针对金融机构背离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受托客户财产的行为而设立。由于该行为使客户的财产陷入极大风险之中,从而动摇社会公众的投资信念,严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危害金融管理秩.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主体是怎样的,如何构成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主体是怎样的,如何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可以说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经济类犯罪中的比较不常见的一个了,当说到这个罪的时候,很多人都表示并没有听说过相关的罪名,同时对于这个罪具体的一些情况就更加的不了解了,那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主体是怎样的,该罪如何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主体一、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劳动法童工的定义是怎样的,雇佣童工有什么处罚 劳动法童工的定义是怎样的,雇佣童工有什么处罚说到童工,很多人都只是简单的知道一点,大概就是不能雇佣年龄比较小的劳动者,但是对于童工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样的,相信不少人还是不太清楚的,而且您都知道雇佣童工的话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那么劳动法童工的定义是怎样的,雇佣童工有什么处罚?一、童工的定义是什么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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